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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北京房地產經紀市場極不規範、消費者對房地產經紀業普遍持懷疑態度的形勢下,這幾起惡性事件進一步加深了房地產中介危機。這些事件不僅應該引起業主和客戶的充分警惕,而且也給房地產中介機構和有關政府管理部門敲響了警鐘。
2006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對堅石詐騙案進行判決之後,向有關部門發出了司法建議。法院認為,有關部門在認定堅石公司具有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及該公司從事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資格審查過程中,對相關人員缺乏具體的審查,且對該公司在4個月中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的異常現象,缺乏監管。由此,建議有關部門認真汲取于波、蔡敏合同詐騙案的教訓,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將全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人員輸入信息系統,並通過協調,使該系統與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人民銀行、房地產信息管理等部門的相關系統進行連結,形成聯動機制,及時掌握企業、公司工商註冊變更等事項,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人員在經營、管理、變更等方面的動態監管,嚴格申領《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及《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書》的條件,將審查落在實處,及時發現房地產經濟機構的不正常活動。同時要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杜絕類似案件的發生。
那麼,作為普通房主和消費者而言,應該從此類事件中吸取那些教訓呢?
仔細分析,黑中介慣用的伎倆就是利用對房東和租戶收付款周期的不一致,短期內聚斂大批錢財,然後便人間“蒸發”。往往黑中介會以房子租的時間越長租金越低作為誘餌,向租戶收取半年或一年的租金,而他們卻只給房東月付或季付,中間的巨額差價成了黑中介牟取的暴利。舉例算一筆帳,黑中介與房東簽訂委託協議,商定某套房子的月租金2500元,按月支付房東租金,然後以月租金2000元租給承租客戶,並一次性收取該租戶一年房租共24000元,在付給房東兩個月租金後攜款而逃。可見,這套房子黑中介公司即使“高進低出”也撈得租金差價19000元。很明顯,租金的差價主要是由房東和租戶的收付款周期不一致造成的,而且本來應是房東的巨額租金留在了中介公司,也為黑中介的違法提供了便利。
針對上述問題,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是徹底解決收付款周期問題,讓黑中介不能因為付款的時間差而有可乘之機。對於房東來說,付款方式應為中介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因為一般情況下,業主委託經紀公司出租最長周期為一年,一年之後如仍有合作意向,可繼續委託出租;對於租方來說,應縮短付款周期,減少客戶的付款金額。即使付款一年,經紀公司手中的房租也不會有滯留,如此就不會出現捲款逃跑的事情。租金風險轉移給了中介公司,也降低了租戶被騙的可能。
很多房東都是在發現中介公司人去樓空後,才知道其實中介已替他們收取了一年或半年的房租;另一方面,同樣大量租戶在房東來催著騰房時才認識到,房東原來沒收到他們支付的房租!究其原因,居心不良的黑中介將部分交易信息屏蔽,使得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等到事件發生後,房東和租戶才猛然覺醒,原來都被騙了。
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在房屋租賃市場不是新鮮事。部分交易信息涉及中介公司業務流程或利潤空間,不便向交易雙方透漏,但像上述幾家中介的做法絕對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所以非常有必要加強房產中介的透明交易,在不影響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應該讓交易雙方有充分的知情權。為防止黑中介欺詐,租戶在租房時可要求查看中介公司跟房東簽訂的委託協議書的代理期限,明確此套房屋的租期,以便於付款時期的確定,然後放心租房。
面對黑房屋中介的行徑,專家建議房東房客應做到如下幾個方面:1.考察中介公司的背景、規模和品牌,考察成立時間,考察信譽記錄。2.“高進低出”是黑中介準備卷錢走人的徵兆之一。當房租出去後應儘快和房客取得聯繫,如果發現“高進低出”差價超過10%就要設法解除合同。3.合同的規範性不可小覷。不負責任的中介公司一般不會在合同中標明自己在租出房屋之後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4.房租的付款方式應該合理。不法中介往往會以低價為誘餌,騙取客戶交納半年甚至整年的房租,因此也給大規模套現捲款提供了可能。5.售後服務的內容也很重要。中介公司有無按時支付房租、有無協助賠償、有無先行賠付等售後服務都是出租業主需對其考察的必選項。
第四章:沒有戶口我是誰(1)
2006年6月12日,記者詢問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高潔,李志偉的戶口問題有沒有著落時,高潔法官無奈地搖了搖頭,嘆了一口氣說:“太難了,找不到李志偉的生身父母,李志偉就依然找不到落戶的地方。”
在此前的幾年裡,這位刑庭法官一直在為李志偉的戶口問題奔波,她曾經帶著李志偉來到河北定州“認祖歸宗”,卻遭遇了無限尷尬。23歲的李志偉5年前曾被高潔依法定罪,她沒有想到這個年輕人的命運便開始和自己聯繫起來,為了尋找這個年輕人究竟“從哪裡來”,高潔法官心力交瘁。
李志偉至今沒有戶口,沒有身份證。依照我國法律,他是必須承擔責任的公民,可以被判罪;但刑滿釋放後,在中國的社會環境中,他卻不是公民了,無法生存……
我不知道母親是誰,我從來也沒見過她!
