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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接著又這樣寫武梅是怎樣與大義滅親的辦案警官認識的,“ⅹⅹⅹⅹ年(碎屍案後當年,幾個月後)武梅與其前夫關玉貴離婚後來到古城生活,認識了古城公安分局的一名警察,兩人開始戀愛。已是一個孩子的母親的武梅,對警察男友隱瞞了婚史。”
接著筆鋒一轉,文章寫出了碎屍案的破案經過,“ⅹⅹⅹⅹ年11月初的一天(案發後近3年),男友和武梅說到一起案子的偵破時,武梅一時得意,竟把自己曾和前夫一起劫殺甜甜的事情漏了出來。男友聽了大吃一驚,他知道局裡一直把這個案子當作重點在抓,沒想到,兇手竟然在自己身邊。他立即向局裡匯報,武梅和其前夫關玉貴被公安機關抓獲。”
真是奇文呀!如果是不知道這個案子來龍去脈的人看來這篇文章可能還會被文章中的這位大義滅親的警官所感動,這位警官為了法律的尊嚴,不惜把與自己同居生活了3年的親愛的女友送上法庭!為這個案子中的巧合而嘖嘖稱奇,天下之大,真是無奇不有,這個傻罪犯竟敢與警察耍上了朋友!天天晚上與抓罪犯的警察睡在了一起!而且還是案發地的負責這個案子的刑警!要麼是這個罪犯智商太高了,懂得燈下黑的道理,要麼就是這個罪犯太愚蠢了,自己把自己往老虎嘴裡送。劉宏超想,這個罪犯不但愚蠢,而且還非常地勇敢,敢給案發地的承辦這個案子的警察不打自招地說自己的殺人經過!而在剛剛案發後心理防線最脆弱的時候對警方的訊問卻是滴水不漏!真是不可思議!不可思議!
劉宏超看完文章後不禁苦笑起來,這些記者這樣的文章也敢寫!也敢發,寫文章的時候也不動動腦筋,多問幾個為什麼!這個記者為什麼不想想這個武梅在案發後不久就離婚來到了古城,並且與前不久還在審訊自己的警察耍起了朋友?這難道不奇怪嗎?警察真的是不知道這個武梅是結過婚的嗎?那警察在案發後不久是怎麼刑拘的武梅?難道不是在武梅的家中刑拘的嗎?刑拘了二十多天難道連被刑拘人的身份基本情況都沒有搞清楚嗎?就算是武梅當時只是被詢問,那警察是在哪兒找到她的呢?不是在武梅的家中找到她的難道是在大街上找到她的嗎?難道警察連被詢問人的身份和社會關係都不搞搞清楚嗎?
還有,這篇文章真是錯誤百出,比如首先,甜甜不是離奇失蹤,警方在發現屍塊後不久就搞清了屍塊是誰,也就是說搞清楚了屍源;其次,武梅當年不是被詢問,而是被刑拘!刑拘與詢問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刑拘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採取的短時間內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刑拘的最長期限為30天。而詢問並不是一種強制措施,而是警察或者辦案人員為查清案情向一切了解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進行調查的一種方法。文章或者給文章的作者提供材料的人為什麼要故意隱瞞武梅第一次被刑拘的事實呢?還要把刑拘說成是詢問,不就是為了隱瞞武梅當年曾經是“重大嫌疑人”嗎?這不是欲蓋彌彰是什麼?他們到底怕什麼呢?再往深想一想,那個武梅在第一次刑拘時到底發生了些什麼事情呢?再聯想到武梅一從看守所出來就馬上向關玉貴提出了離婚,(提出離婚到離成婚差不多有半年)離婚後馬上就與葉武軍姘居在了一起(實際上在離婚前兩個人就已經住在了一起)這個事實,不就恰恰證明了這兩個男女是在武梅刑拘期間認識的嗎?更何況武梅在開庭審訊時已經當庭承認他們兩人是在她第一次刑拘期間認識的,而且更使人吃驚的是他們的介紹人居然是刑警大隊的大隊長朱建國!抓罪犯的警察居然與犯罪嫌疑人在刑拘期間成了男女朋友!而且還是負責偵查這個殺人碎屍案的刑警隊長介紹認識的!這是多麼的和諧啊!文章為什麼不把這些事實寫出來呢?當然,這些情況很可能連寫文章的記者都不知道。
