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頁

投票推薦 加入書籤 小說報錯

  9月15日,重慶10家雜誌的《聯合增刊》第一期由國訊書店出版發行。重慶20家雜誌以及響應它們的成都同行通知國民黨中央宣傳部,從即日起稿件不再送審。同一天,昆明《民主周刊》、《大路》周刊、北門出版社、進修教育出版社等11個新聞出版機構集會響應重慶、成都的“拒檢運動”,成立“昆明雜誌界出版界聯誼會”。

  9月17日,成都27家新聞文化機構舉行聯誼座談會,當場成立永久性組織“成都文化新聞界聯誼會”,推選葉聖陶、黎澍、沈志遠等7人為執行委員,並發表爭取《發表的自由》宣言,提出了取消一切出版發行的特許制度,實行備案辦法,取消新聞和圖書雜誌的審查制度,保障文化人的人身自由等七項主張,把這場聯署運動正式命名為“拒檢運動”。

  桂林、西安等地新聞出版界相繼成立聯誼會,響應“拒檢運動”。四川大學、南京大學、復旦大學等高校也響應拒檢。形形色色正式和非正式的出版單位,甚至學校的黑板報和學生組織的文學團體都紛紛通知國民黨中宣部,不再接受戰時檢查制度的束縛。在國民黨政府正式廢除新聞和出版檢查制度之前,各種非政府報刊和出版社已紛起爭取言論、出版自由。

  10月4日,葉聖陶在重慶雜誌聯誼會《聯合增刊》第二期發表《我們永不要圖書雜誌審查制度》,在論證了“圖書雜誌審查制度當然沒有存在的理由”之後,他指出:“我們不要這個制度,並不因為我的思想言論曾經被禁被刪,你的思想言論曾經被禁被刪,他的思想言論曾經被禁被刪。即使我的你的他的思想言論都沒有被禁被刪,將來也永不會被禁被刪,我們還是不要這個制度。制度存在,總有我你他以外的人受著精神上的迫害,我們與他人精神上是共通的,他人受到迫害也就是我們受到迫害。”

  早在這年3月29日、30日,當時的國民黨中宣部長王世傑在接見、宴請“美國報紙主筆協會”代表時,就一再告訴他們:“中國新聞檢查制度並非永久性,在戰後大概將完全取消或在中國大部分地方取消。”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院長更是“希望中國成為遠東言論自由的堡壘”。

  直到9月22日,民間“拒檢運動”已成燎原之勢時,國民黨中常會才通過決議,宣布自10月1日起取消對新聞和圖書雜誌的審查。次日,國民黨中央社發表消息,除收復區和戒嚴區,戰時新聞檢查制度和出版業審查制度都將於10月1日廢止。

  同一天,昆明《大路》周刊等11個新聞出版機構聯合致函雲南圖書雜誌審查處,宣布自即日起所有文稿不再送審,同時致函昆明市印刷業同業公會,請該公會轉告各會員印刷廠,此後一切付排稿件由各單位自行負責,無須再受任何方面的限制,以免影響出版時間。

  9月28日,國防委員會公布《廢止出版檢查制度辦法》。9月30日,國民黨《中央日報》發布了《出版檢查明日廢除》的消息。

  10月1日,《新華日報》發表社論《言論自由初步收穫》,聲言“檢查制度的廢止,是言論自由的開始;但還不是言論自由的真正實現”。同一天,昆明《民主周刊》、《民主周刊》、《大路周刊》、天野社、詩與散文社、北門出版社、孩子們社、進修教育出版社等十多家文化新聞團體聯合發表《昆明文化界爭取出版自由宣言》,明確提出“人民有經營通訊社和創辦報紙雜誌、印行書籍的絕對自由,除呈報政府備案外,不受任何黨派的限制”、取消郵電書報檢查、“保證人民有批評以至反對政府的權利”等六條要求。

  10月10日,國共簽署的《會談紀要》中雙方一致認為政府應保證人民享受言論、出版等自由,現行法令,依此原則,分別予以廢止或修正。

  在國民黨宣布廢除新聞檢查制度後,《華西晚報》的黎澍懷著十分興奮的心情離開成都前往重慶,他說不管怎麼樣,“有個事實是不容置疑的,就是我們從此再也不用同新聞或圖書雜誌檢查官打交道了。我們深感快意,因為這個萬惡的制度是我們親手把它埋葬的”。可惜他高興得還是早了些,即使檢查制度消失了,對新聞輿論的迫害並沒有結束——

  11月11日、16日,成都《華西晚報》接連接到恐嚇信,以“搗毀”、“槍殺”等相威脅;11月30日、12月1日,昆明《新華日報》營業分處兩次被“奉命而來”的特務搗毀;12月23日,重慶《自由導報》遭查封……這些決不是孤立的,考慮到“收復區”和“戒嚴區”的檢查制度尚未廢除,查禁報刊更是家常便飯。

  以立言為天職的知識分子一刻也沒有停止他們的呼號。11月22日,馬敘倫、鄭振鐸等91名上海新聞文化界人士聯名發表宣言,反對國民黨當局壓迫人民言論自由,呼籲廢止收復區的新聞檢查制度,實現言論出版自由。12月,上海30多名新聞記者還聯名發表聲明,反對上海市政府統制新聞的措施。傅雷在《新語》半月刊發表了《廢止出版檢查制度》一文。昆明《民主星期刊》等17家雜誌社聯名提出廢止一切限制出版的法令,建議新聞文化界開展拒絕登記運動。直到12月26日,重慶33家雜誌還聯合發表了《重慶雜誌界關於政治協商會議的宣言》,提出立即廢止“毫無民主氣息,不合時宜”的《出版法》、《非常時期報紙、雜誌、通訊社登記管制辦法》等五大主張。

章節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