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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傑很快又寫了一篇文章,標題叫《起底大騙子宋維揚》:「我有很多媒體朋友,這篇文章所寫的內容,我以人格保證句句屬實,就看你宋維揚會不會刪了。《羊城晚報》和《特區都市報》的朋友告訴我,八年前有個自稱馬博士的傢伙來到深城,他還有兩個助手,分別是劉主任和陳秘書……」

  第537章 【馬博士的學生天團】

  搜狗博客的工作人員都驚呆了,因為涉及自家老闆,他們在於傑發第一篇博文時就死盯著。

  於傑的第二篇博文一出,總編輯陳志剛直接傻眼,跟幾個手下面面相覷。

  「頭兒,這篇文章是真的假的?」助理小吳率先開口。

  陳志剛說:「我怎麼知道。」

  負責內容審查的編輯姚鵬道:「於傑敢公開放狠話,那多半就是真的了,要不直接刪了吧。」

  陳志剛立即搖頭:「萬一是造謠呢?我們直接刪博文,明擺著心虛,假的都變成真的,恐怕還會弄巧成拙。先等等,我去問一下丁總。」

  說完,陳志剛直奔丁明的辦公室。他這邊一走,手下立即議論紛紛:

  「八年前宋維揚還在讀高中吧,十多歲就敢孤身跑去深城當騙子?居然還至少騙了上百萬,那可是93年的一百萬!」

  「所以人家牛逼,我高中時還在傻讀書,最離譜的事情也就晚上翻牆出去滑旱冰。」

  「我就說嘛,現在的大老闆們,誰還沒有點黑底子?十個裡面,有九個都經不起查。」

  「枉我以前還把他當成勵志偶像,沒想到也是走偏門發家的。」

  「……」

  於傑那篇博文寫得比較簡略,而且只關注宋維揚的行騙所得,完全忽視宋維揚提供了乾貨,這種騙局其實屬於互惠互利。這屬於標準的春秋筆法,句句屬實,但就是故意不把話說完,從而引導讀者往壞的方面想。

  丁明得知情況後,立即給宋維揚打電話,驚訝道:「於傑發博文說你八年前在深城當騙子起家,這該不會是真的吧?」

  「不假。」宋維揚笑道。

  「操,你還笑得出來?」丁明嘖嘖感嘆,「老宋,你是真的牛逼,簡直讓我五體投地。」

  宋維揚說:「我就知道肯定會被曝光,遲早的事情,所以沒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

  丁明問:「那怎麼辦?把這傢伙的博客封了?」

  宋維揚道:「有屁用啊,你封了他博客,他再跑去天涯發帖就行了。就算我能說服天涯刪帖,人家回北大BBS論壇發帖也一樣,我還能把全中國所有論壇都管著?不如壞事變好事,趁機給搜狗博客引流,這可是千載難逢的好機會。」

  「那你的名聲不要了?」丁明道。

  宋維揚笑道:「我現在就退還贓款唄,給哪些公司發了獎盃,我手裡一直有記錄,講課時的學生名冊也在。《刑法》我熟著呢,只有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才能被定性為詐騙罪提起公訴。誰有損失?大家各取所得而已,真認為有損失的我十倍賠償。」

  丁明提醒道:「老宋,你別忘了,當年的點子大王何陽就是詐騙罪進去的。」

  宋維揚說:「何陽被判詐騙罪,不是因為他賣點子,而是他聲稱自己能夠請來明星拍廣告,還說認識央視廣告部的副總,拿了客戶100萬又死活不辦事兒。」

  「隨你吧。」丁明道。

  宋維揚前幾天一直在老家,今年金牛會聚會就是在喜豐茶場舉行的,青山綠水正好可以在山裡避暑。他把以前在深城的受害者名單拿出來,交給沈思說:「幫我發一篇博文,把這些公司和個人也列上去,就說想要錢的可以獲得10倍賠償。」

  沈思愣了愣,隨即哭笑不得:「老闆,你還真幹過這種事情啊?」

  「沒啥大不了,問心無愧就行了。」宋維揚說。

  博客那邊正在吵架呢,突然宋維揚的博客就更新了:

  「於傑先生的博文我看了,內容基本屬實,但有些話沒說完。本人在1993年的時候,確實違規冒名賣過獎盃,也開過沒有辦學資質的創業輔導班。但詐騙的前提是受害人有經濟損失,我不認為自己非法侵占過誰的錢財,一切都是等價交換。如果有誰覺得自己被坑了,那我願意10倍賠償。我非常篤定,這些人拿不出我行騙的證據,但我保留著所有人的名單,就等著處理現在這一遭。」

  「公司單位,請法人親自來找我。如果這家公司已經破產,那麼找公證處聯名推舉出代表。個人單位,請持有效證件來找我。如果想打官司,麻煩搜集好證據,請證明我真的讓你們遭受了損失。」

  「公司名單如下:粵省xx飲料有限公司……」

  「個人名單如下:張某格(身份證號:530xxxxxxxxxxx7610)、陳某……」

  博文相關內容並不多,但公司和個人名稱卻列了一長串。

  事實上,沒人能夠拿出相關證據,因為宋維揚並未留下任何影像、圖片和文字資料,獲獎證明里的少數手寫內容,也都是陳桃翻著字典描出來的,想判斷筆跡都沒有任何辦法。宋維揚完全可以抵死不認帳,但沒那個必要,會被人黑一輩子的,還不如老老實實承認。

  而宋維揚當初保留著這份名單,還在賣講座門票時讓人填寫身份證號,就是為了以後把這些錢還回去。

  想當初史育柱的爛尾樓坑了那麼多人,每個受害者的損失都至少上萬。結果前段時間登報說願意還錢,頓時扭轉了公眾形象,還被人津津樂道傳為誠信美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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