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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謂陋規(2)

  地方上當然明白。你是中央,是上級麼!你又不是我們省我們縣的機關,豈能要求你只管我們省我們縣的事?又豈能要求我們省我們縣的事一報上來就給辦?能照顧照顧就很好。既然是照顧,那就不好說是“公辦”,至少也有點“私情”了。這就要私下裡做工作。比方說,找熟人幫忙,找老鄉說情,找上級官員批條子。但不管什麼辦法,最後還得“落實”到具體辦事人員那裡。因為你總不能讓熟人、老鄉、上級官員自己去辦吧?與其繞那麼大個彎子,不如直接和有關部門打交道。

  再說了,你找熟人、找老鄉、找上級官員,要不要花錢、要不要送禮?恐怕還不少花不少送,那還不如直接送給有關部門來得便當花得值。有關部門也很坦然。因為他很清楚這筆錢你反正是要花的。花在他身上,你還節約一些。何況你花的這點錢,和你要辦的事,是很不成比例的。你們地方官在飽餐饕餮之餘送一盤白切雞給我們吃,這不能算是行賄,也不能算是腐敗,而簡直就是天經地義。中央部門和上級機關雖然每次抽成不多,但他的下級多呀!這樣積少成多,也有相當可觀的“規模效益”,因此雙方便都很平衡。

  剩下的事情就是要立個規矩。比方說,到哪一級部門辦事,辦多大的事,就該送多少“部費”或“使費”,必須大致上有個一定之規。這在下級,是害怕上級索要無度;在上級,則是擔心同級心理失衡。你想,比如同為司官,你每次的部費是一百兩,我卻只有二十兩,我心理會平衡?能不找個岔子鬧將起來?大家都在做遊戲。一個人心理不平衡,遊戲就做不下去。所以非有個規矩不可。而且,也不光是數目要有規矩,節目也要有規矩。要不然,不管什麼時候,有事沒事的亂送,也不成體統。求人辦事的時候當然要送,但平時不燒香,臨時抱佛腳,也不好意思。所以也有個約定俗成的規矩,大體上是冬夏各一次,分別叫炭敬和冰敬,是給上級官員買木炭和冰水的,也就是取暖費和降溫費。再就是“三節”(春節、端午、中秋)、“兩壽”(領導和領導的太太過生日),照例也要送。這是常規的。非常規的則根據臨時要辦事情的大小難易隨行就市。但重要的是這個常規。有了這個常規,下級知道什麼時候該送,上級知道什麼時候有收,下級不怕多出,上級不怕歉收,大家心裡都有數,是一種官場上的“計劃經濟”。

  更重要的是,只有把“陋規”變成“成規”,陋規才不再是陋規。因為既然是成規,那麼,不管你願不願意,都得這麼做。你不這樣做,就是不懂規矩,也就別想在官場上立足。所以就連林則徐這樣的好官,也按照官場陋規收紅包。他在擔任陝西巡撫時,單單陝西督糧道每年孝敬他的常規性紅包,就是紋銀5200兩,還不包括“三節兩壽”的節禮和門包雜費之類。我的印象中,完全不按此規矩做事的沒有幾個,而且都沒什麼好下場。比如海瑞,是絕對不收不送的,但他在官場上也極其不得人心。只是由於非常特殊的原因,他才被當作樣板供在廟堂上(請參看拙著《品人錄》)。其他官員,大約便都只能“入鄉隨俗”了。

  這就保證了“非典型腐敗”的暢通無阻。因為大家都是這麼做的。大家都這麼做,也就合情、合理、合法。這是咱們中國文化的定律(請參看拙著《閒話中國人》)。收受“規禮”既然是大家都在做的事情,那就不能算是腐敗。就連算作“非典型腐敗”,恐怕也會有許多人不以為然。

