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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審判結束之前趕來。”我明白她是在安慰我。想想也是,如果說現在他中午還在飛機
上,即使現在已經降落,能在三個小時以內趕回來嗎?
我的心情鬱悶到了極點,抬起沉重的腦袋,看著石安平他們進行法庭辯論。
“……我們已經出示了若干證據,這些證據可以證明在今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點
半,被告人從河畔路十三號的後門溜到案發現場,敲開受害者的房門後,將裝滿鵝卵石
和沙子的塑膠袋猛砸被害人的腦袋,將其殺死。接著她又走進隔壁的衛生間,把鵝卵石
倒在她隨身的皮包內,把沾有被害人血跡的塑膠袋扔進抽水馬桶里,衝掉。所以這個案
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說完,石安平帶著挑釁的目光看看周欣欣,坐下去。
“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以及法庭上的各位,我受被告人委託,擔任其辯護律師。
在此我將為我的委託人做無罪辯護。”周欣欣說完無意義地開場白,進入正題,“剛才
公訴人確實已經出示了一系列的證據,但是這系列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罪嗎?不,不
可以。事實相當清楚,公訴方提出的證據其實分為兩類。首先第一類證據確實反應了案
發當時的狀況,但是這系列證據卻不能支持我的委託人就是謀殺嫌疑人的結論。反之,
這系列證據正好與公訴人提供的那個結論是相矛盾的。就拿錄像帶上的圖象分析,犯罪
嫌疑人當時戴著墨鏡和面紗,她為什麼要這麼做呢?顯然她是為了不被人看到真面目。
但是既然如此,她又為什麼會站在攝像機鏡頭面前那麼久,讓她的形象清晰地留在錄像
帶上,給警察帶來這麼直接的線索呢?這不合理,這不合邏輯。還有犯罪嫌疑人為什麼
要把那個塑膠袋扔在馬桶里呢,難道她不明白這麼大的一個塑膠袋只會堵塞馬桶,而根
本不能銷毀它嗎。在案發現場裡,也就是被害人的身上有一個打火機,難道犯罪嫌疑人
就不明白,用火燒掉一個粘血的塑膠袋不是比用水沖走更徹底,更安全。但是犯罪嫌疑
人又沒有這麼做,為什麼?為什麼她要把這麼寶貴的線索留給了警察。我可以說這是犯
罪嫌疑人故意把這些線索留給警察的,目的就是為了嫁禍我的委託人。剛才在江泉律師
的證詞中我們已經可以得知,犯罪嫌疑人為了獲得齊臨蘊先生的遺產不但必須殺死受害
人,還必須使我的當事人不能繼承遺產。而殺死被害人並嫁禍我的委託人正好可以同時
達到這兩個目的。再者,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也並不充分和完全,第一公訴人不能證明我
的委託人在案發的時間段內去過案發現場,那個拍攝到的錄相也是模糊不清,看不到真
面目的。第二,公訴人不能出示遮陽帽、墨鏡和手套的來源,不能證明這些證物就是屬
於我的委託人的。事實上我們倒可以證明在案發當天晚上,符合遺囑第三項條款的繼承
人都有機會將這些小證據塞到我當事人的皮包內。所以在本案中,公訴人出示的種種證
據,根本不能證明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整個案件疑點重重,混亂不堪。根據我國《刑
法》規定的疑罪從無原則,我的委託人根本不應該承擔這樣一樁疑點重重的案子的罪責。
人的生命是寶貴,在我們已經喪失了一條優秀公民的性命之後,我們更不能隨意給另一
個優秀的公民定罪。”
石安平冷笑著,站了起來。“辯護律師的這種說法是不對的。”他揮著手,說,
“首先,我也承認這個案子中存在著一兩處矛盾的地方。但是如果我們仔細分析這個案
子,就會發現這些矛盾是有被告人故意提供的。為什麼?因為被告人在這之前也有參與
過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她懂得警方的偵查方法。所以她想運用這些假線索來混淆警方
偵查的視線。作為一個曾經多次幫助警察破獲懸疑案件的公民,她自然知道疑罪從無的
刑事辦案原則。我們根據犯罪學調查可以發現,一些反覆作案的罪犯以及有偵查經驗人
士的犯罪,他們的犯罪手法更狡猾、更具反偵察手法。而被告人小艾,恰恰是這些人中
的頂級高手。”
這個王八蛋,他竟然敢胡說小艾是頂級犯罪高手,難道他就不怕生個兒子沒屁眼。
我怒火中燒,拽緊著拳頭想打他。
“從監視器上我們可以發現被告人從三點半進入現場至將近四點左右離開,用了幾
乎半個小時。而她打死一個人僅僅需要十多分鐘的時間,所以她還有近二十分鐘的時間
來布置假線索。在這裡我想出示一份今年六月份,法院關於五○七兇案的判決文書作為
我的證據。在該文書中,法院對於五○七兇案中有關假線索的認定是這麼說明的:被害
人妻子打平日就扮比較時髦,當天也在腳趾上塗有指甲油。因為任何一個女子在腳上塗
了指甲油都是為了給別人看的,因此被害人妻子沒有理由穿上一條長筒絲襪。案發當天
上,即使現在已經降落,能在三個小時以內趕回來嗎?
