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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向淵是一名主任檢察官,直接向分管檢察長匯報案件——按照司法體制改革方案,司法體制改革後,檢察院業務部門實施扁平化管理,主任檢察官直接向主管檢察長負責,主辦的案件不再實行副處長、處長、副檢察長的層層審批,業務部門負責人主要負責行政管理及組織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案件、組織對下級院業務部門辦案指導等協調事務。如此改革,是為了實現司法去行政化,體現司法親歷性的規律,改變“審者不定、定者不審”的現象,案件主辦人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從而促使辦案人以高度責任感,確保司法公正。同時,減少了案件審批環節,也就提升了案件訴訟效率,有利於緩解司法機關人少案多的矛盾。

  5.高海富為了阻止蔣國根出來作證,以重金收買蔣國根——認定案件中,證人證言往往是能夠直接證明作案人是誰的直接證據,對認定案件常常起著重要甚至關鍵作用。證人拒不作證或作偽證,可能導致案件認定偏離客觀真相甚至成為冤錯案。為此,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其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高海富以百萬元的重金收買蔣國根放棄作證,導致案件關鍵證據缺失,法院作出了判處鍾天崖死刑的錯誤判決,這種情形應屬於妨害作證情節嚴重。

  6.向淵請蔣國根為鍾天崖案作證,並承諾為其保密——司法實踐中,證人往往不願意作證,一方面是怕耗費時間精力,增加麻煩;另一方面更主要是擔心得罪人,引來當事人的打擊報復。為此,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機關可以採取不公開證人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不暴露出庭作證的證人外貌、真實聲音、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及其近親屬、對證人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等方式,保護證人不受報復傷害。證人感受到人身危險的,也可以主動向司法機關提出保護的請求。同時,根據刑法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向淵作為公訴人負有指控犯罪的職責,卻努力尋找能證明鍾天崖無罪的證人——我國檢察官不同於西方國家控方律師,並非代表一方當事人,我國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應站在客觀、中立、公正立場,既要使有罪者接受審判,也要保障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本案中,雖然死者一方強烈要求判處被告人死刑,但向淵作為公訴人,並不代表死者一方利益,而是代表國家,以客觀、公正立場檢控犯罪,同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這個過程中,向淵一方面按照檢察院的決定履行公訴職責;另一方面積極查找有力證據,還原案件真相,為無辜的被告人洗清冤屈,體現了檢察官客觀、公正、中立的職業精神。

  8.陳若怡在庭前會議上提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向淵申請法院通知趙鴻飛出庭說明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開庭之前,可以召開庭前會議,主要是就是否申請迴避、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證人出庭等問題交換意見,並進行證據展示,聽取意見。其中,核心的內容是聽取控辯雙方對非法證據排除的意見。被告人、辯護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應提出相應的證據或線索,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則將在庭審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調查程序,如認為無必要,則在庭前會議中予以說明。刑事訴訟法同時規定,對於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合法性的,檢察院可以提請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經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9.蔣國根被撞傷無法出庭作證,一審法院對鍾天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在當時的證據狀況下,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著名法學家何家弘教授曾說:“避免錯案是個美麗的傳說。”因為法官不可能坐著時光穿梭機,回溯到案件當時察看發生了什麼,法官的眼裡只有證據,他們只能通過證據的碎片儘量還原案件事實真相,這種還原可以無限接近客觀事實,但永遠不等於客觀真實。並且,由於法官不像偵查人員那樣親歷破案過程,與案件當事人的直接接觸也極為有限,其通過證據裁判認定的法律事實,有時就難免會偏離甚至背離客觀事實。因此,法院查明的只是法律真實,這種裁定只要是符合證據規則和審判原理的,就是正當的,就應當得到尊重和執行。

  10.李龍彪招認了是受高海富指使,徐光磊檢察長指示對高海富啟動立案監督程序——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公安機關有立案監督權,即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立案監督權是檢察院的一項重要偵查監督權,由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行使,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違法情形的,可直接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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