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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是,就出現了開頭租界會審公廨7月15日第一次公審章太炎等人的場景。當時,清朝官員知道,按照西方程序來辦太慢,太麻煩,而且判決結果還不一定有利於清政府,他們還是想把案犯從租界劫出來。之前,這六個人被關押在巡捕房,清政府不好去劫獄。第一次公開審訊,要把案犯從巡捕房轉移到法庭。袁樹勛就安排了五百名官兵,潛伏進租界,想半路把章太炎、鄒容等人劫走。

  工部局想到清朝官員會來這一手,做好了防止劫獄的準備。巡捕房用馬車轉移犯人,每個犯人坐一輛車,每輛車有一個英國巡捕陪坐,同時馬車外面還有一個英國巡捕跨轅,也就是抓著馬車,貼在馬車車身上隨行。此外,車隊外圍有好多巡捕全副武裝,防止劫獄。在車隊經過的街巷隘口,也都有巡捕把守。因為巡捕房防範嚴密,袁樹勛劫人的陰謀沒有實現。

  劫獄失敗後,清政府沒有選擇,只好老老實實準備庭審了。

  審訊正式開始。第一天的庭審內容主要是確認犯人身份和初步的陳述。第一位被告程吉甫是《蘇報》報社的帳房,在法庭上他供稱自己在報社只管GG,不負責內容,更不管言論。第二位被告錢寶仁在法庭上說自己只是報館普通員工。第三位被告陳仲彝是《蘇報》老闆陳范的兒子,之所以抓他,和中國人“父債子償”的觀念有很大關係。陳范雖然跑了,但他涉及的是大逆不道的罪名,是要株連家族的,所以兒子陳仲彝也有罪,他就這樣被抓了。陳仲彝在法庭上供稱自己與蘇報案沒有關係,自己既不是《蘇報》的職員,也沒有在《蘇報》上發表文章,與本案沒有直接關係。工部局從一開始也覺得抓捕陳仲彝非常不合適。在法庭上,法官問陳仲彝:“你能不能代替父親受罪?”陳仲彝回答:“不能。”審問這三個人後,法庭認為程吉甫、錢寶仁、陳仲彝三個人和《蘇報》激進言論沒有關係,就無條件釋放了。

  第四位被告龍積之,雖然與此案關係不大,但是涉嫌參與自立軍起義。所以,對他的處理結果是“取保暫釋”。他在繳納了保證金後,也被釋放了,之後再也沒有被捕,實際上等同於無罪釋放了。

  本次庭審的關鍵是審訊章太炎和鄒容。面對第一次公審,章太炎、鄒容並不太懂得保護自己,不太會和清政府周旋。章太炎毫不掩飾地承認自己是《駁康有為論革命書》的作者,說自己看到康有為寫文章反對革命,袒護政府,不同意他的觀點,所以寫了這篇文章駁斥他。這就等於承認了原告對他的指控。那麼現在,我們就要說到本案的一個關鍵問題:罪名。

  按照西方司法程序,原告提出訴訟,必須師出有名。你要告對方什麼?這一點,就讓清政府犯了難。蘇報案本質上是媒體言論自由的問題,因為當時清朝並沒有新聞出版法,也就沒有起訴的罪名。清朝官員和幕僚們尋章摘句,找到了大清律中與本案最相關的內容是《刑律·盜賊類》之中的“造妖書妖言”一條。這條律法的內容是:“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若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清朝官員想以“造妖書妖言”的罪名起訴章太炎等六人。但是,他們轉念一想,覺得這都什麼年代了,把“妖書妖言”拿到租界公堂上,估計會讓洋人和媒體笑話,不利於打贏官司。所以,清政府在表述上做了一些調整,把指控的罪名定為:“任意污衊今上,排詆政府,大逆不道,欲使國民仇視今上,痛恨政府,心懷叵測,謀為不軌。”其中,清朝政府最重要的一項證據就是章太炎在文章中寫的“載小丑”四個字,觸犯聖諱。針對這個指控,章太炎輕蔑地回答:“我只知清帝乃滿人,不知所謂聖諱。”小丑兩個字,章太炎解釋成是“類”字或“小孩子”。章太炎還說,自己只是《蘇報》的一個作者,《蘇報》的言論和自己沒有關係。當然,章太炎在法庭上也說了比較激進的話,比如他說自己“不認野蠻政府”。

  鄒容在法庭上說自己對清朝的專政非常不滿,所以寫了《革命軍》。對於其他的,鄒容什麼也不說。

  簡單的陳述完畢,第一次公審就宣告休庭。章太炎、鄒容兩人被繼續關押,等待接下來的審訊和法庭辯論。當時有許多租界的老百姓涌到法庭外的街道兩旁觀看。章太炎、鄒容乘馬車回巡捕房,圍觀的人幾乎堵塞了道路。章太炎情緒高亢,朗誦“風吹枷鎖滿城香,街市爭看員外郎”的詩句,像英雄凱旋一樣。

  按照清朝的司法制度,案犯只要對案情供認不諱,就可以給他定罪判刑了。很多清朝官員覺得,章太炎、鄒容已經承認自己寫了大逆不道的文章,完全可以判決死刑了,根本不需要再審了。但是,西方司法制度不重口供,重證據,充分保護案犯的權益。會審公廨的司法程序顯然不合清朝官員的心意。所以,第一次公審結束後,清政府決定另闢蹊徑,找辦法懲辦章太炎、鄒容。

  清政府想到的辦法就是拖,然後背後去進行外交交涉,企圖繞開法庭審訊。

  於是,7月21日會審公廨第二次公審蘇報案的時候,原告律師一開始就指出,本案“另有交涉”,要求暫停審訊,改期進行。法庭批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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