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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賣淫問題上,馬克思主義女性主義主張從社會背景上去理解賣淫現象。它認為,資產階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實質上就是賣淫關係——兩個賣淫合成一個貞節。這是因為,在這種婚姻關係中包含有財產關係在內,是以婚姻形式表現出來的錢與性服務的交換。按照這一邏輯,街頭的賣淫和有財產關係在內的婚姻關係之間只有形式的區別,實質是一樣的——都是用錢來交換性服務,只不過一個是短期的,一個是長期的;一個是零售,一個是批發而已。因此,馬克思主義女性主義的結論是,只有在推翻資本主義制度以後,才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在大多數的社會和文化價值當中,女性的榮譽總是同對丈夫的童貞 (virginity)、貞節 (插stity) 以及忠貞 (fidelity) 聯繫在一起的,可是激進女性主義卻認為,在一個男權社會中,大多數女性都進入了以女性特徵為其資本的服務行業,如保姆、服務員以及性對象。婚姻本身也是這樣的行業之一。一切形式的男女交往互動都是賣淫形式的變種,無論是給男人作妻子,當秘書,還是作女友,都會起到維護男權統治的作用。激進女性主義之區別於自由主義女性主義和馬克思主義女性主義的一點在於,它堅持認為娼妓只能是女人,不包括男人和其他形式的有報酬勞動在內。
五、關於賣淫問題的論爭(3)
上述三個女性主義流派對賣淫行為看法各異,但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從女性的利益出發,它們都不認為賣淫是犯罪。在賣淫問題上分清犯罪與道德的界線是很有必要的,既然賣淫是一個道德問題,它就不再屬於由法律來處治的範疇。由它所反映出來的是女性的地位高低,賣淫女性的道德水準和社會的道德水準問題,而不是刑事犯罪問題。
關於賣淫問題有一場著名的辯論,論辯雙方都是女性主義者。由於論辯雙方都採取了冷靜而關懷的態度,道理又都講得深刻,所以值得在此引證如下:反對賣淫的一方有這樣幾個理由:第一,在妓女和嫖客的關係中,性是個性的完全異化,使人變成了一架機器。第二,性和衣食住行一樣是身體的基本的自然的需要,想滿足衣食住行和性的要求並不低下,賣淫的錯誤並不在於對應當免費的事要錢,賣淫也並不比食品超市更不道德。但是,賣肉和賣「人肉」難道沒有區別?在性活動中難道沒有隱私、個性和親密感是不適合於商業目的的?我們不能否認在賣肉的人和妓女之間有很大區別。人們對前者是尊重的,卻認為後者是「不體面的」。嫖客不關心妓女的人性,只關心她的性表現,把妓女只看成是「一塊肉」而已。第三,賣淫是男性對女性的性剝削,房產主和黑社會的保護人在剝削妓女。第四,服務和工作全都是身體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身體與自我意識也是不可分割的。妓女不能僅僅出賣其性服務,她也出賣其身體。第五,不應當拿性與衣食住行相比,因為沒有後者會死,沒有前者不會死。有時人有可能得不到衣食,但是性宣洩沒有可能得不到。賣淫也不同於沒有愛和感情的性關係,二者的區別不是在家吃飯和下館子吃飯的區別,而是女性的自由與屈從的區別。性關係中的重要區分在於:性關係是自願的還是強迫的。男女關係中最基本的問題不是性而是權力。賣淫是對男性作為性主人的公開承認,它將屈從作為商品在市場上出賣。
