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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對於年休假、婚假、探親假等可事先預定的假期,員工應提前一周提出申請,以便部門安排工作。員工休假超過3天及以上的,休假前必須將其在休假期間的重點工作向交叉崗位進行交接(包括員工保管的器械、印信等),以確保在休假期間單位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病假、事假、婚假、喪假、護理假、年休假中不包括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探親假、產假中包括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固定工資指崗位工資和綜合補貼。各類假期期間的績效工資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績效考核辦法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與國家、地方有關政策和集團公司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地方有關政策和集團公司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合同制以外其他從業人員的假期管理,其用人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河北省分公司假期管理辦法》(冀聯人力〔2009〕9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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