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7頁
參見姚大力《元朝科舉制度的行廢及其社會背景》,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六期,1982年。
《元史·李孟傳》。
許有壬《至正集》卷三二《送馮照磨序》。
《元史·徹里帖木兒傳》載:時罷科舉詔已書而未用寶,參政許有壬入爭之。太師伯顏怒曰:“汝諷台臣言徹里帖木兒邪?”有壬日;“太師以徹里帖木兒宣力之故,擢置中書。御史三十人不畏太師而聽有壬,豈有壬權重於太師耶?”伯顏意解。有壬乃曰:“科舉若罷,天下人才觖望。”伯顏曰:“舉子多以贓敗。又有假蒙古、色目者。”有壬曰:“科舉未行之先,台中贓罰無算,豈盡出於舉子?舉子不可謂無過,較之於彼則少矣。”伯顏因曰:“舉子中可任用者唯參政耳。”有壬曰:“若張夢臣、馬伯庸、丁文苑皆可任大事。又如歐陽元功之文章,豈易及邪?”伯顏曰:“科舉雖罷。士之欲求美衣美食者,皆能自向學,豈有不至大官者邪?”有壬曰:“所謂士者,初不以衣食為事,其事在治國平天下耳。”伯顏又曰:“今科舉取人,實妨選法。”有壬曰:“古人有言,立賢無方。科舉取士,豈不愈於通事、知印等出身者。今通事等天下凡三千三百二十五名,歲餘四百五十六人。玉典赤、太醫、控鶴,皆入流品。又路吏及任子其途非一。
今歲自四月至九月,自身補官授官者七十二人,而科舉一歲僅三十餘人。太師試思之,科舉於選法果相妨邪?”伯顏心然其言,然其議已定不可中輟,乃為溫言慰解之。且謂有壬為能言。有壬聞之曰:“能言何益於事。”徹里帖木兒時在座,曰:“參政坐,無多言也。”有壬曰:“太師謂我風人劾平章,可共坐邪?”徹里帖木笑曰:“吾固未嘗信此語也。”有壬曰:“宜平章之不信也,設有壬果風人言平章,則言之必中矣,豈止如此而已。”眾皆笑而罷。
翌日,崇天門宣詔,特令有壬為班首以折辱之。有壬懼及禍,勉從之。治書侍御史普化誚有壬曰:“參政可謂過河拆橋者矣。”有壬以為大恥,遂移疾不出。
詳見《元代科舉制度的行廢及其社會背景》。
第三十八章
元雜劇之興元雜劇是繼漢賦、唐詩、宋詞之後中國文學、戲劇史上的又一枝奇葩。它是綜合了初期的歌舞劇、滑稽劇和講唱文藝兩個重要因素而形成的一種綜合性舞台藝術,是中國戲劇正式形成的標誌。
早在唐朝時期,就有了包括樂、歌、舞、演、白五種形式的歌舞類和滑稽類的簡單戲劇。繼之而起的是宋代的雜劇。早期的雜劇,是指各種各類的戲、雜戲。宋雜劇以末泥(腳色名)為長,每四人或五人為一場。分四段演出:先做尋常熟事一段,稱“艷段”。次做正雜劇,為雜劇的中心,即正戲,通名為“兩段”;大抵以故事世務為滑稽、諷諫。最後為散段,叫做“雜扮”或“雜旺”;多半借裝某些地方的“鄉下人”,“以資笑謔”。金代也有雜劇,與宋代相同;至後期,又有別名稱“院本”。因為它是行院人(妓女、樂人、伶人、乞者等)流動演唱所用的戲劇腳本,故稱“院本”。它繼承了宋雜劇的滑稽、歌舞的傳統內容,以耍笑為主,注重發科調笑,也偶有加一二支曲子的,實際上已經成為一種獨立的短劇。
在說唱藝術方面,則有諸宮調和散曲。
諸宮調是宋、金時期民間非常流行的講唱文藝中的一種藝術形式。它以唱辭和說白相間雜,配以音樂,敘述一個較長的完整的故事。在音樂曲調的選擇和組成上,汲取唐、宋大曲、法曲、詞、宋唱賺①和當時流行的俗曲小調,把它們按宮調聲律的類別,組成一套。然後一套接聯一套,組成規模宏偉的長篇敘事詩。每一宮或調所屬的曲子都很多,把屬於同一宮或調的曲子組合在一起,加上尾聲或不加尾聲,就構成一套。把若干套聯接起來,就是“諸宮調”。唱奏時,以一人主唱,偶爾也有兩人對話或和聲的現象。伴奏的樂器主要是琵琶,輔助樂器有鑼、鼓和板。
這種藝術形式,有故事情節,有人物,有說有唱,又有樂器伴奏,和戲劇已相當接近。所不同的是,諸宮調以一人說唱,以第三者的身份敘述故事,沒有表演動作。
所謂散曲,指小令和散套兩部分。
元仁宗曲中的小令,其實就是詞中小令的延續、擴大和發展。用以抒發個人感情和描寫景物。其字數、用韻限制都不像詞那樣嚴格。
散套是以小令為單位,像諸宮調一樣,將屬於同一“宮”或“調”的幾支小令按一定的次序排列而成的。也叫“套曲”或“套數”。它可以用來敘述較完整的情節、故事,描繪較複雜的心理、感情,有時也可用來發表議論,講談哲理。散套雖汲取了諸宮調聯套的方式,但在諸宮調的基礎上有所改進②。
元雜劇就是在吸收以往的歌唱、舞蹈、表演、戲弄等戲劇因素、唱辭和說白相間而以歌唱為主的講唱文藝因素和以宮調為綱的音律聯套方式的基礎上,對以往的藝術成果加以提煉、加工、改造和發展而形成的新的綜合性舞台藝術。