  陋規一旦變成了成規,還可能把壞事變成好事。比方說,變成生財之道。道理也很簡單: 雖然誰都知道孝敬上級官員和上級部門是非做不可的事情,但誰也不肯自己掏腰包,再說也掏不起。因此辦法也只有一個,就是向下級攤派。下級雖然並不願意,但因為是常規,是成例,是大家都在做的事,沒有話說,只好照交。當然,下級也不會自己掏腰包,而是再向下級攤派。而且,攤派的時候,還可以多要一點,多餘的便據為己有。比如山西省招待欽差,需要的只有二萬,收上來的卻是三五萬,豈不是賺了?這些地方官之所以如此膽大妄為,就因為這種做法已是成規,誰都不會出來檢舉揭發說三道四。所以,太原府的領導便大大咧咧滿不在乎地親自給各縣寫信要錢,結果把柄落在林縣長手裡,而且鐵證如山。

  二、所謂陋規(3)

  事實上如果不是虞專員壞了規矩,林縣長也不會翻臉不認人。他並不反對攤派,也有辦法對付。至少,他(也包括其他縣長)並不擔心常規的孝敬,因為他們也有合法的、常規的額外收入,這就是所謂“耗羨”。我們知道,帝國的財政收入,主要靠納稅完糧。這種稅收通常有兩種繳納方式,一是交錢,一是交糧。運到國庫里的,也既有銀子,也有糧米。但從地方到中央,千里運糧,豈能不損耗?老百姓交上來的碎銀子要鑄成元寶,損耗也是有的。然而戶部收繳的銀糧,卻要求足銀足米。那麼,這當中的虧損算誰的?當然不能算各級官員的,只能在收銀收糧的時候多收一點,叫“米耗”和“火耗”,統稱“耗羨”。地方官在計算損耗的時候,當然不會有多少算多少,而是會再多算一點。這就有了一筆額外收入。這筆額外收入,只有州縣才有。因為在明清兩代,只有州縣才是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的“牧民之官”。州縣作為“一方父母”,在徵收常規稅費之外再加派一點什麼,只要地方上能承受,問題也不太大。州縣有此“合法”的額外收入,就可以孝敬府道;府道有此額外收入,就可以孝敬撫督;撫督有此額外收入,則可以孝敬京官。這樣一來,非典型腐敗的實行,就有了經濟保障。而且,由於它的源頭是被視為“合法收入”的“耗羨”,因此,以後的一連串孝敬,也就不能算作賄賂,頂多只能算是“陋規”。

  三、逼良為寇(1)

  現在想來,“陋規”這兩個字,實在是妙不可言。一方面,它是“陋”(腐敗),另一方面,它又是“規”(常規)。事實上至少在明清兩代,陋規已成為官場中一種“常規性腐敗”。即便一些比較正派、尚有天良的官員,儘管內心深處很不以為然,也不得不照此辦理。能不在“耗羨”之外再加攤派,或不在“規禮”之外再出新招,便已是“愛民如子”、“體貼下官”,火耗、米耗和各種規禮則還是要收的。因此我們便很想知道,這究竟是為什麼?

  有人說,這是給逼出來的。

  這話並非沒有道理。我們知道,官場陋規,主要盛行於明清,而明清兩代,則是官員俸祿最低的時期。縣長的月薪,據吳思《潛規則》的計算,只合人民幣1130元。我們要搞清楚,他們這個俸祿和我們現在的工資並不是一個概念。明清官員的俸祿是要用來給別人開工資的。比如總督、巡撫,沒有下屬職能部門,要靠自己聘請“幕友”來幫忙。這就要自己掏腰包,朝廷是不管的。州縣雖有政府,有僚屬,有吏員,但那不頂事,還得靠自己請“師爺”,而且至少要請兩個(一個刑名師爺,一個錢糧師爺,分別負責處理司法治安和財政賦稅方面的具體事務)。師爺和州官縣官,是僱傭關係。師爺管州縣叫“東家”,州縣管師爺叫“先生”。他們不是上下級,師爺也不是朝廷命官或政府雇員。他們的薪水,當然得州縣自己出。除了刑名和錢糧這兩個最重要的師爺外,州縣還要聘請一些其他的私人秘書,比如“書啟”(負責書寫信函和起糙公文)、“掛號”(負責管理公文)、“帳房”等等。他們的薪水,當然也得由州縣自己出。這就是一筆相當可觀的開銷,且不說還要贍養父母,供養妻兒,周濟親友,置辦產業,你說這千把塊錢怎麼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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