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頁

投票推薦 加入書籤 小說報錯



      


  盜墓覓寶之事古即有之,現代更加激烈。其方法、技術、工具演變至今更趨現代化、智能化、集團化,探測用軍用羅盤、探測儀,開挖用雷管、炸藥、電鋸,運輸通訊汽車、摩托車、手機。因而打擊盜掘古墓、販賣走私文物的鬥爭更為複雜艱巨,任重道遠!

  現代猖獗的盜墓活動

  民間有句老話,賣什麼吆喝什麼。一個盜墓賊,說得誇張一點,就是一個盜墓專家。他們對於自己的工作對象,真可謂了如指掌。

  盜墓賊盜墓的目標性非常強,比如,進入墓室會直接挖向棺材的位置,先在“左肩右腳”找東西,再到耳室(東倉西庫)搜羅,至於其它位置,則看時間長短而定,時間短則棄之。“看地形”也有很多“心得”,比如“秦埋嶺漢埋坡”等。古代盜墓挖坑都是“方”型坑,近代為“圓”型坑,這就是所謂的“古方近圓”。

  一個現代的盜墓團伙,其成員一般在三到四人,不會三人以下,也不大可能超過五人。這幾個人各有分工。有的挖土,有的望風,有的負責現代化設備的運用,有的則專門負責銷贓。有些團伙甚至在傳統的經驗技巧上加入了很多高科技成分,比如探地雷達、金屬探測儀、氣體分析儀等等,大大縮短了以前靠經驗找墓、斷代等前期的工作時間,這些團伙的盜墓給國家造成的損失更大,幾乎是災難性的。因此說盜墓是對人類文化遺存最野蠻的損害。

  ------------

  最重的判決:對盜墓的懲戒手段(1)

  ------------

  中國是傳統的宗法社會,墳墓曾經是維護祖先精神權威,體現宗族凝聚力的象徵。保護冢墓,久已成為一種道德準則。唐人杜荀鶴詩所謂“耕地誡侵連冢土”,表明這種道德規範對社會底層的勞動者也形成了約束。

  禁止盜墓的法律,在先秦應當已經出現。如《呂氏春秋》中寫道,當時對於“奸人”盜墓,已經有“以嚴威重罪禁之”的懲罰措施。

  漢代嚴禁盜墓的法律,我們在那個時代的相關書籍中也可以看得到。

  《淮南子》說到刑法有“竊盜者刑”,“發墓者誅”的內容。由此可以看到,在漢代,政府對於盜墓者的懲罰還是相當嚴厲的。

  漢桓帝時,宦者趙忠埋葬其父時違犯喪制,冀州刺史朱穆下令查驗,屬下“發墓剖棺”。桓帝得知後大怒,令朱穆赴廷尉請罪,罰作勞役。太學生數千人請願,才得以寬赦。

  《魏書》記載,北魏文成帝出巡,看到“有故冢毀廢”。詔曰:“自今有穿毀墳隴者斬之!”從這個記載中,我們可以看出,在北魏盜墓的行為同樣是被當權者明令禁止的。

  到了唐代,關于禁止盜墓的法律就更加詳盡了。《唐律疏議》中就有關於對“發冢”者處以刑罰的明確規定,例如:“諸發冢者,加役流;已開棺槨者,絞;發而未徹者,徒三年。”通過刑法的內容,可知王族貴戚的墳墓,受到特殊的保護。而看守者在盜墓現象發生後也要受到嚴厲處罰。

  據《舊唐書》卷一九上《懿宗紀》記載,唐懿宗咸通十年(公元869年)六月戊戌頒布的詔書中,有關於司法的內容:應京城天下諸州府見禁囚徒,除十惡忤逆、官典犯贓、故意殺人、合造毒藥、放火持仗、開劫墳墓及關連徐州逆黨外,並宜量罪輕重,速令決遣,無久繁留。從這則詔令上可以看出:在唐代,“開劫墳墓”與“十惡忤逆、官典犯贓、故意殺人、合造毒藥、放火持仗”以及“關連逆黨”等都被列為最嚴重的罪刑,是州府一級地方司法機構不能夠判決的。

  兩年之後,咸通十二年即公元871年五月,唐懿宗又有“慎恤刑獄”的敕文宣布。其中又說道:應天下所禁……除十惡忤逆、故意殺人、合造毒藥、持仗行劫、開發墳墓外,余並宜疏理釋放。

  又過了兩年,咸通十四年也就是公元873年的四月,因“佛骨至京”,唐懿宗親迎禮之,又發表制詔,宣布:京畿及天下州府見禁囚徒,除十惡忤逆、故意殺人、官典犯贓、合造毒藥、放火持仗、開劫墳墓外,餘罪輕重節紀遞減一等。其京城軍鎮,限兩日內疏理訖聞奏;天下州府,敕到三日內疏理聞奏。可見,在唐代,即使遇到特殊的慶典盛事,無論是大赦天下,還是有減罪赦刑時,“開劫墳墓”作為重罪,都不在特赦的範圍之內。

  據《新唐書》記載,盧龍節度使張弘靖因安祿山、史思明於此初起反叛,而當地民眾仍然心存安、史崇拜,於是“懲始亂,欲變其俗,乃發墓毀棺”,然而適得其反,以致“眾滋不悅”,使民意更為傾向安、史而背離朝廷。這正是“發墓毀棺”的做法過於極端,與民眾傳統情感習慣不相合的緣故。《舊唐書》也記載,張弘靖“發(安)祿山墓,毀其棺柩,人尤失望”。民眾的“不悅”、“失望”,都表現了對於“發墓毀棺”反感的共同心理傾向。

  因此說,早在唐代,無論是從國家法律還是從民眾心理傾向上看,人們對於盜墓行為都是極端的反感或著說是痛恨的。

  對於盜掘墳墓的不恥行徑,並非只有漢民族的人有著激憤的心情,就算當時並不是很重視墓葬的少數民族統治者,也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來進行懲罰。金太宗二年(公元1124年)二月,詔有“盜發遼陵者,罪死。”對盜掘遼朝帝陵者予以嚴懲的命令著於《金史》帝紀,說明當時最高執政者對於盜墓者的態度之嚴峻,曾經形成過一定的政治影響。《金史》卷四五《刑志》又記載,金世宗大定十二年(公元1172年)事:.“尚書省奏,盜有發冢者,上日:‘功臣墳墓亦有被發者,蓋無告捕之賞,故人無所畏。自今告得實者量與給賞。’”這段話就更能顯示出當時最高統治對於盜墓行為的明確態度了,對於那些對盜墓進行揭發的人根據情況進行賞賜。自古以來,人們賞賜告密者的事情屢見不鮮,但是賞賜盜墓告密者的,金世宗可能是有史以來的第一位吧。由此可見,與刑罰結合的告密制度的建立,是為了有效地懲治盜墓行為。




章節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