時間回到2001年8月1日上午10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小法庭。刑事法官高潔一襲黑色的法袍,像平日一樣準時坐在法台中間。兩分鐘後,上訴的犯罪嫌疑人李志偉被帶進法庭。
“姓名?”
“李志偉。”
“出生年月?”
“1981年7月4日。”
“職業?”
“無業。”
據李志偉供述:他自幼疏於家教,小學畢業後便輟學在家,最後成為街頭浪子。不久,父親李建業又因涉案而被判刑入獄。爺爺奶奶年事已高,失去管束的李志偉從13歲起便浪跡於街頭巷尾,李志偉照著電視上看到的情形,召集幾位“哥們”成立了一個名為“三合堂”的幫會組織。對外聲稱,周圍幾所初高中學校的學生,誰能每周交上10到25元的會費,“三合堂”便能保護他們不受別人的欺侮,還能幫他們“鏟事”。到手的“會費”大都花在了李志偉自己身上。一審案卷顯示:最小的一筆只有10元,但最高的一筆竟高達2000元,累計達8000餘元。正是最後那筆過於高昂的2000元“會費”,一位“會員”萬般無奈報了警,李志偉及其“三合堂”被公安機關連窩端掉。
一審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李志偉有期徒刑2年,但李志偉認為自己當時尚處年少,覺得判得有些重,因此而上訴,希望政府再給他一次機會。
二審提訊很快接近尾聲。為使這個剛滿18歲的青少年被告人能夠深刻地了解因為自己的過錯給自己的家庭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幫助和感化他悔過自新,高潔平和地壓低聲音進行幫教:“你想想,像你這個年齡,正是長知識和長身體的好時光,不在學校好好念書,將來沒文化沒學歷,上哪去找工作?”
2006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對堅石詐騙案進行判決之後,向有關部門發出了司法建議。法院認為,有關部門在認定堅石公司具有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及該公司從事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資格審查過程中,對相關人員缺乏具體的審查,且對該公司在4個月中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的異常現象,缺乏監管。由此,建議有關部門認真汲取于波、蔡敏合同詐騙案的教訓,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將全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人員輸入信息系統,並通過協調,使該系統與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人民銀行、房地產信息管理等部門的相關系統進行連結,形成聯動機制,及時掌握企業、公司工商註冊變更等事項,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人員在經營、管理、變更等方面的動態監管,嚴格申領《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及《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書》的條件,將審查落在實處,及時發現房地產經濟機構的不正常活動。同時要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杜絕類似案件的發生。
那麼,作為普通房主和消費者而言,應該從此類事件中吸取那些教訓呢?
