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頁

投票推薦 加入書籤 小說報錯

  面對不利局面,被告律師博易還是儘量做出努力,他抓住原告的身份問題,對清政府做出回擊。被告律師問道:“現在原告到底是誰?是中國政府呢,還是江蘇巡撫,或者是上海道台?”在場的清朝官員沒有明白被告律師這麼問的深層含義,就回答說這次審判是“奉旨”辦理。這一回答正中被告律師的下懷。既然是“奉旨”,那麼也就是來自皇帝的聖旨,也就是意味著皇帝要打官司,皇帝是原告了。博易不愧是一個優秀的律師,他立刻抓住清朝官員的疏忽:“堂堂的朝廷,和自己管轄下的小老百姓,在最低級的法庭上打官司,最後還要接受低級官員的裁判。這不是一個笑話嗎?”這一句話,狠狠地扇了清政府一個耳光。在場的清朝官員聽了,無言以對。

  在這裡簡單解釋一下,為什麼說這次庭審的法庭是中國最低級的法庭。在清朝,最低級的政權是縣衙門,當時上海只是一個縣,上海租界的會審公廨是上海縣的派出司法機構,直接審判蘇報案的是上海知縣,所以被告律師說蘇報案是皇帝和老百姓在最低級的法庭打官司,受低級官員的裁判。

  案件延期審理,清政府開始了外交交涉。清政府還是希望通過外交渠道,把蘇報案的犯人轉移到自己的手上來。上海租界工部局不是拒絕移交犯人嘛,那好,我不和你打交道,我直接找你上級的上級,也就是各國駐華公使!於是,北京的總理衙門給各國駐華公使團寫信,要求移交章太炎等人。多數國家的公使對於這件事情沒有明確的態度,交或者不交他們都無所謂,關鍵是看英國,因為英國是當時世界的頭號強國,在中國力量最強,又實際控制著上海租界。所以,英國公使的態度至關重要。

  清朝這次走的是上層路線,相當高端,由負責總理衙門事務的慶親王奕,給英國參贊署理公使燾訥里寫信,要求交人。清政府的依據是中英《天津條約》第二十一款和《上海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其中,中英《天津條約》第二十一款規定:“中國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住英國船中者,中國官照會英國官訪查嚴拿,查明實系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國犯罪民人潛匿英國船中房屋,一經中國官員照會,領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隱匿袒庇。”《上海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第二條規定:“凡遇案件牽涉洋人必應到岸者,必須領事官會同委員審問,或派洋官會審;若案情只系中國人,並無洋人在內,即聽中國委員自行訊斷,各國領事館毋庸干涉。”所以,中國政府認為,租界扣留案犯沒有法律依據,英國應該交出蘇報案犯人。

  英國代理駐華公使燾訥里請示本國外交部,這件事情到底怎麼辦?英國外交大臣蘭斯多恩侯爵接到駐華公使的電報後,傾向於把章太炎等人移交給清政府,他不想因為蘇報案影響了中英兩國的關係。但是,蘭斯多恩侯爵很懷疑犯人能否得到公正的審判,所以他希望清政府能夠保證不對案犯施加酷刑。可見,外交大臣總體上傾向於交出犯人,只是在細節問題上有所猶豫。

  按照程序,蘭斯多恩侯爵把這件事情的材料轉給了皇家法院,請法官們提供意見。估計走完這個程序,英國外交部指示把章太炎等人移交給清政府的可能性很大。章太炎、鄒容的命運堪憂啊!

  就在這個節骨眼上,發生了一件事情,扭轉了整個局面。這就是駭人聽聞的“沈藎事件”。

  1903年7月19日,中國記者沈藎遭到告密,在北京被捕,31日被慈禧太后下令在監獄中“杖斃”。此事經海內外媒體報導後,舉世震驚。輿論普遍認為,沈藎是因為向日本報紙披露了《中俄密約》,揭露了清政府的秘密外交,被清政府秘密逮捕,沒有經過審判,就被活活打死了。

  上海的英文報紙《字林西報》發表文章,詳細描述了沈藎被杖斃的細節,讀起來令人毛骨悚然:

  “聖旨最終下發,不是將沈藎處決,甚至也不是凌遲處死,而是在獄中杖斃。沒有哪種生靈會被如此嚴懲,但在刑部卻並不缺少這樣的懲罰。可怕的刑罰在四點鐘開始執行,在此後的兩個小時裡,鈍竹條像雨點一樣落在可憐的犯人的四肢和背上,直至鮮血淋漓,但是犯人還沒有死。他痛苦萬分,請求行刑者速將其勒死,最終採取了類似的辦法。直到夜幕降臨,血肉模糊的身體才停止了顫動。”

  事件披露後,清政府成了眾矢之的,尤其是洋人輿論一致譴責清政府。輿論很自然就把沈藎事件和蘇報案聯繫了起來,轉向同情章太炎、鄒容,反對移交。美國《紐約時報》評論:“不移交蘇報案被關押者……充其量不過是沒有與中國政府合謀屠殺主張改革的進步人士。”

  租界工部局更是強烈反對移交,他們致函北京公使團,認為“未經審判並證明有罪,本地居民不能夠被逮捕或被帶離租界”,如果那麼做會威脅租界的持續繁榮和安全。為了儘快結束這個案子,工部局還威脅,如果上面長期不能形成共識,巡捕房就要先釋放章太炎、鄒容,等審判時間定下來了再把他們倆抓回來。

  在巨大的輿論壓力下,英國政府的態度發生了轉變。8月4日,英國皇家法院向清政府遞交了一份報告,認為英國政府不應該向清政府移交蘇報案犯人,理由是,之前上海道台和領事團有協議,答應在租界內審判蘇報案。所以,蘇報案必須在租界內審判,不能移交給清政府。

章節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