不反對賣淫的一方是這樣闡述自己的立場的:我們不應當認為雙方自願的商業性交易有什麼錯誤,將愛與商業的性加以比較也毫無意義。認為賣淫和買淫關係中沒有愛是反對賣淫的愚蠢理由。因為大多數的配偶並非雙方有愛情發生的愛人。據統計,75%的嫖客是已婚男人,因此也並不能斷言說婚內的性是就好的,婚外的性(尤其是嫖妓)就是壞的。與妓女的行為無論從倫理上還是美學上,都比無感情的夫妻性行為高尚。妓女的性服務質量也不一定低於「常規」的性行為。嫖客報告的對妓女的性感覺比婚內性關係的平均水平更高。妓女和嫖客的關係也不會因為是僅就人的一種基本因素做交易而必定是不好的。妓女並沒有出賣她的身體和陰道,她出賣的只是性服務。一個有報酬地幫人清洗身體的護士與有報酬的妓女所做的事情沒有什麼區別。(Ericsson, 367-370)有一位女性主義妓女寫了一篇論述自己經驗的文章,文中寫道:我是個妓女——每一個女人的職業。她說,作為妓女要面臨搶劫、暴力、強姦,甚至謀殺,為什麼我幹了12年呢?第一,以性換錢使妓女有了一種控制權,這中感覺不僅是指控制這一交易行為本身,而且是指控制她自己的身體和生活。通過與男性的討價還價,商定的價格是雙方認為最合適的,妓女並沒有賤賣自己。他對她沒有其他感覺,只是性宣洩而已,因此妓女用不著發誓忠實與任何人。第二,認為妓女出賣了身體是錯誤的,他並沒有把她帶回家,把她轉賣掉,或者把她扔進垃圾堆。妓女在行為前、行為中和行為後全都掌握著自己的身體的所有權。她最多不過是出租了身體,而不是出賣。她們是以協商好的價格提供性服務。相比之下,與男性談戀愛的女性比賣淫更容易被強迫,被強姦,還沒有報酬。妓女要了報酬,所以不是強姦。強姦不是性,是男性對女性的控制。第三,男性權力控制每個女人,以致她認為,所有的女人都和她一樣是妓女。在銀行和在飯店工作的女性都和她一樣是妓女。她出租身體作性服務,其他女人出租她們點錢和打掃房間的能力,辦公室里的女人要用外貌取悅男人,還要被性騷擾。我現在不作妓女,在公司做職員,有一個公寓房,正在上學,有三隻貓。我仍認為我是妓女,因為我是妓女。(Minas, 364-366)聯合國文獻在1959年(「關於個人和賣淫中的交易的研究」)提出,賣淫本身不應當是非法的。(Ericsson, 367-370)根據這一精神,很少有國家將賣淫規定為非法,就連我國的刑法也並不懲罰賣淫者和買淫者,只懲罰強迫、組織、容留他人賣淫者。但是,在行政法規(國家治安管理條令)中,卻是禁止賣淫嫖娼的。一個社會不應當一方面允許賣淫,另一方面卻剝奪人賣淫的條件,這只能導致妓女遭受更多的剝削。反對對妓女的剝削並不是反對賣淫。
在大多數的社會和文化價值當中,女性的榮譽總是同對丈夫的童貞 (virginity)、貞節 (插stity) 以及忠貞 (fidelity) 聯繫在一起的,可是激進女性主義卻認為,在一個男權社會中,大多數女性都進入了以女性特徵為其資本的服務行業,如保姆、服務員以及性對象。婚姻本身也是這樣的行業之一。一切形式的男女交往互動都是賣淫形式的變種,無論是給男人作妻子,當秘書,還是作女友,都會起到維護男權統治的作用。激進女性主義之區別於自由主義女性主義和馬克思主義女性主義的一點在於,它堅持認為娼妓只能是女人,不包括男人和其他形式的有報酬勞動在內。
五、關於賣淫問題的論爭(3)
上述三個女性主義流派對賣淫行為看法各異,但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從女性的利益出發,它們都不認為賣淫是犯罪。在賣淫問題上分清犯罪與道德的界線是很有必要的,既然賣淫是一個道德問題,它就不再屬於由法律來處治的範疇。由它所反映出來的是女性的地位高低,賣淫女性的道德水準和社會的道德水準問題,而不是刑事犯罪問題。
