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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李鴻章托人去找戶部的書吏,探探他們的口風。反饋回來的消息說,書吏們要一厘三毫的回扣,也就是報銷一百兩給一兩三錢。曾國藩需要報銷的軍費總額是三千多萬兩銀子,按一厘三毫算“部費”需要四十萬兩。
曾國藩一聽,也嚇了一跳。四十萬之巨,無論如何是不能答應的。怎麼辦呢?只有繼續公關。曾國藩命江寧(南京)布政使李宗羲托人,李又託了一個叫許緣仲的人出面和戶部書吏接洽,做了大量工作,討價還價的結果是給八萬兩,顯然書吏做了極大讓步。
恰好在這時,中樞的批覆到了。出於對他們平定太平天國、捻軍的卓越功勳,皇帝(實際是太后)同意他們免於報銷,曾國藩對此感激涕零,同治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給兒子曾紀澤的信中說,他對此“感激次骨,較之得高爵穹官,其感百倍過之”。按理說,皇帝發了話,這八萬兩就可以省下了。不過,曾國藩卻說,這說好的八萬兩銀子“部費”還是照給。因為閻王好見小鬼難搪,他怕戶部這些書吏以後會藉故找他的麻煩。
三
那麼,以上這些開支,錢都是從哪兒來的呢?
我們先來看看同治七年底那一萬四千兩別敬的開支來源。
那一次北京之行,曾國藩花費了兩萬兩。除了一萬四千兩別敬,“合之捐款及雜費凡萬六千下上,加以用度千餘金,再帶二千餘金赴官,共用二萬兩”。這筆巨款的來源,曾國藩說得很清楚:“已寫信寄應敏齋,由作梅於余所存緝私經費項下提出歸款。”
“緝私經費”出自兩淮鹽運司。管理鹽業的一個重要手段是“緝拿私鹽”,以保障官鹽的銷售。所以鹽運司每年都會提出一大筆經費用來緝私。不過緝私只是“緝私經費”的用途之一,其實鹽運司許多不好處理的開支,都用“緝私經費”的名義。比如他們每年“孝敬”給兩江總督的“陋規”,也以這個名義致送。
從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八日曾國藩信中“運司派曾德麟解到緝私經費二千餘金”來看,鹽運司定期會給曾國藩送來“緝私經費”,曾國藩將其都存放在“後路糧台”,“吾令其解金陵後路糧台”。此外,上海海關每月也要送公費給他。同信之中,曾國藩說:“存於作梅台中(即後路糧台)者,系運司緝私經費及滬關月送公費(現聞近三萬金),為余此次進京之用(連來往途費恐近兩萬)。”後來同治八年二月初三日信中又說:“後路糧台所存緝私經費,除在京兌用二萬外,計尚有萬餘金……此外淮北公費尚有應解余者(十月間書辦曾擬札稿去提,余未判行)……”
從這封信的前後文推測,曾國藩在“後路糧台”也就是自己的財政司中建有一個“小金庫”。鹽運司送的“緝私經費”,上海海關、淮北海關等幾個海關送的“公費”,就是曾國藩這個“小金庫”的金錢來源。而其用途,則主要供曾國藩官場應酬打點之用。曾國藩同治七年底進京,一路路費和生活費,在京中送禮所用,再加上帶到直隸總督府的兩千兩零花錢,全系“小金庫”中的錢,或者說是公款,並沒有動用自己的“養廉銀”。因此我們有理由推測,同治三年他送鄉試主考的錢,以及同治九年送給“小欽差”的“程儀”,也應該出自這裡。
曾國藩的養廉銀則存放在布政使衙門,主要供自己家庭開支所用。同信之中,他交待曾紀澤說:
吾之銀存於雨亭署內(即江寧布政使李宗羲處)者,系養廉(已有萬八千餘),爾盡可取用。
同治八年正月二十二日,他在給曾紀澤的信中說:“爾等進京,可至雨亭處取養廉數千金作為途費。”可見,曾國藩家人進京的路費是動用養廉,而不是小金庫的錢。
