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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庭審質證中,原告朱志強認為跳舞小人只是平面的、靜態的線條勾勒,僅僅是福爾摩斯探案集中所需要的辦案線索之一,與Flash中“火柴棍小人”形象根本不同;對於其他證據,原告以來源和形成時間不清楚為由,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小人形象屬公有領域。

  四是關於“火柴棍小人”與“黑棍小人”形象的異同點。朱志強創作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特徵為:頭部為黑色圓球體,沒有面孔;身體的軀幹、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線條構成;小人的頭和身體呈相連狀。

  “黑棍小人”形象特徵為:頭部為黑色圓球體,沒有面孔;身體的軀幹、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線條構成;小人的頭和身體呈分離狀;小人的四肢呈拉長狀。

  通過對比,“黑棍小人”的基本構成要素和特徵與“火柴棍小人”相同,二者的頭部均為黑色圓球體且沒有面孔,二者身體的軀幹、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線條構成,二者黑色線條的粗細、厚重、圓潤程度以及給人的整體美感程度基本相似。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朱志強設計的“火柴棍小人”是對公共領域中通用的“線條小人”形象的線條及其組合方式進行了審美意義上的再創作,已構成中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即美術作品。耐克公司在被控侵權GG中使用的“黑棍小人”形象的特徵與朱志強享有著作權的“火柴棍小人”動漫形象的特徵基本相同,故兩者構成相近似的美術作品。“黑棍小人”形象系對朱志強享有著作權的“火柴棍小人”動漫形象的模仿或剽竊。耐克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在GG中使用與“火柴棍小人”動漫形象相近似的“黑棍小人”形象作品,造成對朱志強作品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耐克公司使用的“黑棍小人”動漫形象,對朱志強享有著作權的“火柴棍小人”動漫形象作品進行了修改,且未給其署名,該行為侵犯了朱志強署名權、修改權。

  2004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耐克公司GG中的“黑棍小人”侵犯了朱志強獨創的“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權,法院判決耐克公司停止侵權,在網絡上公開道歉,並賠償原告30萬元。

  二審翻盤,兩個小人上演勝負大逆轉

  一審判決後,耐克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耐克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火柴棍小人”形象受著作權法保護是錯誤的;認定耐克公司GG中的“黑棍小人”形象與朱志強“火柴棍小人”相似是錯誤的;認定耐克公司侵權是錯誤的。

  2005年11月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在法庭審理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火柴棍小人”是否具有著作權意義上的獨創性,耐克公司GG中的“黑棍小人”與朱志強動漫作品中的“火柴棍小人”是否有本質區別,以及朱志強索賠的依據。雙方對各個焦點問題分別進行了答辯,並當庭演示了兩個小人的製作過程。法庭將雙方所屬的作品界定為靜態的形象,而非在動漫、電視作品中的動態小人。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朱志強的代理人在回答有關朱志強“主張權利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概念和範圍是什麼”的問題時陳述:“在本案中我們主張的範圍是靜態的動漫人物形象。”

  但朱志強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沒有明確指出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GG中,“黑棍小人”的哪一個靜態形象與其“火柴棍小人”形象完全相同或基本相似。

  根據朱志強的代理人在二審開庭審理時的陳述,朱志強主張的是靜態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著作權,因此,二審法院審理的範圍在於靜態的“火柴棍小人”形象是否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黑棍小人”形象是否侵犯了“火柴棍小人”靜態形象的著作權。

  法院認定朱志強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具有獨創性,符合作品的構成條件,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法院同時認為,由於用“圓形表示人的頭部,以直線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創作的小人形象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均可以以此為基礎創作小人形象。另一方面,“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獨創性程度並不高。因此,對“火柴棍小人”形象不能給予過高的保護,同時應將公有領域的部分排除出保護範圍之外。

  將“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進行對比,二者有相同之處,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於已進入公有領域、不應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部分,其差異部分恰恰體現了各自創作者的獨立創作,因此,不能認定“黑棍小人”形象使用了“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獨創性勞動。“黑棍小人”形象未侵犯朱志強“火柴棍小人”形象的著作權,耐克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2006年6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耐克公司的“黑棍小人”未侵犯朱志強“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權;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348號民事判決;駁回朱志強的訴訟請求。這意味著,朱志強不但沒有獲得一審判下的30萬元賠償,反而還要負擔4萬多的訴訟費。

  判決後,朱志強的代理人感慨“兩審判決相差太多”,並認為此次改判完全決定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耐克則認為終審的結果很公平,耐克公司中國區傳播主管表示:“對我們來說,這不是一個商業問題,是個原則問題。”

  自始至終,朱志強一直很低調地處理這起訴訟。終審敗訴後,朱志強自然難掩心中的沮喪。朱志強當時將耐克公司告上法院,心中並沒有多想什麼,也沒有很大的壓力,他只是想,誰要欺負自己,就要向誰討公道。但朱志強沒有想到,終審判決會產生如此逆轉。

  此案的勝負並不重要,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中國正在著力建設創新型國家,今後,中國會有越來越多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這些都需要得到切實的保護。耐克公司從一審敗訴到終審勝訴,說明中國法院在智慧財產權的審判工作中日趨縝密和完善。中國的法律環境促進了國人的維權意識不斷加強,也給了他們很大的勇氣。為此,中國已經採取了一系列行動,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立法和行政執法的力度。

  第六章:中國首例軍隊形象案(1)

  認為深圳市信禾工藝品有限公司為推銷其產品“將軍佩劍”和“紅色八一步槍”,在長達4年的時間裡惡意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三軍儀仗隊的字樣和形象,並把副大隊長李本濤手中的軍刀移花接木換成了該公司的佩劍,嚴重侵犯了三軍儀仗隊的名譽權、肖像權、名稱權,中國人民解放軍警衛第一師儀仗大隊(又稱三軍儀仗隊)兩次將深圳市信禾工藝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起為維護軍隊形象而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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