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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對盜墓行為的制裁,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寫道:“諸管軍官、奧魯官及鹽運司、打捕鷹坊軍匠、各投下管領諸色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死罪,並從有司歸問。”在元代法律中,還有“發冢開棺傷屍,內應流者”,“杖一百七,發肇州屯種”的條文。

  《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大惡”條又有這樣的內容:諸為人子孫,或因貧困,或信巫覡說誘,發掘祖宗墳墓,盜其財物,賣其塋地者,驗輕重斷罪。移棄屍骸,不為祭祀者,同惡逆結案。買者知情,減犯人罪二等,價錢沒官;不知情,臨事詳審,有司仍不得出給賣墳地公據。諸為人子孫,為首同他盜發掘祖宗墳墓,盜取財物者,以惡逆論,雖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徙遠方屯種。很明顯,這是一則關於“發掘祖宗墳墓,盜其財物”的法令。罪定為“大惡”,由此可以看出,當時的人們對於盜掘墳墓有多麼痛恨。就算你盜的是自家的墳,就算你取的是你老祖宗的財物,按照法律,你仍然有罪,而且還是“大惡”之罪,就算是遇到特赦的情況,仍然要“刺字徙遠方屯種”。

  《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盜賊”條下還有關於盜發冢墓不同情節的不同處理方式:諸發冢,已開冢者同竊盜,開棺槨者為強盜,毀屍骸者同傷人,仍於犯人家屬征燒埋銀。

  諸挾仇發冢,盜棄其屍者,處死。

  諸發冢得財不傷屍,杖一百七,刺配。

  諸盜發諸王駙馬墳寢者,不分首從,皆處死。

  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元代的法律,對於王公貴族的墓地進行了特殊的保護,一方面可能是因為王公貴族身分地位比較高,另一方面可能就是因為王公貴族的陪葬品相對於平貧來說,是既多又好,因此遭盜的機率比貧農陵墓要大得多,所以不得不以重罪來防止盜墓行為的頻發。

  在《明史》《宦官列傳二·陳奉》中有這樣的記載:興國州奸人漆有光,訐居民徐鼎等掘唐相李林甫妻楊氏墓,得黃金巨萬。騰驤衛百戶仇世亨奏之,帝命奉括進內庫。奉因毒拷責償。由此我們不難看出,明朝對於盜墓行為應該也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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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重的判決:對盜墓的懲戒手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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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廣記》中有這樣的記述:縣有後漢奴官冢,初,村人田於其側,每至秋獲。近冢地多失穗不稔。積數歲,已苦之。後恆夜往伺之。見四大鵝,從冢中出,食禾,逐即入去。村人素聞奴官冢有寶,乃相結開之。初入埏前,見有鵝,鼓翅擊人,賊以棒反擊之。皆不復動。乃銅鵝也。稍稍入外廳,得寶劍二枚,其它器物不可識者甚眾。次至大藏,水深,有紫衣人當門立,與賊相擊。賊等群爭往擊次,其人沖賊走出。入縣大叫云:“賊劫吾墓。”門主者曰:“君墓安在?”答曰:“正奴官冢是也。”縣令使里長逐賊,至皆擒之。開元末。明州刺史進三十餘事。(出《廣異記》)這段話的大致意思是:

  縣有座後漢奴官墓。當初村里人在墓的旁邊種田,每到秋收的季節,靠近墓的田裡便有很多的莊稼因失去穗而減少收成。這樣過了幾年,村里人對此十分苦惱。後來便經常在夜裡去探察。一天夜裡,人們看見有四隻大鵝從墳墓中出來吃莊稼,前去追趕便又回到墓中。村里人一向聽說奴官墓中有寶物,於是結伴去挖掘。剛進入墓道,就看到有鵝張開翅膀擊打人,盜賊用木棒反擊,鵝都不動了,原來是銅鵝。再進入墓室外廳,得到兩隻寶劍,還有很多不認識的器物。最後到了放置棺槨的主墓室,地上有很深的積水,有個穿紫衣的人站在門前同盜賊搏鬥。盜賊群起攻擊,那個人衝出包圍逃走。他到縣衙大叫:“有賊劫我的墓!”管事的人問他:“你的墓在哪裡?”回答說:“奴官墓就是我的墓。”縣令派里長去前去查看墓地,結果,到墓地將盜賊全部抓獲。

  無獨有偶,類似的記載在《逸史》也出現過:天寶初,嚴安之為萬年縣捕賊官。亭午,有中使黃衣乘馬,自門馳入。宣敕曰:“城南十里某公主墓,見被賊劫。宣使往捕之,不得漏失。”安之即領所由並器杖,往掩捕。見六七人,方穴地道,才及埏路,一時擒獲。安之令求中使不得,因思之曰:“賊方開冢,天子何以知之。”至縣,乃盡召賊,訊其事。賊曰:“才開墓,即覺有異,自知必敗。至第一門,有盟器敕使數人,黃衣騎馬。內一人持鞭,狀如走勢,袱頭腳亦如風吹直豎,眉目已來,悉皆飛動。某即知必敗也。”安之即思前敕使狀貌,兩盟器敕使耳。

  唐玄宗天寶初年,嚴安之任萬年縣捕賊官。一天中午,有位黃衣太監騎馬從大門跑進來,宣讀皇帝的命令說:“城南十里某公主的墓,現在被盜賊挖劫,命令你帶人去緝拿,不得使一人漏網。”嚴安之領命立刻帶領手下人攜帶器械棍棒前去捕捉。趕到那裡,看到那裡六七個人剛剛進入墓道,全部被抓獲。嚴安之讓人去找那個太監,但沒有找到。因而就暗自思量:“盜賊剛剛開始挖掘,皇帝怎麼能知道呢?”到了縣衙,把盜賊全部召集起來,審問盜墓的經過。盜賊說:“剛打開墓道,就覺得有些異常,意識到這次盜墓一定要失敗。到了第一道門,看見有好幾個為皇帝送信的黃衣太監騎在馬上的冥器,其中一個手裡拿著鞭子,姿勢像是正在縱馬奔跑,頭巾的一角像是被風吹得直豎起來,眼睛和眉毛也都在動。我們更覺得這次盜墓一定不會成功。”嚴安之明白了,那個持鞭的黃衣太監原來是陪葬的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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