由此,我們大致可以判斷曾國藩是怎麼區別“陋規”與“養廉”的用途的。“因公”而產生的官場應酬,出自“小金庫”。自己家人的生活日用,以及自己饋贈親朋好友的錢,則出自“養廉”。方宗誠的總結大抵合乎事實:
兩江總督廉俸之外,又有辦公費(即“小金庫”),每歲萬金。公在金陵,凡署中食用以及饋遺親戚故舊,皆取諸廉俸,其辦公費則盡存糧台,非公事不動用。
“小金庫”加“養廉銀”,這就是曾國藩在兩江的個人財政來源。到了直隸後,來源結構也大抵相當,只不過“緝私經費”換成了“鹽規”。到了直隸之後,曾國藩在信中對兒子談及個人支出的打算:
直督養廉銀壹萬五千兩,鹽院入款銀近二萬兩,其名目尚不如兩江緝私經費之正大。而劉印渠號為清正,亦曾取用。
也就是說,直隸總督主要個人收入為養廉銀一萬五千兩,此外還鹽規二萬兩。這二萬兩鹽規,就好比兩江的緝私經費,是供給總督個人花用的。因此總督的收入來源總計三萬五千兩。而曾國藩自己測算每年大約需花掉二萬二三千兩,這樣,每年還可以省下一萬多兩:
余計每年出款須用二萬二三千金,除養廉外,只須用鹽院所入七八千金,尚可剩出萬餘金。
四
在曾國藩北上就任直隸總督之際,“後路糧台”的“小金庫”共存了三萬兩左右。如前所述,這三萬兩小金庫在北京只花掉了兩萬,還剩下一萬怎麼辦呢?按官場慣例,這一萬多,曾國藩完全可以攜歸家裡。不過他卻不想這樣做。
在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八的信中,曾國藩對紀澤說:
其下余若干(爾臨北上時查明確數)姑存台中,將來如實窘迫,亦可取用。否則於散去可也(凡散財最忌有名)。
就是說,家裡實在需要花錢,可以用一些。否則,臨全家北上時,想辦法捐掉。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他又提了兩個“散掉”的處理方案:“余家於此二萬外不可再取絲毫。爾密商之作梅先生、雨亭方伯(布政使),設法用去。”他說,可以用於兩個方面:一是作為善後局的零用,一是作為報銷局的部費。他特別囑咐,不能捐為慈善款:
或捏作善後局之零用,或留作報銷局之部費,不可捐為善舉費。至囑至囑。
為什麼不能捐為善舉呢?因為這樣就會被人所知,曾國藩平生認為,“凡散財最忌有名”,“一有名便有許多窒礙”。所以“總不可使一人知也”。他還說:“餘生平以享大名為憂,若清廉之名,尤恐折福也。”
二月初三,他在給紀澤的信中又一次明確了這筆錢的處理辦法,那就是全部用於軍費報銷的“部費”。如果按這封信判斷,那八萬兩報銷部費中,有一部分是出自曾國藩本可納入私囊的“陋規”。
不過,據方宗誠說,曾國藩剩下的這筆錢,有一部分後來用於購買賑米了:
……其辦公費則盡存糧台,非公事不動用。向來總督去任時,此款皆入宦囊,公則仍留為慈善之用。移節直隸後,安徽有災,買米賑之,皆此款也。
曾國藩一聽,也嚇了一跳。四十萬之巨,無論如何是不能答應的。怎麼辦呢?只有繼續公關。曾國藩命江寧(南京)布政使李宗羲托人,李又託了一個叫許緣仲的人出面和戶部書吏接洽,做了大量工作,討價還價的結果是給八萬兩,顯然書吏做了極大讓步。
恰好在這時,中樞的批覆到了。出於對他們平定太平天國、捻軍的卓越功勳,皇帝(實際是太后)同意他們免於報銷,曾國藩對此感激涕零,同治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給兒子曾紀澤的信中說,他對此“感激次骨,較之得高爵穹官,其感百倍過之”。按理說,皇帝發了話,這八萬兩就可以省下了。不過,曾國藩卻說,這說好的八萬兩銀子“部費”還是照給。因為閻王好見小鬼難搪,他怕戶部這些書吏以後會藉故找他的麻煩。
三
那麼,以上這些開支,錢都是從哪兒來的呢?
