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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之後幾秒鐘內被害者就墜落在跑道上了——這段時間如此之短,不可能有人來得及在所有槍一同射擊之後又單獨開槍殺人,何況隨即馬隊就開始狂奔。全體牛仔表演中只有一次同時對天鳴槍,這個事實是無可爭辯的:為印證這點我們查驗了所有上場牛仔的槍枝,它們無一例外地只發射過一顆子彈。

  “第六個,也是最後一件事實是這樣的:所有的槍枝,包括‘霍恩’屍體手裡的、格蘭特的以及小瘋子泰迪·萊恩斯身上的槍都不可能射出過那顆奪命的子彈;諾爾斯中尉曾不容置疑地說唯獨點二五口徑的自動式手槍能發射出那種子彈。但是從場上人群中搜查出的槍枝統統是點三八以上口徑的。彈道實驗室的檢測結果顯示:萊恩斯的那把點二五口逕自動式手槍也不是殺了人的兇器。

  “這兩個事實並列在一起,說明什麼?你看,它足以說明:如果兇手就是場上的牛仔之一,而所有牛仔的槍又都沒射出過殺人的子彈,那麼兇手用的就是另外一支我們尚未找到的手槍。但這怎麼可能呢?你會問。你還會說,‘所有人都被徹底搜了身,也沒找到武器呀。’我的回答則是:兇手把作案兇器另處藏匿了。我花點功夫分析了一下:關鍵點是——兇器是一把點二五的手槍,而且場上只出現過一次亂槍齊射的機會;所以他肯定是利用這個機會,即當所有牛仔朝天鳴槍的時候使用那把槍射出了置人死地的子彈。換句話說,兇手身上另外帶著一把槍,裝的是實彈,並且在與其他人一道用左輪槍對天鳴放空槍的同時用第二把槍殺了人。也就是說,他的兩隻手同時持槍射擊。那麼,我問自己,這種情形暗示著什麼?——兇手須是個雙槍客吧?”

  “我看未必,”我反對道,“你憑什麼如此肯定他一定是同時放了兩槍呢?牛仔們亂槍齊射,肯定不會那麼同步地只發出一個聲響,你不是也這麼說嗎?”

  “是的。但是請記住,牛仔們是舉起手臂朝天放的槍。我想,兇手為避免引起懷疑,肯定也會隨之舉起一隻手臂朝天放空槍,正如我們所有人都看見的那樣。而且,這一陣亂槍響過之後再沒有其他槍聲出現過,由此我推斷出他在對天射擊的同時用另外一支手槍朝目標人物射出了致命的子彈。

  “現在回到關於雙槍客這個奇特的小問題上去。這可能嗎?當然可能,儘管不是必要條件。而正是由於這種可能性,那麼線索再一次被導向了巴克·霍恩。眾所周知,他多年來一直佩帶並使用兩把槍,而同時使用兩把槍的人,在西部被稱為雙槍客。巴克不僅在邏輯上符合其他作案條件,而且還滿足了作為此案兇手的兩個新的特別條件:他是雙槍客,同時他還是神槍手——這點有供詞為證。兇手是個神槍手——這就無須朝目標多次射擊以求奪命;而在眾人亂槍齊射的共鳴消失之前射出彈艙里所有的子彈,對他來說也不困難。可能性與事實再次吻合。

  “但是,他是如何巧妙地處理第二件武器,從而避過了所有的清查呢?兇器的缺失是兩案偵破中最令人苦惱的難題。”他停頓了一下,接著說道,“我也是在獨臂伍迪遇害之後才洞察了這個秘密。”

  “這也是我迷惑不解的一點,”我急切地說,“據我所知,媒體方面對此隻字未提。他到底是怎麼幹的?難道你不是到了最後才弄明白的?”

  “我在伍迪被殺當天才解開這個謎。”他陰鬱地回答,“我們不妨回到當時的情境中去。已經明朗化的是,兩件兇案是一人所為:兩案具有共同特點,尤其是在兇器的缺失上——任憑搜查何等嚴密和徹底,就是不見蹤影。這說明兇手藏匿兇器用的是同一種手法。伍迪命案中武器的缺失合理地印證了我們所面對的是同一個兇手。

  “那麼,霍恩為什麼要在逃跑前殺掉伍迪?只用他們職業上的爭奪很難解釋這一點。單從這個角度出發,那麼伍迪倒是更有理由殺掉霍恩,因為是後者占據了他的位

  一萬美金。“

  “那跟兇殺有什麼關係?”我不解地問。

  “是這樣。對被撬的鐵匣所做的觀察明確了一點:錢並不是伍迪偷的。啊,我聽見你嘀咕了——結論下得太輕率了吧?不,一點不輕率。鐵匣子兩面的鎖環被同時扯斷,而且是朝同一個方向——匣子的後方——扭開的。現在你明白了?”

  “不明白。”我老實地承認。

  “這很好解釋,”埃勒里略帶沮喪地說,“若是一般人所為,通常的習慣是用一隻手(得力的手)逐一扭開每個鎖環,而且是朝著同一個方向用力,從鐵匣子的角度來看,兩個鎖環被扭動的方向應該是一前一後;以上說的是正常人。而伍迪,總共只有一隻手,假若他想打開鐵匣,無疑只能先扭開一個鎖環,轉過來再扭開另一個;所以鎖環被扭彎的方向也應該是一前一後。然而我們在現場看到的情形是:兩個鎖環被扭彎的方向都是向後的。這說明它是被某人用兩隻手同時向後用力扭斷的。所以這不是伍迪乾的,進而可知錢不是伍迪偷的。

  “假設伍迪是偷了錢,難道他會把那捆錢幣隨便朝抽屜里一丟,連鎖都獺得鎖,以致最不經意的巡視都能發現?這只能解釋為:假如錢是伍迪放在抽屜里的,那麼他絕不知道那是偷來的錢;假如錢不是他本人放在那兒的,那就說明有人栽贓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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