我的心情鬱悶到了極點,抬起沉重的腦袋,看著石安平他們進行法庭辯論。
“……我們已經出示了若干證據,這些證據可以證明在今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點
半,被告人從河畔路十三號的後門溜到案發現場,敲開受害者的房門後,將裝滿鵝卵石
和沙子的塑膠袋猛砸被害人的腦袋,將其殺死。接著她又走進隔壁的衛生間,把鵝卵石
倒在她隨身的皮包內,把沾有被害人血跡的塑膠袋扔進抽水馬桶里,衝掉。所以這個案
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說完,石安平帶著挑釁的目光看看周欣欣,坐下去。
“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以及法庭上的各位,我受被告人委託,擔任其辯護律師。
在此我將為我的委託人做無罪辯護。”周欣欣說完無意義地開場白,進入正題,“剛才
公訴人確實已經出示了一系列的證據,但是這系列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罪嗎?不,不
可以。事實相當清楚,公訴方提出的證據其實分為兩類。首先第一類證據確實反應了案
發當時的狀況,但是這系列證據卻不能支持我的委託人就是謀殺嫌疑人的結論。反之,
這系列證據正好與公訴人提供的那個結論是相矛盾的。就拿錄像帶上的圖象分析,犯罪
嫌疑人當時戴著墨鏡和面紗,她為什麼要這麼做呢?顯然她是為了不被人看到真面目。
但是既然如此,她又為什麼會站在攝像機鏡頭面前那麼久,讓她的形象清晰地留在錄像
帶上,給警察帶來這麼直接的線索呢?這不合理,這不合邏輯。還有犯罪嫌疑人為什麼
要把那個塑膠袋扔在馬桶里呢,難道她不明白這麼大的一個塑膠袋只會堵塞馬桶,而根
本不能銷毀它嗎。在案發現場裡,也就是被害人的身上有一個打火機,難道犯罪嫌疑人
就不明白,用火燒掉一個粘血的塑膠袋不是比用水沖走更徹底,更安全。但是犯罪嫌疑
人又沒有這麼做,為什麼?為什麼她要把這麼寶貴的線索留給了警察。我可以說這是犯
罪嫌疑人故意把這些線索留給警察的,目的就是為了嫁禍我的委託人。剛才在江泉律師
的證詞中我們已經可以得知,犯罪嫌疑人為了獲得齊臨蘊先生的遺產不但必須殺死受害
人,還必須使我的當事人不能繼承遺產。而殺死被害人並嫁禍我的委託人正好可以同時
達到這兩個目的。再者,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也並不充分和完全,第一公訴人不能證明我
的委託人在案發的時間段內去過案發現場,那個拍攝到的錄相也是模糊不清,看不到真
面目的。第二,公訴人不能出示遮陽帽、墨鏡和手套的來源,不能證明這些證物就是屬
於我的委託人的。事實上我們倒可以證明在案發當天晚上,符合遺囑第三項條款的繼承
人都有機會將這些小證據塞到我當事人的皮包內。所以在本案中,公訴人出示的種種證
據,根本不能證明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整個案件疑點重重,混亂不堪。根據我國《刑
法》規定的疑罪從無原則,我的委託人根本不應該承擔這樣一樁疑點重重的案子的罪責。
人的生命是寶貴,在我們已經喪失了一條優秀公民的性命之後,我們更不能隨意給另一
個優秀的公民定罪。”
石安平冷笑著,站了起來。“辯護律師的這種說法是不對的。”他揮著手,說,
“首先,我也承認這個案子中存在著一兩處矛盾的地方。但是如果我們仔細分析這個案
子,就會發現這些矛盾是有被告人故意提供的。為什麼?因為被告人在這之前也有參與
過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她懂得警方的偵查方法。所以她想運用這些假線索來混淆警方
偵查的視線。作為一個曾經多次幫助警察破獲懸疑案件的公民,她自然知道疑罪從無的
刑事辦案原則。我們根據犯罪學調查可以發現,一些反覆作案的罪犯以及有偵查經驗人
士的犯罪,他們的犯罪手法更狡猾、更具反偵察手法。而被告人小艾,恰恰是這些人中
的頂級高手。”
這個王八蛋,他竟然敢胡說小艾是頂級犯罪高手,難道他就不怕生個兒子沒屁眼。
我怒火中燒,拽緊著拳頭想打他。
“從監視器上我們可以發現被告人從三點半進入現場至將近四點左右離開,用了幾
乎半個小時。而她打死一個人僅僅需要十多分鐘的時間,所以她還有近二十分鐘的時間
來布置假線索。在這裡我想出示一份今年六月份,法院關於五○七兇案的判決文書作為
我的證據。在該文書中,法院對於五○七兇案中有關假線索的認定是這麼說明的:被害
人妻子打平日就扮比較時髦,當天也在腳趾上塗有指甲油。因為任何一個女子在腳上塗
了指甲油都是為了給別人看的,因此被害人妻子沒有理由穿上一條長筒絲襪。案發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