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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那些普遍規律經過嚴格的檢驗而被確認,並且原因(即原始條件)有獨立的證據支持,那麼,這樣的因果解釋在科學上當然是可以接受的。

  在分析規律性或規律的因果解釋之前,不妨說明一下,從我們對單個事件的解釋中出現了一些情況。其一是,我們不能在絕對的意義上談論原因與結果,而只能說,與某個普遍規律相聯繫,某個事件是另一個事件(它的結果)的原因。然而,這些普遍規律經常是很平常的(就象我們的例子那樣),以致我們通常視為理所應當,而不是特意運用它們。其次,運用一個理論來預測某個特定事件,正是運用理論來解釋該事件的另一種說法。因為我們檢驗一個理論,就是把所預測的事件和實際觀察到的事件加以比較,所以我們的分析也表明理論如何能夠被檢驗。我們究竟運用理論來進行解釋和預測還是進行檢驗,取決於我們的意圖;取決於:究竟哪些命題是我們視為已給出的或沒有疑問的,哪些命題是我們認為需要進一步批判和檢驗的。(見第29節)

  對普遍規律所描述的規律性給予因果解釋和對單個事件的解釋有所不同。乍看起來,人們可能以為沒有什麼區別,並且認為該規律必須從(1)某個更普遍的規律,和(2)某些特定情況(即相應於原始條件,但不是單獨的而是指某一類狀況)演繹出來。然而,情況並非如此,因為特定情況(2)必須在我們要解釋的那個規律的表述中明確地提到,否則這個規律就會和(1)相矛盾。(例如,如果我們想藉助牛頓的理論來解釋所有行星的運動軌跡都是橢圓形這個規律,那麼,我們就得首先在這個規律的表述中明確地提到在哪些情況下我們才可以斷定這個規律為有效。或者說:如果一些行星處在足夠廣寬的太空距離中而使它們之間的引力微乎其微,並圍繞一個重得多的太陽運行,那麼,每個行星就按接近於橢圓的軌道運行(太陽為橢圓的一個焦點)。換句話說,我們要加以解釋的那個普遍規律的表述必須包括使它能夠成立的一切條件,否則我們就不能普遍地斷定它(或者如密爾所說,無條件地斷定它)。因此,對規律性的因果解釋就是從一組更普遍的規律(已被檢驗和獨立地被確認的規律)演繹出一個規律(它包含該規律性能夠被斷定為真的那些條件)。

  現在,如果我們把我們對因果解釋的論述和密爾的論述加以比較,我們就知道,僅就從一個規律回歸為更普遍的規律而論,即僅就對規律性的因果解釋而論,其間並無多大區別。然而,密爾論述單個事件的因果解釋時,沒有明確區別(1)普遍規律和(2)特定的原始條件。這基本上是由於密爾在使用“原因”這個詞時缺乏清晰性,它有時指單個事件,有時指普遍規律。我們將表明,這如何影響到對趨勢的解釋或回歸。

  在邏輯上,對趨勢給予解釋或回歸的可能性是無可懷疑的。例如,讓我們假定,我們發現所有的行星都越來越接近太陽。這時,太陽系將成為一個在孔德意義上的動態系統:它將有一個具有一定趨勢的發展或歷史,這個趨勢可以很容易用牛頓物理學來解釋(我們可以找到獨立的證明),假設行星間的太空充滿了某種抵抗物質,例如某種氣體。這個假定將是一個新的特定原始條件,我們還需要加上那些說明各行星在某個時刻的位置和動量的一般原始條件。只要這個新的先行情況繼續存在,我們就會得出一個系列性的變化或趨勢。現在,如果我們進一步假定這種變化是很大的,那麼,它就一定對生物學和地球上各種生物的歷史包括人類的歷史有著明顯的系列性影響。這表明我們在原則上能夠解釋某些進化的和歷史的趨勢——甚至“總趨勢”,即我們所設想到的持續發展。很明顯,這些趨勢將類似於在上節所說的類連續規律(如季節周期等),所不同的只是它們將是“動態的”。因此,它們比那些“靜態的”類規律更相應於甚至更接近於孔德和密爾關於演化的或歷史的連續規律的含糊觀念。如果我們有理由假定有關的原始條件是持續存在的,那麼很明顯,我們就能假定這些趨勢或“動態的類規律”將持續存在,因而他們可以用作規律,並以此為基礎來作出預測。

  這種已被解釋的趨勢(我們可以這樣來稱謂它們)或者接近於已被解釋的趨勢,在近代進化論中無疑有著相當重要的地位。且不說某些生物形式例如甲殼類和犀牛的進化趨勢,就是在日益擴大的自然環境範圍中生物的數量和種類日益增多這個總趨勢,看來也可以根據生物學規律來加以解釋,結合一些關於有機體的地理環境的假定作為原始條件,並且結合一些規律,(例如包含著所謂“自然選擇”的重要機製作用的規律)。

  所有這些似乎和我相反而支持密爾和歷史決定論。其實不然。被解釋的趨勢是存在的,但它們的持續存在依賴於某些特定的原始條件的持續存在(這些原始條件有時又可以是趨勢)。密爾和它的歷史決定論夥伴忽視趨勢對原始條件的依賴性。他們之對待趨勢,仿佛它們是無條件的,如規律一樣。他們把規律和趨勢混為一談,這使他們認為趨勢是無條件的(因而是普遍的);或者,我們可以說,他們相信絕對的趨勢。例子是:不斷進步的歷史總趨勢——“越來越好和幸福的趨勢”。當他們想到把趨勢回歸到出規律的“回歸法”時,他們以為這些趨勢可以直接從普遍規律推演來,例如從心性規律(或者辯證唯物主義的規律等等)推演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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