仔細分析,黑中介慣用的伎倆就是利用對房東和租戶收付款周期的不一致,短期內聚斂大批錢財,然後便人間“蒸發”。往往黑中介會以房子租的時間越長租金越低作為誘餌,向租戶收取半年或一年的租金,而他們卻只給房東月付或季付,中間的巨額差價成了黑中介牟取的暴利。舉例算一筆帳,黑中介與房東簽訂委託協議,商定某套房子的月租金2500元,按月支付房東租金,然後以月租金2000元租給承租客戶,並一次性收取該租戶一年房租共24000元,在付給房東兩個月租金後攜款而逃。可見,這套房子黑中介公司即使“高進低出”也撈得租金差價19000元。很明顯,租金的差價主要是由房東和租戶的收付款周期不一致造成的,而且本來應是房東的巨額租金留在了中介公司,也為黑中介的違法提供了便利。
針對上述問題,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是徹底解決收付款周期問題,讓黑中介不能因為付款的時間差而有可乘之機。對於房東來說,付款方式應為中介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因為一般情況下,業主委託經紀公司出租最長周期為一年,一年之後如仍有合作意向,可繼續委託出租;對於租方來說,應縮短付款周期,減少客戶的付款金額。即使付款一年,經紀公司手中的房租也不會有滯留,如此就不會出現捲款逃跑的事情。租金風險轉移給了中介公司,也降低了租戶被騙的可能。
很多房東都是在發現中介公司人去樓空後,才知道其實中介已替他們收取了一年或半年的房租;另一方面,同樣大量租戶在房東來催著騰房時才認識到,房東原來沒收到他們支付的房租!究其原因,居心不良的黑中介將部分交易信息屏蔽,使得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等到事件發生後,房東和租戶才猛然覺醒,原來都被騙了。
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在房屋租賃市場不是新鮮事。部分交易信息涉及中介公司業務流程或利潤空間,不便向交易雙方透漏,但像上述幾家中介的做法絕對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所以非常有必要加強房產中介的透明交易,在不影響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應該讓交易雙方有充分的知情權。為防止黑中介欺詐,租戶在租房時可要求查看中介公司跟房東簽訂的委託協議書的代理期限,明確此套房屋的租期,以便於付款時期的確定,然後放心租房。
面對黑房屋中介的行徑,專家建議房東房客應做到如下幾個方面:1.考察中介公司的背景、規模和品牌,考察成立時間,考察信譽記錄。2.“高進低出”是黑中介準備卷錢走人的徵兆之一。當房租出去後應儘快和房客取得聯繫,如果發現“高進低出”差價超過10%就要設法解除合同。3.合同的規範性不可小覷。不負責任的中介公司一般不會在合同中標明自己在租出房屋之後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4.房租的付款方式應該合理。不法中介往往會以低價為誘餌,騙取客戶交納半年甚至整年的房租,因此也給大規模套現捲款提供了可能。5.售後服務的內容也很重要。中介公司有無按時支付房租、有無協助賠償、有無先行賠付等售後服務都是出租業主需對其考察的必選項。
第四章:沒有戶口我是誰(1)
2006年6月12日,記者詢問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高潔,李志偉的戶口問題有沒有著落時,高潔法官無奈地搖了搖頭,嘆了一口氣說:“太難了,找不到李志偉的生身父母,李志偉就依然找不到落戶的地方。”
在此前的幾年裡,這位刑庭法官一直在為李志偉的戶口問題奔波,她曾經帶著李志偉來到河北定州“認祖歸宗”,卻遭遇了無限尷尬。23歲的李志偉5年前曾被高潔依法定罪,她沒有想到這個年輕人的命運便開始和自己聯繫起來,為了尋找這個年輕人究竟“從哪裡來”,高潔法官心力交瘁。
李志偉至今沒有戶口,沒有身份證。依照我國法律,他是必須承擔責任的公民,可以被判罪;但刑滿釋放後,在中國的社會環境中,他卻不是公民了,無法生存……
我不知道母親是誰,我從來也沒見過她!
時間回到2001年8月1日上午10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小法庭。刑事法官高潔一襲黑色的法袍,像平日一樣準時坐在法台中間。兩分鐘後,上訴的犯罪嫌疑人李志偉被帶進法庭。
“姓名?”
“李志偉。”
“出生年月?”
“1981年7月4日。”
“職業?”
“無業。”
據李志偉供述:他自幼疏於家教,小學畢業後便輟學在家,最後成為街頭浪子。不久,父親李建業又因涉案而被判刑入獄。爺爺奶奶年事已高,失去管束的李志偉從13歲起便浪跡於街頭巷尾,李志偉照著電視上看到的情形,召集幾位“哥們”成立了一個名為“三合堂”的幫會組織。對外聲稱,周圍幾所初高中學校的學生,誰能每周交上10到25元的會費,“三合堂”便能保護他們不受別人的欺侮,還能幫他們“鏟事”。到手的“會費”大都花在了李志偉自己身上。一審案卷顯示:最小的一筆只有10元,但最高的一筆竟高達2000元,累計達8000餘元。正是最後那筆過於高昂的2000元“會費”,一位“會員”萬般無奈報了警,李志偉及其“三合堂”被公安機關連窩端掉。
一審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李志偉有期徒刑2年,但李志偉認為自己當時尚處年少,覺得判得有些重,因此而上訴,希望政府再給他一次機會。
二審提訊很快接近尾聲。為使這個剛滿18歲的青少年被告人能夠深刻地了解因為自己的過錯給自己的家庭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幫助和感化他悔過自新,高潔平和地壓低聲音進行幫教:“你想想,像你這個年齡,正是長知識和長身體的好時光,不在學校好好念書,將來沒文化沒學歷,上哪去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