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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一)探親假期

  1.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核給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核給探親假1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核給假期,或者員工自願2年探親1次的,可以兩年核給探親假1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核給探親假1次,假期為20天。

  4.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此外可以根據路程遠近核給路程假。

  (二)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實習期間不得享受探親假;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

  (三)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境內往返路費,由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境內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

  探親往返路費報銷標準上限為高鐵二等座票價。

  (四)下列情況不再享受探親假待遇

  1.員工的父親或母親和員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員工在探望配偶時,可同時探望父親或者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親假。

  2.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員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員工工作地點探親,單位報銷其境內往返路費。員工本人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假。

  3.員工與配偶在一年之內,或未婚員工與父母在一年之內,或已婚員工與父母在四年之內,因種種原因(如病、事假,出差等)團聚時間累計超過探親規定天數的,均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但請病、事假的可按照規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4.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但可經常結合倒班調休等辦法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並已達到探親天數的員工,不再享受探親假期。但已婚員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每年報銷一次。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報銷一次。

  5.女員工到配偶工作地點或父母家生育,在產假期滿後,與配偶團聚滿30天,或與父母團聚滿20天的,則不再享受當年探望配偶或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親待遇。但其往返路費可按規定給予報銷。

  (五)其他情況的有關規定

  1.員工探親在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員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後,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

  2.各種探親假期,不得提前使用;原則上也不能分期使用,如確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探親路費只能按規定報銷一次,路程假也只給一次。

  第二十九條員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固定工資照發。

  第八章請銷假管理

  第三十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員工請銷假審批制度。

  (一)員工請假應事前書面申請,按照本單位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審批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或未經批准,擅自不到崗或擅自離崗的視為曠工。

  (二)員工假期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返回工作崗位。因客觀情況確需續假時,應事前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延續假期。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經批准,逾期不到崗的視為曠工。

  (三)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前書面辦理請假或續假手續的,經具有假期審批權限的領導同意,可以委託他人代辦手續或及時補辦請假或續假手續。

  第三十一條員工請假應有相應證明,對員工請假相關證明資料及審批材料,至少保存1年備查。各單位要對員工休假時間和期限及時統入當期考勤表。

  第三十二條各類假期的審批權限

  (一)一般員工休假由本部門領導審批。

  (二)所屬各單位的部門及縣級分公司副職申請休假須由本人所在部門、單位的正職和人力資源部審核同意後,呈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

  (三)所屬各單位的部門及縣級分公司正職申請休假須由同級人力資源部審核,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後,呈本單位總經理審批。

  (四)省公司各部門、所屬各單位副職申請休假須由本人所在部門、單位的正職和省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同意後,呈省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五)省公司各部門、所屬各單位正職申請休假由省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經省公司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後,呈省公司總經理審批。

  (六)省公司領導休假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病假”中申請病假和延長醫療期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休假期間須遵守公司關於員工日常行為規範的各項規定和紀律,自覺維護企業形象。

  第三十四條其它問題的處理規定

  (一)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應在工作所在地休假,需離開工作所在地的應向公司報備。

  (二)員工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各類假期。員工利用虛假證明或編造虛假情況騙取各類假期的,一經查實其騙取的假期視為曠工。

  (三)員工休假期間要留有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繫的通信方式,遇有重大事件發生,要按照公司要求到崗工作。以上工作結束後,員工可以按應休假天數和已休假天數差額補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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