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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初年,在政府權力擴張和追求新的努力目標之時,出現了對於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的重大討論,這可能也不是偶然的。

  田制問題是中國最古老的問題之一。儘管從宋代以來政府已很少干預和更改田制。清代初年,黃宗羲等主張恢復井田,說:屯田之行,“知井田之必可復”;李塨主張“可井則井,難則均田,又難則限田”,並著重研究了從地主手中“收田”的具體方法等問題。[47]但似乎未能對實際政治發生直接影響。倒是滿人在占領遼東以後,曾經計口分田(一男均給六晌),且對內地“富人多占土地”,窮人“沒有土地”,“乞食身無一物”的現象頗有指摘。[48]

  雍正年間,政府曾在旗地上設立井田。[49]乾隆初年,御史薛馧奏請限田額,王大臣等提出不同意見,說:

  “……(限田之說)本之漢儒,而審時度勢,萬不可行。蓋井田既廢已久,田不在官而在民,民之貧富不可強而同。新莽以天下田為王田,禁民不得賣買,遂致民困思亂。西晉以降有行之者,而廢壞相踵。他如柴世宗、宋太宗皆欲行均田之法,而田卒未嘗均。凡此言之而不果,行之而不能久者,皆不得據為施行之證。故黃義剛問限田於蘇軾,而軾以為戲論。前人豈無復古之意?正之奪富予貧為拂人情而違土俗,莫若聽民自便之為得也。”

  並指出實行限田的實際困難:

  “況我朝承平日久,戶口殷繁,州縣田畝俱有定數,如江、浙等省地狹人稠,必令人各五十畝,安得如許之田?即川、陝等省似乎土滿,而以人計地,亦不能各足五十畝。是以薛馧亦知均田之難,而但欲禁富民增置,令貧民各置五十畝之數。此無論田多之人花名詭寄,諸弊叢生,即使富者果皆奉法無違,而現在貧民未有置產之資,反失佃種之業,轉致失所,勢有必然,……為害甚大,決不可行。”[50]

  有了二十世紀以來的經驗,我們可以知道,土地制度的改變是一件多麼艱巨的事情,而僅就限田而言,實行起來也確有很多問題難以解決。但高宗對王大臣等意見,並不以為然,諭:

  “朕念切求言,若因此加以處分,恐阻人進言之路;且伊所敷陳者,尚有直贛之氣、近理之語,……使此等之言,時聞朕耳,以補朕之遺忘,亦未為不可,……”[51]

  對改變田制的議論,不但不願處治,言下之意還頗為嘉許。因此在這之後,仍不斷有議論田制的意見出現。直至乾隆八年,漕運總督顧琮奏請實行限田,“以均貧富,與用事大臣爭於上前,無所撓挫”,高宗諭:

  “朕深知此事,名雖正而難行,即去年盛安均田之說也。因示諭云:爾以三十頃為限,……已至三十頃者,分之兄弟子孫,則每人名下不過數頃,未嘗不可置買。何損於富戶,何益於貧民?……今輾轉思維,即使限田之法,地方官勉強奉行,究於貧民無補,是不但無益而且有累也。……此事著停止,並令各督撫知之。”[52]

  “名雖正而難行”一語,正道出了高宗的矛盾心情。於是也就像其他的眾多問題一樣,把它擱置、留給了後人。

  其後湖南巡撫楊錫紱談到這一問題說,米貴民貧,原因之一在“田歸富民”,為求解決則“非均田不可”,但均田“行之開創之初,尚虞紛擾,今累葉承平之時,更難施行”。[53]表明清人仍把均田作為一種“理想”,但從此清代田制的討論也就轉移到了其他一些方面,如租佃制度等。

  比較而言,二十世紀就儼然是一個“土地制度變革”的世紀。從孫中山的“耕者有其田”,到共產黨的“土地改革”,再到“集體化”,和其後的“包產到戶”,於二百年後,終於實現了傳統的“田制”理想。[54]在那以後也終於發現,田是否一定要“均”,“均田”之後能否即實現農業的成長,以及土地的“出讓”(租佃)、“轉移”(買賣)等一系列的問題。

  九、干預租佃關係

  康熙年間,政府屢次蠲免田賦,也屢令田主照蠲免分數免徵佃戶田租。雍正十三年,高宗於免除歷年積欠錢糧之時,再次“勸減佃租”:

  “(蠲免積欠,佃戶未被恩澤)若欲照所蠲之數,履畝除租,繩以官法,則勢有不能,徒滋紛擾。……近聞江南已有向義樂輸之業戶,情願蠲免佃戶之租者,……朕實嘉悅。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諭各業戶,酌量減彼佃戶之租,不必限定分數,……”[55]

  乾隆五年議定,旗地“若並未欠租而莊頭土豪無故增租奪佃者,審實治罪”。同年,河南巡撫雅爾圖請定豫省交租之例,改為按受災分數減租,得旨允行。[56]尋因御史陳其凝奏,官為立法,強以必從,則挾制爭奪,必滋擾累。議定仍照雍正十三年諭旨,實力奉行。[57]無疑問的,在所有政策制訂中都存在著一個可行性問題,特別是對那些要在廣大地區長時期中長期實施的政策來說,這一問題就更為突出。

  乾隆十三年,高宗閱《山東通志》內載聖祖希望山東有身家者“減輕田租”、“贍養佃戶”諭旨時,又提起這一問題,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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