然而,文章根本沒有提及武梅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曾出去打胎的事實,更沒有提及警方送交給檢察院的案件中沒有武梅懷孕和打胎的材料的事實!沒有這些材料險些造成武梅被判死刑!如果不是劉宏超律師偶然知道了武梅懷孕的線索並且在庭審時問了出來,那武梅早就已經成了冤魂孤鬼。不過,這也情有可原,寫這篇文章的記者很可能根本就不知道這些事實。
看來,你的文章如果被認為是往警察或者一些人認為的應該維護“形象”的人或者單位的臉上抹黑,甚至只是有可能讓其“形象”不那麼高大,那麼完美,那麼這篇文章很可能發不出來。而那些歌功頌德的讚美文章,哪怕通篇都是假話、空話也可以大行其道。劉宏超就知道有一次自己代理一個民營公司跟一個省廳級的機關打官司,這是一個十分艱苦的官司,一邊是無權無勢的民營企業,而另一邊卻是掌握了這些民營企業審批權、年檢權等行政權力的廳級行政機關,可以說這個行政機關掌握了原告民營企業的生死大權!這個案子在進行中時也有許多新聞媒體對這個案子非常關心,因為畢竟是力量這樣不對等的對全省的依法行政有指導意義的一件民告官的案件。一審那個民營企業輸了,但那個民營企業為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屈不撓繼續打下去,終於在二審全面打贏了官司。整個訴訟過程十分曲折艱難,可以說是非常有新聞看點,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有好幾家媒體一直跟蹤採訪。但在民營企業贏得了官司時,媒體卻被有關部門告知,民告官的官司,如果民告贏了,要少報導,最好是不要報導。最後這樁案子只是在省城的一家晚報上發了小小的一個豆腐塊文章,內容也只有一句話,“某某廳官司輸了”。不注意的話根本就發現不了!我們的一些官員就是這樣維護自己的“形象”的。更有甚者,律師們還被主管部門告知,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律師如要代理群體性告狀的案子一定要先備案。劉宏超不明白,他們這些人像這樣維護“形象”,到底是在維護政府的形象還是在維護自己的形象?到底是在維護社會的穩定還是在破壞社會穩定的基礎?像他們這樣維護政府的形象只能是越維護越糟糕!社會也會越來越不穩定!
接著筆鋒一轉,文章寫出了碎屍案的破案經過,“ⅹⅹⅹⅹ年11月初的一天(案發後近3年),男友和武梅說到一起案子的偵破時,武梅一時得意,竟把自己曾和前夫一起劫殺甜甜的事情漏了出來。男友聽了大吃一驚,他知道局裡一直把這個案子當作重點在抓,沒想到,兇手竟然在自己身邊。他立即向局裡匯報,武梅和其前夫關玉貴被公安機關抓獲。”
真是奇文呀!如果是不知道這個案子來龍去脈的人看來這篇文章可能還會被文章中的這位大義滅親的警官所感動,這位警官為了法律的尊嚴,不惜把與自己同居生活了3年的親愛的女友送上法庭!為這個案子中的巧合而嘖嘖稱奇,天下之大,真是無奇不有,這個傻罪犯竟敢與警察耍上了朋友!天天晚上與抓罪犯的警察睡在了一起!而且還是案發地的負責這個案子的刑警!要麼是這個罪犯智商太高了,懂得燈下黑的道理,要麼就是這個罪犯太愚蠢了,自己把自己往老虎嘴裡送。劉宏超想,這個罪犯不但愚蠢,而且還非常地勇敢,敢給案發地的承辦這個案子的警察不打自招地說自己的殺人經過!而在剛剛案發後心理防線最脆弱的時候對警方的訊問卻是滴水不漏!真是不可思議!不可思議!
劉宏超看完文章後不禁苦笑起來,這些記者這樣的文章也敢寫!也敢發,寫文章的時候也不動動腦筋,多問幾個為什麼!這個記者為什麼不想想這個武梅在案發後不久就離婚來到了古城,並且與前不久還在審訊自己的警察耍起了朋友?這難道不奇怪嗎?警察真的是不知道這個武梅是結過婚的嗎?那警察在案發後不久是怎麼刑拘的武梅?難道不是在武梅的家中刑拘的嗎?刑拘了二十多天難道連被刑拘人的身份基本情況都沒有搞清楚嗎?就算是武梅當時只是被詢問,那警察是在哪兒找到她的呢?不是在武梅的家中找到她的難道是在大街上找到她的嗎?難道警察連被詢問人的身份和社會關係都不搞搞清楚嗎?
