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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玉勝說,今天,有人說“變態殺人”者有一些是重犯,因而就將責任追究到我國的監獄改造制度上,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客觀的。事實上,公眾更應該注意到,導致這個罪犯第一次犯罪的原因是什麼。

  不管罪犯的第一次作案原因是什麼,人們注意到,當他們刑滿釋放重歸社會後,如果沒有正常的工作,又沒有合理的謀生手段,還是可能走上老路。河南楊新海案的公訴人漯河檢察院副院長溫國山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我們對刑滿釋放人員能做的只有‘不歧視’,很難給他們解決就業問題。如果給他們安排工作的話,就會給社會造成不良的引導,可能有人專門為此去犯罪,也可能影響到正常的社會價值體系。所以說,我們對刑滿釋放人員的處置問題其實很為難。”(摘自中國新聞周刊: 《如何應對變態犯罪者的悲劇?》)

  (《光明日報》柏林5月9日電)一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在德國並不是一關了之。人們認為,如果將判刑的青少年長期關在獄中,一方面會使其脫離社會,另一方面,又會受到“交叉感染”。德國《少年法院法》規定,要對犯罪青少年進行社區矯正工作。如要求青少年犯在一定時限內,由專職人員指導和監督在一定的場所進行社會公益勞動,使青少年犯通過社會服務來補償其給社會造成的損害,並在社會服務中建立社會責任感,同時樹立自尊、自強的人格意識,促使其悔過自新。

  青少年違法犯罪原因複雜,既有社會環境方面的因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只有從學校、家庭和社會三方面去做工作,才能有效防止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象。

  愛是造就愛的能力

  [德國]E·弗羅姆

  在物質財富方面,給予意味著富裕。真正富有者不是腰纏萬貫而是能慷慨解囊的人。從心理學上講,守財奴終日惶惶然恐有所失,無論他占有多少財富,他其實都窮困不堪,一貧如洗。樂於給予者都富有闊綽,他時時感到手頭寬裕,足以幫助他人;只有當他一無所有只能勉強度日時,他才再也不能從施予財富中得到快樂。不過,日常經驗告訴我們,對生活必需品的理解因人而異,這取決於每個人的人格和他的實際物質占有程度。眾所周知,窮人比富人更樂於奉獻,但超越一定限度的貧困卻使給予不復存在,原因並非是它會直接招致痛苦,而是它剝奪了窮人在給予中所能體會到的快樂。

  但是,給予的最重要方面並不在於物質財富範圍內,它存在於人性特有的領域。人把什麼給予他人?他把他自己、他最寶貴的東西、他的生命奉獻出來。這並不一定意味著他為他人犧牲自己的生命。這首先是指:他把自己的生機、活力給予他人。他給予別人他自己的歡樂、興趣、理解、知識、幽默、傷悲和自己活潑生命的一切表徵。他把生命力的內容給予出去,由此充實他人,豐富他人;他深化自己對生命活力的感受,由此使他人的生命力振奮旺盛。他並非為獲取而給予,給予本身即是無與倫比的歡樂。但在給予時,他不可避免地會激活他人身上的某種東西,後者反過來又會作用於他。所以,在真正的給予中,給予者不可能不獲得某種回報。給予意味著他人也成為給予者,雙方都分享著他們所喚起的東西賦予他們的歡樂;給予既為與者也為受者造就了新的人生,雙方都蒙受新生的福祉。

  就愛而言,這意味著:愛是造就愛的能力;無能即是無力於造就愛。

  馬克思曾以優美的筆調錶述過同樣的思想:“我們現在假定人就是人,而人跟世界的關係是一種合乎人的本性的關係,那麼,你就只能用愛來交換愛,只能用信任來交換信任,等等。如果你想得到藝術的享受,你本身就必須是一個有藝術修養的人。如果你想感化別人,你本身就必須是一個能實際鼓舞和振奮他人的人。如果你的愛沒有引起對方的愛,也就是說,如果你的愛作為愛沒有造就出愛,如果你作為愛者用自己的生命表現沒有使自己成為被愛者,那麼你的愛就是無力的,而這種愛就是不幸。”給予即獲取,這並不僅僅局限在愛的領域。教師受教於學生,演員受惠於觀眾,心理分析專家受益於病人。只要施受雙方不把對方對象化,只要雙方處於創造性的純真關係中,那麼給予必然意味著獲取。

  毋庸贅言,愛既然是給予,愛的能力必定依賴於個人性格的發展。只有那些具備完全生產性傾向的人才可能愛。這種人已經克服了依附性以及全知全能的自戀妄想,擯棄了剝奪他人或聚斂財富的欲求;他對自己的人性力量充滿信心,敢於單憑自身的力量去達到目標。誰缺乏這些素質,誰就害怕貢獻自己,喪失施愛的勇氣。

  除給予而外,愛所包含的其他本質要素也充分展示了它活潑能動的性格,這些為一切類型的愛所共同具有的要素是:關切、責任、尊重、知識。

  看完這些資料,趙小薇忽然傷心起來:

  “變態惡魔已經抓住,從此夜間平安無事,所以,你也不能送我回家了?”

  楊明看著她傷心的樣子笑起來:

  “誰說的?即使壞人全抓淨了,也不能驅逐夜裡的黑暗,只要有黑暗,我就願意永遠成為護花使者!”

  故事:不可能人人都貢獻出一點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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