《元史·李孟傳》。
許有壬《至正集》卷三二《送馮照磨序》。
《元史·徹里帖木兒傳》載:時罷科舉詔已書而未用寶,參政許有壬入爭之。太師伯顏怒曰:“汝諷台臣言徹里帖木兒邪?”有壬日;“太師以徹里帖木兒宣力之故,擢置中書。御史三十人不畏太師而聽有壬,豈有壬權重於太師耶?”伯顏意解。有壬乃曰:“科舉若罷,天下人才觖望。”伯顏曰:“舉子多以贓敗。又有假蒙古、色目者。”有壬曰:“科舉未行之先,台中贓罰無算,豈盡出於舉子?舉子不可謂無過,較之於彼則少矣。”伯顏因曰:“舉子中可任用者唯參政耳。”有壬曰:“若張夢臣、馬伯庸、丁文苑皆可任大事。又如歐陽元功之文章,豈易及邪?”伯顏曰:“科舉雖罷。士之欲求美衣美食者,皆能自向學,豈有不至大官者邪?”有壬曰:“所謂士者,初不以衣食為事,其事在治國平天下耳。”伯顏又曰:“今科舉取人,實妨選法。”有壬曰:“古人有言,立賢無方。科舉取士,豈不愈於通事、知印等出身者。今通事等天下凡三千三百二十五名,歲餘四百五十六人。玉典赤、太醫、控鶴,皆入流品。又路吏及任子其途非一。
今歲自四月至九月,自身補官授官者七十二人,而科舉一歲僅三十餘人。太師試思之,科舉於選法果相妨邪?”伯顏心然其言,然其議已定不可中輟,乃為溫言慰解之。且謂有壬為能言。有壬聞之曰:“能言何益於事。”徹里帖木兒時在座,曰:“參政坐,無多言也。”有壬曰:“太師謂我風人劾平章,可共坐邪?”徹里帖木笑曰:“吾固未嘗信此語也。”有壬曰:“宜平章之不信也,設有壬果風人言平章,則言之必中矣,豈止如此而已。”眾皆笑而罷。
翌日,崇天門宣詔,特令有壬為班首以折辱之。有壬懼及禍,勉從之。治書侍御史普化誚有壬曰:“參政可謂過河拆橋者矣。”有壬以為大恥,遂移疾不出。
詳見《元代科舉制度的行廢及其社會背景》。
第三十八章
元雜劇之興元雜劇是繼漢賦、唐詩、宋詞之後中國文學、戲劇史上的又一枝奇葩。它是綜合了初期的歌舞劇、滑稽劇和講唱文藝兩個重要因素而形成的一種綜合性舞台藝術,是中國戲劇正式形成的標誌。
早在唐朝時期,就有了包括樂、歌、舞、演、白五種形式的歌舞類和滑稽類的簡單戲劇。繼之而起的是宋代的雜劇。早期的雜劇,是指各種各類的戲、雜戲。宋雜劇以末泥(腳色名)為長,每四人或五人為一場。分四段演出:先做尋常熟事一段,稱“艷段”。次做正雜劇,為雜劇的中心,即正戲,通名為“兩段”;大抵以故事世務為滑稽、諷諫。最後為散段,叫做“雜扮”或“雜旺”;多半借裝某些地方的“鄉下人”,“以資笑謔”。金代也有雜劇,與宋代相同;至後期,又有別名稱“院本”。因為它是行院人(妓女、樂人、伶人、乞者等)流動演唱所用的戲劇腳本,故稱“院本”。它繼承了宋雜劇的滑稽、歌舞的傳統內容,以耍笑為主,注重發科調笑,也偶有加一二支曲子的,實際上已經成為一種獨立的短劇。
在說唱藝術方面,則有諸宮調和散曲。
諸宮調是宋、金時期民間非常流行的講唱文藝中的一種藝術形式。它以唱辭和說白相間雜,配以音樂,敘述一個較長的完整的故事。在音樂曲調的選擇和組成上,汲取唐、宋大曲、法曲、詞、宋唱賺①和當時流行的俗曲小調,把它們按宮調聲律的類別,組成一套。然後一套接聯一套,組成規模宏偉的長篇敘事詩。每一宮或調所屬的曲子都很多,把屬於同一宮或調的曲子組合在一起,加上尾聲或不加尾聲,就構成一套。把若干套聯接起來,就是“諸宮調”。唱奏時,以一人主唱,偶爾也有兩人對話或和聲的現象。伴奏的樂器主要是琵琶,輔助樂器有鑼、鼓和板。
這種藝術形式,有故事情節,有人物,有說有唱,又有樂器伴奏,和戲劇已相當接近。所不同的是,諸宮調以一人說唱,以第三者的身份敘述故事,沒有表演動作。
所謂散曲,指小令和散套兩部分。
元仁宗曲中的小令,其實就是詞中小令的延續、擴大和發展。用以抒發個人感情和描寫景物。其字數、用韻限制都不像詞那樣嚴格。
散套是以小令為單位,像諸宮調一樣,將屬於同一“宮”或“調”的幾支小令按一定的次序排列而成的。也叫“套曲”或“套數”。它可以用來敘述較完整的情節、故事,描繪較複雜的心理、感情,有時也可用來發表議論,講談哲理。散套雖汲取了諸宮調聯套的方式,但在諸宮調的基礎上有所改進②。
元雜劇就是在吸收以往的歌唱、舞蹈、表演、戲弄等戲劇因素、唱辭和說白相間而以歌唱為主的講唱文藝因素和以宮調為綱的音律聯套方式的基礎上,對以往的藝術成果加以提煉、加工、改造和發展而形成的新的綜合性舞台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