還有,這篇文章真是錯誤百出,比如首先,甜甜不是離奇失蹤,警方在發現屍塊後不久就搞清了屍塊是誰,也就是說搞清楚了屍源;其次,武梅當年不是被詢問,而是被刑拘!刑拘與詢問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刑拘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採取的短時間內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刑拘的最長期限為30天。而詢問並不是一種強制措施,而是警察或者辦案人員為查清案情向一切了解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進行調查的一種方法。文章或者給文章的作者提供材料的人為什麼要故意隱瞞武梅第一次被刑拘的事實呢?還要把刑拘說成是詢問,不就是為了隱瞞武梅當年曾經是“重大嫌疑人”嗎?這不是欲蓋彌彰是什麼?他們到底怕什麼呢?再往深想一想,那個武梅在第一次刑拘時到底發生了些什麼事情呢?再聯想到武梅一從看守所出來就馬上向關玉貴提出了離婚,(提出離婚到離成婚差不多有半年)離婚後馬上就與葉武軍姘居在了一起(實際上在離婚前兩個人就已經住在了一起)這個事實,不就恰恰證明了這兩個男女是在武梅刑拘期間認識的嗎?更何況武梅在開庭審訊時已經當庭承認他們兩人是在她第一次刑拘期間認識的,而且更使人吃驚的是他們的介紹人居然是刑警大隊的大隊長朱建國!抓罪犯的警察居然與犯罪嫌疑人在刑拘期間成了男女朋友!而且還是負責偵查這個殺人碎屍案的刑警隊長介紹認識的!這是多麼的和諧啊!文章為什麼不把這些事實寫出來呢?當然,這些情況很可能連寫文章的記者都不知道。
然而,文章根本沒有提及武梅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曾出去打胎的事實,更沒有提及警方送交給檢察院的案件中沒有武梅懷孕和打胎的材料的事實!沒有這些材料險些造成武梅被判死刑!如果不是劉宏超律師偶然知道了武梅懷孕的線索並且在庭審時問了出來,那武梅早就已經成了冤魂孤鬼。不過,這也情有可原,寫這篇文章的記者很可能根本就不知道這些事實。
看來,你的文章如果被認為是往警察或者一些人認為的應該維護“形象”的人或者單位的臉上抹黑,甚至只是有可能讓其“形象”不那麼高大,那麼完美,那麼這篇文章很可能發不出來。而那些歌功頌德的讚美文章,哪怕通篇都是假話、空話也可以大行其道。劉宏超就知道有一次自己代理一個民營公司跟一個省廳級的機關打官司,這是一個十分艱苦的官司,一邊是無權無勢的民營企業,而另一邊卻是掌握了這些民營企業審批權、年檢權等行政權力的廳級行政機關,可以說這個行政機關掌握了原告民營企業的生死大權!這個案子在進行中時也有許多新聞媒體對這個案子非常關心,因為畢竟是力量這樣不對等的對全省的依法行政有指導意義的一件民告官的案件。一審那個民營企業輸了,但那個民營企業為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屈不撓繼續打下去,終於在二審全面打贏了官司。整個訴訟過程十分曲折艱難,可以說是非常有新聞看點,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有好幾家媒體一直跟蹤採訪。但在民營企業贏得了官司時,媒體卻被有關部門告知,民告官的官司,如果民告贏了,要少報導,最好是不要報導。最後這樁案子只是在省城的一家晚報上發了小小的一個豆腐塊文章,內容也只有一句話,“某某廳官司輸了”。不注意的話根本就發現不了!我們的一些官員就是這樣維護自己的“形象”的。更有甚者,律師們還被主管部門告知,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律師如要代理群體性告狀的案子一定要先備案。劉宏超不明白,他們這些人像這樣維護“形象”,到底是在維護政府的形象還是在維護自己的形象?到底是在維護社會的穩定還是在破壞社會穩定的基礎?像他們這樣維護政府的形象只能是越維護越糟糕!社會也會越來越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