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章 147章啟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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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章啟迪(3)

  「好的。我們先來回顧一下拐賣犯罪產生和發展的背景情況和蔓延的深層次原因。」侯玉說。

  教授講課,總是由淺入深,層層剝筍……

  「拐賣婦女、兒童現象古已有之,在中國有它獨特的社會歷史土壤。據考證,原始社會末期就已出現了,到了奴隸制社會便成為公開合法的。宋朝時,據說四川的拐賣犯罪比較猖獗;到了民國,女孩子被賣入青樓的事件不斷發生。直到現代社會,這一醜陋現象,才被定為犯罪。新中國成立後,經過全力打擊,基本絕跡……但是,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市場經濟飛速發展,大量人口湧向城市,流動人口形成一支不可小視的龐大隊伍。可是,這些人中的一些人,因為受到文化素質和技術水平的限制,無法適應市場要求,面臨被淘汰……於是,為了賺錢,一部分人便胡作非為,把早就被扔進歷史垃圾堆的拐賣人口,作為了一個賺錢的生意來做了,這就把原本不是商品的人,也作為商品投入市場,使這一犯罪行徑有了寄生於市場的空間。」侯玉說。

  她接著詳細列舉了犯罪組織和形式的演變:上世紀70-80年代的犯罪,一般都是個人誘騙兒童婦女,然後倒賣。到了90年代,便有了拐賣犯罪團伙,開始了詳細具體的分工——

  拐騙;

  綁架;

  收買;

  販賣;

  接送;

  中轉……

  接著,跨國販賣婦女、兒童的大型犯罪集團相繼出現。現代化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都被犯罪分子熟練地運用於應用於拐賣犯罪中。

  2000年之後,公安部門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堅決、毫不留情的打擊,遏制了前期蔓延的勢頭……

  為了生存下去,一些大型犯罪集團,自覺加強了智能性,建立了一整套嚴格的組織制度和保密規定——

  犯罪人之間都用假名聯繫,互不打聽個人情況,單線聯繫等;

  拐賣環節不斷細化,使成員間的聯繫鬆散化比……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網絡化形態,便出現了。

  「犯罪團伙內部的組織結構複雜,聯繫人間關係千頭萬緒,從外部很難整體上把握他們的規律特點。一般只能發現一起打擊一起。例如,某省警察在破獲了一起拐賣兒童案後說:他們解救的兒童中,每一名被拐兒童,可能都要經過十幾道人販子的手……試想,如果這十多個環節當中,有一個出了問題,解救孩子都很困難。」侯玉說。

  「不過,經過我對上百個案例進行研究後發現,一般拐賣集團的規模少則幾十人,多則上百人。主要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侯玉接著詳細列舉了犯罪集團的常見組合結構——

  第一部分,是拐出地拐騙婦女、兒童的人販子,還有他們的上線。

  這些人販子,主要負責婦女、兒童的來源,一般只在拐出地活動。他們通過拐騙、綁架、脅迫、麻醉等,想方設法使對象就範,並按照收買者的要求去作案,最後根據商量的價錢獲取報酬。

  上線,則是人販子的頭頭,也許是小頭頭,也許是大頭頭……他們就是負責和拐入地買家派來的聯繫人直接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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