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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說抓人。

  宋代的緝捕機構很多。縣一級的是尉司,相當於現在的縣公安局。尉司長官叫縣尉,相當於縣公安局長,一般由文臣擔任,個別時期和地區用武官。此外,如派往全國各地的巡視員、中央監察機關御史台、最高法院大理寺、情報部門皇城司,以及禁軍司令部,也都有逮捕權。

  這毫不奇怪,因為維護政權從來就是首要的。上述單位也並不只是抓些毛賊,更重要的還是緝私和防止謀反。既然如此,就不能單靠公安機關,必須讓相關部門各顯其能。

  但,有權抓人的,無權審,更無權判。審訊和判決另有專門的機構。審訊叫鞫,讀如居;定案叫讞,讀如厭。所以審訊機關叫鞫司,也叫推司,獄司;判決機關叫讞司,也叫法司。尉司、推司、法司是三個部門,分別擁有逮捕、審訊和判決三種權力之一種,共同構成辦案全過程。

  這就有點像唐代的三省制:中書出令,門下審核,尚書執行,每個部門都只負責其中一個環節。這種將一個流程分為三段,然後各司其職的制度,無疑是為了防止決策錯誤和以權謀私,只不過唐代用於行政,宋代用於司法。

  那就再來看緝捕之後的審判。

  一般案件的審理在縣,原則之一是重證據輕口供。仁宗嘉祐年間,鄠縣(鄠讀如戶,今陝西省戶縣)縣民某甲借哥哥某乙房子住,在地下挖出了銅錢。某乙的兒子某丙聲稱那銅錢是父親埋的,到縣衙起訴,主張權利。

  此事死無對證,知縣左右為難,不知該怎麼判。

  後來成為北宋理學奠基者之一的程顥(讀如浩),當時正好擔任鄠縣主簿,相當於縣政府秘書長。於是,他接過案子詢問原告:你父親埋銅錢,是在什麼時候?

  某丙答:四十年前。

  程顥(1032—1085),字伯淳,世稱“明道先生”。嘉祐年間進士。哲學家、教育家、詩人,北宋理學的奠基者之一,與程頤並稱“二程”。

  程顥當庭出示證據說:我朝錢幣流通於市面,一般不過六年左右,之後便使用新錢。這些挖出的銅錢,鑄造時間卻在你父親埋錢的好幾十年前,請問做何解釋?

  某丙不得不承認是妄訴。

  當然,程顥審理的是一樁民事案。如果是刑事案,則不但要重證據,而且要重程序。

  按照制度,緝捕部門抓住犯罪嫌疑人以後,自己是不能定罪的,必須交給審訊機關。審訊機關至少要設立兩個法庭,審訊兩次。一審驗明正身,核定證據,錄下口供等等,叫推勘。二審接到案卷,必須從頭到尾重新再問一遍,叫錄問,也叫慮問、慮囚。

  宋代司法高度重視二審。如果是州府一級的二審,必須到鄰州借調法官。如果是死刑案,必須由正副長官會同其他官員集體訊問,叫聚錄。如果二審在京師,則由御史台派人審理。二審法官還必須向被告宣布:你有權喊冤。

  事實證明,這很有必要。仁宗時期,洪州(今江西省南昌市)破獲一起縱火案,犯罪嫌疑人在一審供認不諱,二審法官張奕卻不肯輕信。他問被告:你是如何作案的?

  被告答:用瓦罐裝著火種,點燃竹子放火。

  張奕問:你的作案工具呢?

  被告答:埋在某處。

  張奕前往查看,果然發現了這兩樣東西。張奕說:縱火發生在三年前,瓦罐和竹子卻是嶄新的,不可疑嗎?

  結果查明,這是一起冤案。

  冤案是如何製造的?主謀和脅從都是誰?他們後來受到了怎樣的懲罰?對不起,沒有記載。但可以肯定,按照宋代司法制度,那位一審法官是要被追究責任的。[4]

  二審如果沒有發現問題,被告也不喊冤,就交給判決機關定讞。程序則有四道:先由一位法官找出適用法律,叫檢法;再由另一位法官寫出判詞,叫擬判;然後再由同級官員組成合議庭,審核;最後由長官認可,簽署判決書。

  在上述過程中,推勘、錄問和檢法的官員,是絕對不能見面的。如果見面,各打八十大板。被告不服判決,三年之內都可以上訴。臨刑時如果本人或家屬喊冤,就要另派法官重審。人犯享有的法定翻案權,北宋三次,南宋五次。

  太宗皇帝就親自受理過這樣的案子。

  擊鼓鳴冤的,是開封市民王元吉之妻。元吉被誣告毒死繼母,入獄後屈打成招。此案由於陛下親任大法官,很快就查明真相。主審法官和作偽證的法醫受到處分,直接責任人則被帶到御前。皇帝說:你是怎麼刑訊逼供的?在你身上也來一遍吧!結果那傢伙剛一受刑,便鬼哭狼嚎。

  於是太宗對宰相們說:京城尚且如此,何況州縣?[5]

  《宋刑統》是兩宋判決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據,也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一部刊行的成文法。圖中的“問曰”、“答曰”、“議曰”展示了判例的重要性。這裡選取的案例關於任官和侍奉親老的取捨問題,反映了禮與法的衝突和處理。

  他還說:朕恨不能親決四方之獄。[6]

  事實上,這位皇帝平反的錯案恐怕不比包拯少。更難得的是,趙宋官家清醒地意識到,司法公正才能得人心,得人心才能治天下,因此下決心健全法制,重視程序。

  如此說來,太宗之後,該沒有冤情了吧?

  對不起,有的。狄青之死就是。

  [1]見《水滸傳》引首。

  [2]以上見《宋史·包拯傳》。

  [3]這個觀點見王雲海主編《宋代司法制度》。以下無另注者,均見該書及其所引各歷史文獻。

  [4]此案見《蘇魏公文集》卷五十八《張君墓志銘》。主人翁張奕在王雲海主編《宋代司法制度》中寫作張亦。

  [5]見《宋史·刑法志二》。

  [6]見《宋史·刑法志一》。

  狄青之死

  狄青出現在戰場,總是戴著銅面具。[7]

  沒人真正知道這是為什麼,所有解釋都是猜測。通常的理解是為了嚇唬對手,因為同時還要披頭散髮。問題是狄青之銳不可當足以讓人聞風喪膽,那又何必多此一舉?

  所以,也有人說是他長得太俊。

  這是有可能的。狄青的兒子狄詠就漂亮之極,被時尚界稱為“人樣子”。宋哲宗為自己挑姐夫,也說要長得像狄詠那樣才行。還有人說,狄青在軍中服役時,由於兩手如玉而讓長官大為驚詫。倘若如此,對敵人確實沒有威懾力。[8]

  相反的意見是遮醜。宋代為了社會安定,常常將無業游民和犯罪分子編入行伍,狄青就是其中之一。所以他的臉上跟宋江、林沖一樣,也有“刺配軍州”的印記。

  刺配是因為代兄受過。當時他哥哥狄素在河裡打架淹死了一個人,十六歲的狄青卻對村幹部說:人是我殺的,死沒死還不一定,讓我救了再說。於是將這傢伙倒提起來,那倒霉鬼在吐出許多水以後,居然重返世間。[9]

  這就是殺人未遂了。因此臉上刺字,送入地方軍。

  當然,也有人說此事僅僅因為參軍,與犯法無關,因為當時的軍人都要刺字。但不管怎麼說,臉上有那印記總歸是不體面的,就連某jì女在勸酒時也叫狄青為“斑兒”。還有文官公然取笑他,說狄大人那兩行字越來越好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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