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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初期,宮廷典制並不完備,許多事情是按世代沿襲下來的祖宗家法和慣例辦理的。直到乾隆時期,政局穩定,經濟持續發展,宮廷內也已經積累了近百年的管理經驗,在這個前提下,乾隆皇帝下令編纂了“宮廷法典”——《欽定宮中現行則例》和《國朝宮史》。在《則例》和《宮史》中,除了詳細規定了太監的等級、職掌和待遇外,還對太監的管理及處分做了詳細而嚴格的規定。

  這個太監管理和處罰條例首先就明確了管理權限,其中凡太監在宮外犯法的,應由司法機關依國家法律審理治罪;凡太監在宮內犯法違紀、情節較重的交由總管內務府審理治罪,情節較輕的由敬事房自行審理處分。再者,屬內務府管理權限下共規定了二十六條太監的行為規範,經過歷朝增補最後達到了五十多條,太監但有違犯上述規定者,要分別受到“刑”與“罰”的處分。總管、首領等管理人員要被罰三個月到一年的月薪的處分,嚴重者還要受到革職降級的處分;一般的普通太監,違犯上述規定者,則要被重責二十到六十大板,重者還要受到枷號、罰做苦役、流放以至處以死刑的處分。

  根據這個條例規定:太監口角鬥毆、酗酒鬧事、聚眾賭博要被重責六十板;太監不慎火燭、大聲喧譁、貪睡誤班、失誤損物則要被重責四十板;請假逾期、當班遲到則要被重責二十板。打板子,或者叫“杖責”,是清宮中對普通太監最常用的刑法。責打太監的刑杖、刑板,都是用竹子做的,其中刑杖是長五尺、圓五分的實心青竹,刑板是長五尺、寬五分的青毛竹板。行刑的規矩是:先將受刑太監按伏在地,臀部突起,然後一人按頭,二人按手,二人按腿,一人行刑,一人報數,行刑的同時要報出數字來,受刑的太監,還要一面挨打一面求饒,否則還得加倍重打,刑畢,還要由刑監二人架起被打得血肉模糊的太監到主子那裡去叩頭謝恩,行刑才算完結。

  罰做苦役,也是刑的一種補充。如果太監犯罪或過失較重,還要被罰做苦役,主要是發配到瓮山的馬棚去鍘草。瓮山也就是今天的頤和園萬壽山,過去曾經是關押宮中太監的一個重要場所,從康熙三十年(1691)開始,犯罪太監多被發往這裡鍘草,期限少則一年,多則五年,甚至更長。由於這裡的生活條件及待遇與皇宮內有天壤之別,對太監來說又是一種難以忍受的苦刑。從乾隆十二年(1747)總管內務府的一份報告中可以看到:當時瓮山關押著十四名罰做鍘草苦役的太監,其中帶有鎖鏈刑具的太監就有七人之多。到了清朝中後期,更多的太監是關在景山或南苑的吳甸做鍘草苦役。

  第三部分

  第48節 漫漫長夜無盡頭

  在清宮之中,太監的上層人物,如總管、首領太監,還是比較幸運的,他們不僅生活待遇較高,行動比較自由,而且在犯有錯誤過失之時,所受的處分相對來說也是比較輕的。至於那些普通太監就完全不同了,皇帝及其他主子從來就未曾拿他們當人看待,他們只有循規蹈矩,老老實實地侍候主子,在嚴厲的宮規家法面前,不能有半點的逾越和反抗。在這種長期的精神壓抑和桎梏下,他們的思想漸漸變得麻木、空虛,甚至出現了種種的變態行為。這種悲慘的命運,並不為世人所知曉和理解,只有他們自己默默地吞咽這永無天日的痛苦。

  一般來說,總管太監、首領太監及一部分御前有品級的小太監,可以算得上是清宮太監中的“貴族”階層了。他們在皇帝等主子面前是奴才,而在其他一般太監面前則是“老爺”。他們有權有勢,可以根據宮中的制度和條例管理和役使一般太監,同時他們的生活待遇也相當優厚,隨時都可能得到皇帝等主子的恩寵賞賜,而且還經常能夠得到生財進寶的機會。更重要的是,這些上層太監常常在皇帝的特許下,程度不同地獲得了部分的人身自由。根據清宮檔案記載,許多敬事房的總管太監在宮外都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有些是皇上賞賜的,也有一些是自己攢錢購置的。儘管他們大部分時間要在宮中值宿,但是仍有一定的時間,可以回到自己的私宅並和家人團聚。這種情況到了晚期更為普遍,像儲秀宮的總管太監李連英在北京內外城的宅院就有四所之多。

  他們之所以能得到皇帝主子的格外恩寵眷顧,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他們在長期為皇帝及其他主子服務的過程中,對其性格、脾氣、愛好、習慣等等都已經揣摸得清清楚楚,主子交辦的事情,無需多費口舌,都能辦得妥妥貼貼。他們聰明而不失於穩重,機智中又夾雜著幾分狡詐,是一些善解人意的奴才。因此他們已經成為皇帝及其他主子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

  第二,根據祖制,為防止太監干政,清朝皇室並不要求他們有多高的文化程度。因此,宮中的太監許多都是文盲,其餘的也僅僅是粗通文墨而已。但是,皇宮中藏有大量金銀珠寶、服裝衣飾、陳設家具、珍奇古玩、書籍字畫等等,都屬於皇帝一人所有,這就需要有一批安全可靠並且具有一定專門技藝和知識的太監來管理這筆巨額財富。實際上,皇帝的物質享受及精神文化生活的各種需求都要通過他們來體現和執行,這就使這批有技藝和知識的太監獲得比較特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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