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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廉一世早年曾在波茨坦大興土木,發現王宮附近一座磨坊有礙觀瞻,屬於“違章建築”,於是派人與磨坊主協商,希望買下這座磨坊。 不料,磨坊主覺悟奇低,只愛小家,不要大家,根本不把“市政規劃”和“國家形象”放在眼裡,咬定磨坊是祖宗基業,就是不賣。國王許之高價、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歷數磨坊危及王室安全、影響國家形象,軟硬齊施,可就是無濟於事。威廉就差告訴他一百年後,杜魯門、邱吉爾、史達林還要在這裡簽署《波茨坦公告》了。

  勒妮:消滅法西斯(5)

  最終把威廉一世惹急了,派衛隊把磨坊夷為平地。豈料“釘子戶”一紙訴狀把國家元首告上法庭,地方法院立即受理,判威廉一世敗訴。皇帝必須把磨坊“原狀恢復”,並賠償拆毀磨坊帶來的一切損失。

  威廉一世和那個“釘子戶”磨坊主雙雙駕崩後,老皇帝的孫子威廉二世繼續和磨坊主二世做鄰居。磨坊主二世想進城發展,就給威廉二世寫信兜售磨坊。哪知第二代領導人對磨坊

  不感興趣:“我親愛的鄰居,來信已閱。得知你手頭吃緊,作為鄰居深表同情。你說要賣掉磨坊,朕以為切切不可。因為磨坊乃我國司法獨立之象徵,理當世世代代保留下去。至於你經濟困難,我派人送上三千馬克,務必收下。如不好意思,就算是朕借給你的,以解燃眉之急。你的鄰居威廉二世”。

  德意志帝國歷來實行君主立憲,連“鐵血宰相”俾斯麥都是聯邦議員,難怪皇帝也怕磨坊主。勒妮作為民主社會中的“磨坊”,繼續享受德意志明朗的天。我一直覺得勒妮的可惡之處是缺乏人性,如果她真愛希特勒,陶醉於元首帶來的各種高潮倒也作罷。儘管被權力蹂躪喪失人性,多少還能和自然肉慾沾上邊。可是我一直懷疑勒妮根本沒和元首上過床,只不過像某些世人盡知的漂亮女士,借元首說事,趁機聚斂財富,享受驕奢淫慾的幸福生活。如果勒妮果真信仰自己鼓吹的法西斯美學,就該效法戈培爾夫人,先毒死全家,再槍斃自己。用不著活了一百多歲還三力整合,遲遲不肯退場。

  我是一個熱愛自由的人,如果我的自由無限擴張,而又擔任險要公職,那法西斯就已經近在咫尺。每個過分強調自由而影響重大的人,都有變成法西斯的潛力,像反法西斯盟國中國戰區總司令蔣介石、蘇聯大元帥史達林……除非像我這樣不擔任公職。即使我不擔任公職,假若不顧紅燈肆意在馬路上自由馳騁,也註定屬於十足的馬路法西斯。伏爾泰老爹說過的一句極棒的話:“我堅決反對你的意見,但誓死捍衛你保留自己意見的權利。”

  勒妮作為女人,從外到內、上上下下、三力整合沒什麼不好,自己周身享受,自己的男人也很受用。我只反對勒妮占用公共資源,揮霍納稅人的稅款還死霸著屏幕,賴到一百多歲還不肯退場。這老姐擁有人類的一切才華,可就是沒有人類的良心。

  民主政體容忍各種生活方式合法發展,勒妮得以繼續充當得獎大戶,長褲飄逸、衣著得體、咄咄逼人。她繼續孜孜不倦地寫策劃案、拉贊助、建劇組,把傳媒變成壟斷企業。浪費資源、牟取暴利、誤導潮流、勒索人民、危害社會。在工作中,我們時常碰到這樣的“勒妮”,儘管相貌、身材、才氣、法制意識不如勒妮,但利用政治口號捨生忘死聚斂財富的勇氣比勒妮更“颯爽逼人”。

  紐倫堡審判(Nuremberg Trials)

  ——反思人類創造的各種玩具和荒唐行為

  紐倫堡是世界玩具之都,納粹黨起家於此。

  1943年10月30日,蘇、美、英三國簽署的《莫斯科宣言》規定,戰後將把戰犯押往犯罪地點,由受害國根據國內法審判。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四國簽署的《倫敦協定》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進一步規定,由四國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預備法官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對無法確定其具體犯罪地點的納粹德國首要戰犯進行統一審判。

  1945年10月18日,國際軍事法庭第一次審判在柏林舉行,自1945年11月20日移至德國紐倫堡城。經過216次開庭,於1946年10月1日結束。法庭對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了宣判:H.戈林、M.博爾曼、H.弗蘭克、W.弗里克、A.約德爾、E.卡爾滕布龍納、W.凱特爾、J.von里賓特洛甫、A.羅森貝格、F.紹克爾、A.賽斯-英夸特、J.施特賴歇爾等12人被處絞刑。其中10人被執行(戈林刑前自殺,博爾曼被缺席審判)。W.馮克、R.赫斯、E.雷德爾等3人被判無期徒刑,B.von希拉赫、A.施佩爾、K.鄧尼茨、K.F.von紐賴特等4人被判10~20年徒刑,H.弗里切、F.von巴本、H.G.H.沙赫特等3人被釋放。

  勒妮:消滅法西斯(6)

  在被起訴的組織和團體中,黨衛軍、特別勤務隊和蓋世太保以及納粹黨元首兵團被宣布為犯罪組織。

  美國軍事法庭在紐倫堡城對在納粹德國政治、經濟和軍事機構與組織中身居要職的177名被告進行了12項後續審判,即:①醫生審判(針對在戰俘和集中營囚犯身上做醫學試驗)。②米爾希審判(針對E.米爾希元帥)。③法官審判(針對利用法律迫害猶太人和納粹黨反對派的

  高級司法官員)。④波爾審判(針對黨衛軍集中營管理機構的領導人H.von波爾)。⑤弗里克審判(針對大量使用外國強制性勞工的F.弗里克總裁和他的康采恩)。⑥法本公司審判(針對法本公司在占領區的活動)。⑦殺害人質審判(針對在東南歐反游擊戰中殺害人質的將軍)。⑧種族和移民局審判(針對黨衛軍的種族計劃)。⑨黨衛軍特別行動部隊審判(針對奧倫多爾夫及其他特別行動部隊的指揮官)。⑩克虜伯審判(針對克虜伯康采恩及其領導人)。11威廉大街審判(針對外交部高級官員及幾個政府部長的破壞和平罪)。12國防軍最高統帥部審判(針對最高統帥部的高級軍官)。後續審判判處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執行),釋放35人,其餘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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