關於賣淫問題有一場著名的辯論,論辯雙方都是女性主義者。由於論辯雙方都採取了冷靜而關懷的態度,道理又都講得深刻,所以值得在此引證如下:反對賣淫的一方有這樣幾個理由:第一,在妓女和嫖客的關係中,性是個性的完全異化,使人變成了一架機器。第二,性和衣食住行一樣是身體的基本的自然的需要,想滿足衣食住行和性的要求並不低下,賣淫的錯誤並不在於對應當免費的事要錢,賣淫也並不比食品超市更不道德。但是,賣肉和賣「人肉」難道沒有區別?在性活動中難道沒有隱私、個性和親密感是不適合於商業目的的?我們不能否認在賣肉的人和妓女之間有很大區別。人們對前者是尊重的,卻認為後者是「不體面的」。嫖客不關心妓女的人性,只關心她的性表現,把妓女只看成是「一塊肉」而已。第三,賣淫是男性對女性的性剝削,房產主和黑社會的保護人在剝削妓女。第四,服務和工作全都是身體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身體與自我意識也是不可分割的。妓女不能僅僅出賣其性服務,她也出賣其身體。第五,不應當拿性與衣食住行相比,因為沒有後者會死,沒有前者不會死。有時人有可能得不到衣食,但是性宣洩沒有可能得不到。賣淫也不同於沒有愛和感情的性關係,二者的區別不是在家吃飯和下館子吃飯的區別,而是女性的自由與屈從的區別。性關係中的重要區分在於:性關係是自願的還是強迫的。男女關係中最基本的問題不是性而是權力。賣淫是對男性作為性主人的公開承認,它將屈從作為商品在市場上出賣。
不反對賣淫的一方是這樣闡述自己的立場的:我們不應當認為雙方自願的商業性交易有什麼錯誤,將愛與商業的性加以比較也毫無意義。認為賣淫和買淫關係中沒有愛是反對賣淫的愚蠢理由。因為大多數的配偶並非雙方有愛情發生的愛人。據統計,75%的嫖客是已婚男人,因此也並不能斷言說婚內的性是就好的,婚外的性(尤其是嫖妓)就是壞的。與妓女的行為無論從倫理上還是美學上,都比無感情的夫妻性行為高尚。妓女的性服務質量也不一定低於「常規」的性行為。嫖客報告的對妓女的性感覺比婚內性關係的平均水平更高。妓女和嫖客的關係也不會因為是僅就人的一種基本因素做交易而必定是不好的。妓女並沒有出賣她的身體和陰道,她出賣的只是性服務。一個有報酬地幫人清洗身體的護士與有報酬的妓女所做的事情沒有什麼區別。(Ericsson, 367-370)有一位女性主義妓女寫了一篇論述自己經驗的文章,文中寫道:我是個妓女——每一個女人的職業。她說,作為妓女要面臨搶劫、暴力、強姦,甚至謀殺,為什麼我幹了12年呢?第一,以性換錢使妓女有了一種控制權,這中感覺不僅是指控制這一交易行為本身,而且是指控制她自己的身體和生活。通過與男性的討價還價,商定的價格是雙方認為最合適的,妓女並沒有賤賣自己。他對她沒有其他感覺,只是性宣洩而已,因此妓女用不著發誓忠實與任何人。第二,認為妓女出賣了身體是錯誤的,他並沒有把她帶回家,把她轉賣掉,或者把她扔進垃圾堆。妓女在行為前、行為中和行為後全都掌握著自己的身體的所有權。她最多不過是出租了身體,而不是出賣。她們是以協商好的價格提供性服務。相比之下,與男性談戀愛的女性比賣淫更容易被強迫,被強姦,還沒有報酬。妓女要了報酬,所以不是強姦。強姦不是性,是男性對女性的控制。第三,男性權力控制每個女人,以致她認為,所有的女人都和她一樣是妓女。在銀行和在飯店工作的女性都和她一樣是妓女。她出租身體作性服務,其他女人出租她們點錢和打掃房間的能力,辦公室里的女人要用外貌取悅男人,還要被性騷擾。我現在不作妓女,在公司做職員,有一個公寓房,正在上學,有三隻貓。我仍認為我是妓女,因為我是妓女。(Minas, 364-366)聯合國文獻在1959年(「關於個人和賣淫中的交易的研究」)提出,賣淫本身不應當是非法的。(Ericsson, 367-370)根據這一精神,很少有國家將賣淫規定為非法,就連我國的刑法也並不懲罰賣淫者和買淫者,只懲罰強迫、組織、容留他人賣淫者。但是,在行政法規(國家治安管理條令)中,卻是禁止賣淫嫖娼的。一個社會不應當一方面允許賣淫,另一方面卻剝奪人賣淫的條件,這只能導致妓女遭受更多的剝削。反對對妓女的剝削並不是反對賣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