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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爾多克的提醒,本來應該引起西蒙斯的注意,因為他提醒的是一個邏輯矛盾:騙子的眼睛是深棕色的,騙子的眼睛不是深棕色的(是天蘭色的)。而只要存在邏輯矛盾,就有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的必要,而不能輕率地下結論。西蒙斯的錯誤是顯而易見的。

  即便檔案記錄往往是極馬虎草率的,即便當面辨認比檔案記錄更可靠,也不能在存在邏輯矛盾的情況下得結論,說史密斯和貝克是同一個人。因為前者並不構成後者的充分條件。

  因有不同意見便把瓦爾多克從貝克案偵查崗位上撤下來,更是主觀粗暴、荒謬絕倫的。

  貝克的辯護人是一位老練的律師希爾,他把打贏官司的希望寄托在同筆跡專家古林的交鋒上,如果古林作為公訴人一方的證人出庭的話。要是古林作證時說,1877年案犯的筆跡和1894——1895年案犯的筆跡相同,兩者出自一個人之手,那麼,希爾將藉助於南美來的證人,證明1877年貝克不在倫敦,而在南美,因而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希爾的思維是完全正確的,具有充足理由,可以整理為下述推理:①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如果能夠證明1877年貝克不在倫敦,而在南美,那麼,1877年案犯的筆跡與1894——1895年案犯筆跡出自同一人之手便是假的,說明貝克不可能是1877年案的案犯;如果1877年案犯的筆跡和1894——1895年案犯的筆跡出於同一人之手是假的,貝克不可能是1877年案的作案者,那麼,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所以,如果能夠證明1877年貝克不在倫敦而在南美,那麼,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能夠證明1877年貝克不在倫敦,而在南美。那麼,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能夠證明1877年貝克不在南美;

  所以,貝克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但是,公訴人阿沃里予見到了這一點,他不向古林提1877年案的筆跡問題。他只說:1894——1895年罪犯開給騙女人的衣物清單是貝克用變形筆法寫的。顯然,公訴人並不是從實際出發,全面客觀地看待問題。

  希爾跳了起來,請求法官允許他向古林提一個關於1877年的清單的筆跡問題。為了防止陪審團對有前科的被告人產生某種成見。英國法庭有一個規定:在陪審團尚未宣布就案犯的新罪行作出裁判之前,法庭發言不得提及被告人過去的過失和前科。阿沃里利用了這個規定,認為希爾的請求應予以拒絕,因為它涉及往事而與本案無關。希爾憤然抗辯,說這件往事與本案有直接關係。他的整個辯護詞都是以這件事為依據的。可是,法官富爾頓斷然禁止提出與1877年案有關的問題。富爾頓顯然是在濫用法官權威。

  由于禁止提與1877年案有關的問題,兩位警察的證詞就用不上了,但也無關大局,因為阿沃里已把受騙女人的辨認結果搬了出來,這已足以對陪審員們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22位受害者中有十位在開庭前的偵查階段就已認定貝克就是騙過她們的人。她們一個接一個地出庭作證,指著貝克說:“就是他!”但有幾人受害者不大敢肯定,但誰也沒理會這一點。例如安娜·湯森說:“他就是那個人,但是當我聽他說話時,我又有點懷疑了。

  在我家他說話帶有美國口音。”辯護人力圖要陪審員們注意這些證言,但他的努力全都白費了。奧吉莉婭·麥松尼葉作證時說:“該罪犯右耳下脖子上有塊傷疤,小小的象胎記似的傷疤。”希爾要求這位證人指出被告的傷疤。她說:“現在看不見這塊傷疤了。”

  希爾的提醒是有充足理由的。有傷疤和沒有傷疤是互相矛盾的,是不可能同時都是真的。

  如果從這兒打開缺口,深入下去,冤案本來是可以避免的。可是,希爾的努力沒有取得結果。貝克強烈聲明,他說話並不帶有幾乎所有女證人都說過的那種口音,然而全都沒用。5月5日,陪審團認定,貝克有罪,富爾頓法官給他判了7年監禁。由於辦案者在一系列問題上忽視客觀事實,帶有主觀隨意性,造成冤案是必然的。

  次日,貝克被投入監獄。儘管法庭並未查到貝克的“罪行”同1877年約翰·史密斯的罪行有何瓜葛,但他還是得了個按史密斯編定的囚號。更有甚者,這個囚號上還添了一個表示有過前科的字母“V”。

  貝克再三申訴,說他1877年身在南美,不可能作史密斯的案,可能是史密斯在1985年又去詐騙婦女。貝克的律師請他看看對史密斯的控訴書上有關其特徵的記載,但這個請求也遭到了拒絕。不過,內政部有位官員還是到監獄管理局去詢問了史密斯的外貌持征。

  他當時查明,史密斯是猶太人,曾行過割禮、即對初生男嬰用石刀割損陰莖包皮。

  這對貝克來說,是根本不可能有的事。內政部提請富爾頓法官就這個問題說說個人意見,而富爾頓竟給了個荒唐絕頂的答覆:“即使貝克不是史密斯,我也還是不相信貝克在南美呆過。”

  根據史密斯曾行過割禮一事,利用下面的推理,輕而易舉地就可得出符合實際的結論:①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髮果貝克沒有行過割禮,那麼,貝克就不是史密斯;如果貝克不是史密斯,那麼,1877年案就不是貝克所為;如果1877年案不是貝克所為,那麼,1894——1895年案也不是貝克所為;所以,如果貝克沒有行過割禮,1894——1895年案不是貝克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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