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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們必須先界定一下,在現代的國家或城市裡,究竟文化政策是什麼。

  政府,好比一個巨大的機器,數不清、看不明白的齒輪在各個角落裡轟轟運轉,各司其職,交通的管交通,工程的管工程,教育的管教育。可是文化滲透在生活的所有層面,有如白糖融之於水,同時文化決定一個社會的整體發展方向,有如鐵軌之於火車,文化要激活勢必要動到機器中所有的齒輪。所以文化政策不過是一套政府機制,以文化發展為目標,將各個“齒輪”所司的大小政策進行整合。透過這一套機制,一個城市或國家的文化願景清楚浮現,而實現這個願景的長程規劃,推動策略,執行方法,得以有系統地分析整理出來。重點在於“整合”,因為,這些規劃、策略和執行方法可能一向都在,但是零星散置在政府機器的大大小小齒輪中,或隱藏遺忘,或毫無橫向聯繫地各行其是,甚至於,可能彼此抵消而沒人知道。

  就工具的層面來說,政府組織結構本身的健全與否就決定了一個城市的發展。工具不對時,猶如橫木入灶,爐火是冷的。譬如說,旅遊觀光是文化產業里非常重要的一環,但是,以台北為例,這個城市的觀光是誰在推動?難以置信的,曾是交通局下屬的一個觀光科。交通局的專業人才對運輸系統和工程管理或許精通,但是對觀光事業,以及觀光事業所必備的人文歷史的內涵、環境氣質的營造、國際行銷的技巧,可能完全外行。當觀光這一項文化事業被放在“交通”這個齒輪中運轉時,觀光的人文面和國際性可能消失而簡化為交通運輸的技術操作。(台北市政府後來認識到這個缺陷,2002年成立了觀光委員會來統籌業務。)

  再譬如說,剛到香港時,我發現這個城市對於古蹟和歷史街區的保護意識很弱。地產商業利益像一架巨大推土機,歷史老屋、老街區等著給高樓大廈墊腳。怎麼會這樣?檢查一下香港政府的組織架構,很容易就看出端倪:負責古蹟保存的部門,是一個層級極低的機構,它矮縮在民政局下面的康樂文化署的再下面。這麼低的層級,當然不可能擋得住開發利益的推土機。古蹟保護這一個齒輪,只是香港政府大機器里最不重要的一個小零件,古蹟保護的成效如何,用膝蓋也想得出來。

  就工具的運用而言,齒輪與齒輪之間是絲絲相扣,緊密配合,中間的潤滑作用良好?還是一關死卡一關,彼此互廢武功?

  請一隻老鼠吃飯,找誰?

  政府這個機器的特色是官僚本位主義。什麼叫做官僚本位主義?對外,它的思考邏輯是從管理者的角度出發,以管理者的方便為目標。一個例子就足以說明:在很多歐美的城市裡,我們到處都看見街頭藝人在大街、廣場、公園裡拉小提琴、唱歌、演木偶戲、畫畫,腳下放著一頂破帽子或罐頭盒,行人高興了就把錢往裡頭丟,城市洋溢著活潑生動的文化藝術氣息。另外一些城市裡卻完全看不見這樣的景象,譬如台北,為什麼呢?

  因為大街、廣場、公園,所有的公共空間都有“管理條例”,而所有的管理條例都禁止這樣的演出行為。為什麼禁止?因為對於管理者而言,“方便管理”是惟一的邏輯,在這個單一邏輯下,街頭藝人對市場管理處而言,就是違法攤販;對交通警察而言,就是交通阻礙者;對公園處而言,就是破壞公園環境者;對稅捐處而言,用罐頭收錢而不繳稅,就是逃稅者。

  官員害怕彈性,因為彈性會帶來額外工作。官員逃避創意,因為創意會帶來額外風險。去掉彈性和創意,躲開額外的工作和風險,只要管理方便,那還有什麼比“禁止”更簡單的管理方法呢?至於“禁止”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對人民使用公共空間權利的剝奪,對城市氣氛的壓抑,藝術家的損失等等,不是任何一個部門需要考慮的。這,就是官僚本位主義的ABC。

  官僚本位主義在政府機器的內部,以另一種方式呈現:部門與部門之間,壁壘分明,互不相通。一隻濕答答的老鼠誰管?答案是,如果它跑到了大馬路上,是交通局的事;若是在人行道上,是養工處的事;竄到學校里去了,教育局管;鑽到垃圾堆里了,環保局管;溜到市場去了,市場處的事。老鼠帶菌?衛生局的事……真要問,你要請一隻老鼠來家裡吃飯,找誰聯繫?沒人管。

  所以,你就明白了為什麼一個城市沒有街頭藝人。養工處管人行道,交通局管大馬路,公園處管公園,教育局管校園,市場處管市場,這些公共空間的管理者,彼此之間並不溝通。如果你要“解放”這一個城市的公共空間,讓藝人、畫家、詩人可以在天空下表演,放一個小罐頭盒收錢,讓過路的人小小駐足,為實現這麼卑微的一點願望,你知道你得做什麼嗎?

  你必須把幾十種“禁止”的管理條例拿來,一條一條去“破解”,就是說,促使這一二十個部門進行修法,把每一個管理條例中卡住表演以及收費行為的每一個環節拿掉,而每一個條例的更動,都非同小可:從諮詢協商、提出草案,到草案通過,公布實施,中間有無休無止的辯論和協商過程。讓幾十個條例更動就得跟幾十個部門去磨。官僚本位主義是所有政府的通性,在不同國家裡只有程度的差異而沒有本質的不同:每一個部門,只以自己的範圍為終極思考範圍,部門與部門之間協調、對話、合作,在政府的機器里,近乎是“不可能的任務”。(經過三年的磨合,台北市在2003年通過新的條例,鼓勵街頭藝人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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