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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佛海主張由陳公傅以行政院長兼上海市長,那是想把陳公博撥弄開,他好以副院長行
使院長職權,調虎離山之計也。
李士羣其實也有意染指上海市長,可是又不好明說,故極力慫恿由周佛海兼任;巴不得
周佛海說一句「還是請你來吧」。可是李士羣那裡曉得周佛海卻認為他的資歷還差得遠。
陳公博薦梅思平以自代,那倒是出於本意,因為他們原屬一夥。不過,梅思平也好象不
大夠份量。
這般人各具嘴臉,看起來,依然一出「官場現形記」而已。到後來還是陳公博補傅筱庵
之缺兼任了偽上海市長。
以上這一段,是傅筱庵一案與汪偽政權的微妙關係。
接著再說朱升其人的下落。
制裁傅筱庵之事完全證實後,我以個人名義又打了一個標明戴先生親譯的電報,主要的
是希望戴先生批准那筆由我事先應允給予朱升的五萬元獎金。戴先生他說過:「兄對經濟,
如有困難,務希隨時電示,弟無論如何困難,定當為兄設法也。」
電報發出後,不數日,戴先生覆電到,全案發給獎金七萬元。其中除朱升五萬元照發外,
另給獎第二隊兩萬元。對事先未經核准一節隻字未提。
「上海區」除將五萬元獎金轉發第二隊妥交朱升本人簽收外,另兩萬元亦照一般規定發
給第二隊分配後報區備查。
陳默把這五萬元獎金交付朱升後,並安排他搭乘漁船出海,預定在鎮海一帶登岸,再轉
道前去大後方。至於朱升是否到了重慶?以及其後行止如何?筆者已無所悉。
這件事也只能到此為止了。
三、誰來清償這筆寃孽債
時在二十八年下半年,上級對周佛海曾下達制裁命令。雖然周佛海後來經過「程、彭」
二人的策動而與「軍統局」的戴雨農先生發生了關係,甚至於指定專用電台可與戴先生直接
通報,但「軍統局」所屬京滬杭各工作單位迄未接到撤消對周佛海制裁的前令。
這是怎麼回事?我無法用一兩句話很明朗的回答此一問題,因為我不能對這麼重要的事
情隨便胡猜亂猜。不過,其中必有正反兩面的理由,比仿說,如果再下一道撤消制裁令令,
萬一泄露出去,豈不是暴露了眞象且壞了大事;那麼若是眞的互不知內情之下給制裁掉,可
又將如何呢?這可就難講了。以我「上海區」的工作立場而論,如果遇有機會,當然是照干
不誤。
程、彭二人策動周佛海一案,筆者所知有限,惟恐說多了或與事實不符,那也不大好。
程信佛,前幾年已在台去世;彭反覆,早在三十年前因另案伏法。我有意再深入了解一下,
留待「英雄無名」第四部中再寫。因為在民國三十三年時,我與程、彭以及楊惺華(周佛海
之內弟)之間,還有一段無以名之的秘密關係。現在先記述二十九年十二月至三十年二月周
佛海策劃接收上海特區法院及籌組偽中央儲備銀行與乎我「上海區」採取行動這兩件事。
所謂「上海特區法院」,就是我政府管轄下的「上海法租界法院」和「上海公共租界法
院」。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事例,以前沒有過,此後也不會再有。在這裡有必要加以解釋。
上海地區雖已淪陷,至二十九年底,上海特區法院卻仍在我政府掌管中,代表汪偽政權
之周佛海以及在他指使下的李士羣等,乃圖謀予以「接收」。
為什麼在租界之內會有我政府的法院呢?這是訂有協議的--------
「上海公共租界特區法院協議」是在民國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簽定於南京,並註明於民
國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該協議全文十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自本協議發生效力之日起,所有以前關於在上海公共租界內設置中國審判機關之一
切章程、協議、換文及其它文件,概行廢止。
二、中國政府依照關於司法制度之中國法律、章程及本協議之規定,在上海公共租界內
設置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各一所,所有中國現行有效及將來依法制定公布之法律、章程,無
論其為實體法或程序法,一律適用於各該法院。至現時沿用之洋涇濱章程及附則,在中國政
府自行制定公布此項章程及附則以前,須顧及之,並須顧及本協議之規定。高等法院分院之
民刑判決及裁決,均得依中國法律,上訴於中國最高法院。
三、無論何人,經工部局捕房或司法警察逮捕者,除休息日不計外,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送交依本協議設置之各該法院處理之;逾時不解送者,應卽釋放。以上只是重點,並非協議
全文。代表我政府簽署的是外交部次長徐謨;其它簽署國尚有巴西代表第安斯、美國代表雅
克博、英國代表許立德、挪威代表葛隆福、荷蘭代表赫龍門、法國代表甘格霖。
有一點筆者還不大清楚,也從來不知道上海公共租界,除了英、美、法之外,還有巴西、