我們先來看看同治七年底那一萬四千兩別敬的開支來源。
那一次北京之行,曾國藩花費了兩萬兩。除了一萬四千兩別敬,“合之捐款及雜費凡萬六千下上,加以用度千餘金,再帶二千餘金赴官,共用二萬兩”。這筆巨款的來源,曾國藩說得很清楚:“已寫信寄應敏齋,由作梅於余所存緝私經費項下提出歸款。”
“緝私經費”出自兩淮鹽運司。管理鹽業的一個重要手段是“緝拿私鹽”,以保障官鹽的銷售。所以鹽運司每年都會提出一大筆經費用來緝私。不過緝私只是“緝私經費”的用途之一,其實鹽運司許多不好處理的開支,都用“緝私經費”的名義。比如他們每年“孝敬”給兩江總督的“陋規”,也以這個名義致送。
從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八日曾國藩信中“運司派曾德麟解到緝私經費二千餘金”來看,鹽運司定期會給曾國藩送來“緝私經費”,曾國藩將其都存放在“後路糧台”,“吾令其解金陵後路糧台”。此外,上海海關每月也要送公費給他。同信之中,曾國藩說:“存於作梅台中(即後路糧台)者,系運司緝私經費及滬關月送公費(現聞近三萬金),為余此次進京之用(連來往途費恐近兩萬)。”後來同治八年二月初三日信中又說:“後路糧台所存緝私經費,除在京兌用二萬外,計尚有萬餘金……此外淮北公費尚有應解余者(十月間書辦曾擬札稿去提,余未判行)……”
從這封信的前後文推測,曾國藩在“後路糧台”也就是自己的財政司中建有一個“小金庫”。鹽運司送的“緝私經費”,上海海關、淮北海關等幾個海關送的“公費”,就是曾國藩這個“小金庫”的金錢來源。而其用途,則主要供曾國藩官場應酬打點之用。曾國藩同治七年底進京,一路路費和生活費,在京中送禮所用,再加上帶到直隸總督府的兩千兩零花錢,全系“小金庫”中的錢,或者說是公款,並沒有動用自己的“養廉銀”。因此我們有理由推測,同治三年他送鄉試主考的錢,以及同治九年送給“小欽差”的“程儀”,也應該出自這裡。
曾國藩的養廉銀則存放在布政使衙門,主要供自己家庭開支所用。同信之中,他交待曾紀澤說:
吾之銀存於雨亭署內(即江寧布政使李宗羲處)者,系養廉(已有萬八千餘),爾盡可取用。
同治八年正月二十二日,他在給曾紀澤的信中說:“爾等進京,可至雨亭處取養廉數千金作為途費。”可見,曾國藩家人進京的路費是動用養廉,而不是小金庫的錢。
由此,我們大致可以判斷曾國藩是怎麼區別“陋規”與“養廉”的用途的。“因公”而產生的官場應酬,出自“小金庫”。自己家人的生活日用,以及自己饋贈親朋好友的錢,則出自“養廉”。方宗誠的總結大抵合乎事實:
兩江總督廉俸之外,又有辦公費(即“小金庫”),每歲萬金。公在金陵,凡署中食用以及饋遺親戚故舊,皆取諸廉俸,其辦公費則盡存糧台,非公事不動用。
“小金庫”加“養廉銀”,這就是曾國藩在兩江的個人財政來源。到了直隸後,來源結構也大抵相當,只不過“緝私經費”換成了“鹽規”。到了直隸之後,曾國藩在信中對兒子談及個人支出的打算:
直督養廉銀壹萬五千兩,鹽院入款銀近二萬兩,其名目尚不如兩江緝私經費之正大。而劉印渠號為清正,亦曾取用。
也就是說,直隸總督主要個人收入為養廉銀一萬五千兩,此外還鹽規二萬兩。這二萬兩鹽規,就好比兩江的緝私經費,是供給總督個人花用的。因此總督的收入來源總計三萬五千兩。而曾國藩自己測算每年大約需花掉二萬二三千兩,這樣,每年還可以省下一萬多兩:
余計每年出款須用二萬二三千金,除養廉外,只須用鹽院所入七八千金,尚可剩出萬餘金。
四
在曾國藩北上就任直隸總督之際,“後路糧台”的“小金庫”共存了三萬兩左右。如前所述,這三萬兩小金庫在北京只花掉了兩萬,還剩下一萬怎麼辦呢?按官場慣例,這一萬多,曾國藩完全可以攜歸家裡。不過他卻不想這樣做。
在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八的信中,曾國藩對紀澤說:
其下余若干(爾臨北上時查明確數)姑存台中,將來如實窘迫,亦可取用。否則於散去可也(凡散財最忌有名)。
就是說,家裡實在需要花錢,可以用一些。否則,臨全家北上時,想辦法捐掉。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他又提了兩個“散掉”的處理方案:“余家於此二萬外不可再取絲毫。爾密商之作梅先生、雨亭方伯(布政使),設法用去。”他說,可以用於兩個方面:一是作為善後局的零用,一是作為報銷局的部費。他特別囑咐,不能捐為慈善款:
或捏作善後局之零用,或留作報銷局之部費,不可捐為善舉費。至囑至囑。
為什麼不能捐為善舉呢?因為這樣就會被人所知,曾國藩平生認為,“凡散財最忌有名”,“一有名便有許多窒礙”。所以“總不可使一人知也”。他還說:“餘生平以享大名為憂,若清廉之名,尤恐折福也。”
二月初三,他在給紀澤的信中又一次明確了這筆錢的處理辦法,那就是全部用於軍費報銷的“部費”。如果按這封信判斷,那八萬兩報銷部費中,有一部分是出自曾國藩本可納入私囊的“陋規”。
不過,據方宗誠說,曾國藩剩下的這筆錢,有一部分後來用於購買賑米了:
……其辦公費則盡存糧台,非公事不動用。向來總督去任時,此款皆入宦囊,公則仍留為慈善之用。移節直隸後,安徽有災,買米賑之,皆此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