挪威與荷蘭。
「上海法租界設置中國法院之協議」在民國二十年七月二十八日簽定於南京。
使院長職權,調虎離山之計也。
李士羣其實也有意染指上海市長,可是又不好明說,故極力慫恿由周佛海兼任;巴不得
周佛海說一句「還是請你來吧」。可是李士羣那裡曉得周佛海卻認為他的資歷還差得遠。
陳公博薦梅思平以自代,那倒是出於本意,因為他們原屬一夥。不過,梅思平也好象不
大夠份量。
這般人各具嘴臉,看起來,依然一出「官場現形記」而已。到後來還是陳公博補傅筱庵
之缺兼任了偽上海市長。
以上這一段,是傅筱庵一案與汪偽政權的微妙關係。
接著再說朱升其人的下落。
制裁傅筱庵之事完全證實後,我以個人名義又打了一個標明戴先生親譯的電報,主要的
是希望戴先生批准那筆由我事先應允給予朱升的五萬元獎金。戴先生他說過:「兄對經濟,
如有困難,務希隨時電示,弟無論如何困難,定當為兄設法也。」
電報發出後,不數日,戴先生覆電到,全案發給獎金七萬元。其中除朱升五萬元照發外,
另給獎第二隊兩萬元。對事先未經核准一節隻字未提。
「上海區」除將五萬元獎金轉發第二隊妥交朱升本人簽收外,另兩萬元亦照一般規定發
給第二隊分配後報區備查。
陳默把這五萬元獎金交付朱升後,並安排他搭乘漁船出海,預定在鎮海一帶登岸,再轉
道前去大後方。至於朱升是否到了重慶?以及其後行止如何?筆者已無所悉。
這件事也只能到此為止了。
三、誰來清償這筆寃孽債
時在二十八年下半年,上級對周佛海曾下達制裁命令。雖然周佛海後來經過「程、彭」
二人的策動而與「軍統局」的戴雨農先生發生了關係,甚至於指定專用電台可與戴先生直接
通報,但「軍統局」所屬京滬杭各工作單位迄未接到撤消對周佛海制裁的前令。
這是怎麼回事?我無法用一兩句話很明朗的回答此一問題,因為我不能對這麼重要的事
情隨便胡猜亂猜。不過,其中必有正反兩面的理由,比仿說,如果再下一道撤消制裁令令,
萬一泄露出去,豈不是暴露了眞象且壞了大事;那麼若是眞的互不知內情之下給制裁掉,可
又將如何呢?這可就難講了。以我「上海區」的工作立場而論,如果遇有機會,當然是照干
不誤。
程、彭二人策動周佛海一案,筆者所知有限,惟恐說多了或與事實不符,那也不大好。
程信佛,前幾年已在台去世;彭反覆,早在三十年前因另案伏法。我有意再深入了解一下,
留待「英雄無名」第四部中再寫。因為在民國三十三年時,我與程、彭以及楊惺華(周佛海
之內弟)之間,還有一段無以名之的秘密關係。現在先記述二十九年十二月至三十年二月周
佛海策劃接收上海特區法院及籌組偽中央儲備銀行與乎我「上海區」採取行動這兩件事。
所謂「上海特區法院」,就是我政府管轄下的「上海法租界法院」和「上海公共租界法
院」。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事例,以前沒有過,此後也不會再有。在這裡有必要加以解釋。
上海地區雖已淪陷,至二十九年底,上海特區法院卻仍在我政府掌管中,代表汪偽政權
之周佛海以及在他指使下的李士羣等,乃圖謀予以「接收」。
為什麼在租界之內會有我政府的法院呢?這是訂有協議的--------
「上海公共租界特區法院協議」是在民國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簽定於南京,並註明於民
國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該協議全文十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自本協議發生效力之日起,所有以前關於在上海公共租界內設置中國審判機關之一
切章程、協議、換文及其它文件,概行廢止。
二、中國政府依照關於司法制度之中國法律、章程及本協議之規定,在上海公共租界內
設置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各一所,所有中國現行有效及將來依法制定公布之法律、章程,無
論其為實體法或程序法,一律適用於各該法院。至現時沿用之洋涇濱章程及附則,在中國政
府自行制定公布此項章程及附則以前,須顧及之,並須顧及本協議之規定。高等法院分院之
民刑判決及裁決,均得依中國法律,上訴於中國最高法院。
三、無論何人,經工部局捕房或司法警察逮捕者,除休息日不計外,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送交依本協議設置之各該法院處理之;逾時不解送者,應卽釋放。以上只是重點,並非協議
全文。代表我政府簽署的是外交部次長徐謨;其它簽署國尚有巴西代表第安斯、美國代表雅
克博、英國代表許立德、挪威代表葛隆福、荷蘭代表赫龍門、法國代表甘格霖。
有一點筆者還不大清楚,也從來不知道上海公共租界,除了英、美、法之外,還有巴西、
挪威與荷蘭。
「上海法租界設置中國法院之協議」在民國二十年七月二十八日簽定於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