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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時,在兩個問題上產生了爭論。其一是關於這些島嶼的法律地位以及安全理事會解決這一問題的權利問題。其二是關於改變和修正協定的問題。安全理事會的澳大利亞代表立即提出了在和平會議以前安全理事會是否有權處理這些委任統治島嶼的問題。他爭辯說,交戰國中有好幾個國家對這些島嶼的未來也感到關切,但它們不是安全理事會的成員國,所以這整個問題應該放到最後和平解決時討論。美國政府早已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因為這些領土過去是委任統治的,所以由安全理事會處理是合法的。而且,聯合國憲章規①見貝爾納斯:《坦率的話》,第221頁。
定,當安全理事會討論某一問題時,如安全理事會認為這一問題特別關係到某一成員國的利益時,允許這個成員國參加安全理事會對該問題的討論;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運用憲章的這一條款,就可避免把整個問題拖延到和平會議時再去討論。3月12日,安全理事會同意邀請那些沒有參加安理會的遠東委員會成員國來參加安理會的會議。澳大利亞撤銷了它的把託管協定延遲到①
和平會議時再作最後批准的建議,於是,安全理事會在所有參加遠東委員會
的國家的代表都出席的情況下召開了。
當會議進展到對文件的實質性問題提出修改建議時,美國代表奧斯汀在投票表決時以棄權的方式表示美國反對那些影響到協定的安全條款的修正案。例如,有人建議修改第八條第一款,根據聯合國憲章,以最惠國待遇來代替特惠國待遇。奧斯汀宣布打算棄權,因為很明顯,“在美國考慮到它的職責而可能要撤回這份協定的情況下,美國當然不應當在安全理事會使用否決權”。結果這一條款未加改動。當有人建議限制美國對託管協定的更動、修改或宣告終止的權力(第十五條)時,美國代表採取了更為強硬的立場。奧斯汀聲稱,他不僅要在表決這個問題時棄權,而且“這整個事件可能會導致美國取消實487行託管”。雖然有些跡象表明安全理事會的有些成員國感到美國在這一問題上表現得過於強硬,但是它們並沒有堅持要修改,因此,
那一條款仍照草案原文,未予更動。
然而,在美國的同意下,仍然對草案原文作了一些小的文字上的改動。第一個改動是在第三條,這一條給予美國以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全權。美國原來的草案中規定,美國把這些領土作為“美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來行使其權力。美國代表主張寫上這一短語,強調說這個說法並不意味著主權。而安全理事會其他成員國認為這個短語是多餘的。最後,美國同意將它取消。對草案第六條作了修改,使它符合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丑)要求“增進其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的精神。如上所示,美國不想考慮——也不樂於看到——這些島嶼獨立的可能性,因此刪去了協定草案原稿上“或獨立”這幾個字。美國願意在文本中加上這幾個字,只要後面加上憲章中也載有的修飾性短語,即“並以適合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為原則”。有了這樣一個限制性條款,美國人感到自己的安全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證。第七條的修改,保證了居民有不受限制的良心自由,並且規定了他們在其他方面的不違背公共秩序與治安的自由。1947年4月2日,安全理事會按照修正的文本,批准了整個協定。對太平洋地區領土實行戰略防區託管(這種辦法還是第一①
次施行),在它生效以前,必須得到美國參議院的批准。原來的協定草案早已經美國政府的行政部門批准,參議院也提不出多少反對意見。國務卿馬歇爾向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保證,協定的條款幾乎給美國完全的行動自由。福雷斯特爾向外交委員會保證:一開始將擔當管理這個區域的職責的海軍,將履行職責,把地方行政工作交給當地島民,“給他們以美國所一向促進的、符①在其外交部長伊瓦特的促進下,澳大利亞在遠東委員會和聯合國一直在催促著早日召開和平會議,並要求讓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參加。當時既參加安全理事會又參加遠東委員會的國家,包括澳大利亞、中國、法國、荷蘭、聯合王國、美國和蘇聯。後來邀請了加拿大、印度、紐西蘭和菲律賓共和國。關於遠東委員會的論述,見上文,原著第337—341頁。
①安全理事會所批准的託管協定文本,見聯合國:《條約集》,第8卷,第189—199頁(編號123):轉載於《文件,1947—1948年》(皇家國際事務學會),第843—847頁。
合於軍事考慮的最大的權利和特權”。1947年7月7日,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項聯合決議,授權總統批准託管協定。他於7月18日在這份協定上簽了字,並且發布了一項行政命令,命令488成立一個臨時民政署,由海軍部長管轄。不用說,太平洋地區領土最後將由內政部管轄,只有其中的軍事基地仍由海軍部長管理。這樣,一個新的政體在這些前委任統治的島嶼上開始實施了。在國際組織的總監督下進行一種戰略防區託管的試驗,這在歷史上也許還是
第一次。
定,當安全理事會討論某一問題時,如安全理事會認為這一問題特別關係到某一成員國的利益時,允許這個成員國參加安全理事會對該問題的討論;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運用憲章的這一條款,就可避免把整個問題拖延到和平會議時再去討論。3月12日,安全理事會同意邀請那些沒有參加安理會的遠東委員會成員國來參加安理會的會議。澳大利亞撤銷了它的把託管協定延遲到①
和平會議時再作最後批准的建議,於是,安全理事會在所有參加遠東委員會
的國家的代表都出席的情況下召開了。
當會議進展到對文件的實質性問題提出修改建議時,美國代表奧斯汀在投票表決時以棄權的方式表示美國反對那些影響到協定的安全條款的修正案。例如,有人建議修改第八條第一款,根據聯合國憲章,以最惠國待遇來代替特惠國待遇。奧斯汀宣布打算棄權,因為很明顯,“在美國考慮到它的職責而可能要撤回這份協定的情況下,美國當然不應當在安全理事會使用否決權”。結果這一條款未加改動。當有人建議限制美國對託管協定的更動、修改或宣告終止的權力(第十五條)時,美國代表採取了更為強硬的立場。奧斯汀聲稱,他不僅要在表決這個問題時棄權,而且“這整個事件可能會導致美國取消實487行託管”。雖然有些跡象表明安全理事會的有些成員國感到美國在這一問題上表現得過於強硬,但是它們並沒有堅持要修改,因此,
那一條款仍照草案原文,未予更動。
然而,在美國的同意下,仍然對草案原文作了一些小的文字上的改動。第一個改動是在第三條,這一條給予美國以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全權。美國原來的草案中規定,美國把這些領土作為“美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來行使其權力。美國代表主張寫上這一短語,強調說這個說法並不意味著主權。而安全理事會其他成員國認為這個短語是多餘的。最後,美國同意將它取消。對草案第六條作了修改,使它符合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丑)要求“增進其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的精神。如上所示,美國不想考慮——也不樂於看到——這些島嶼獨立的可能性,因此刪去了協定草案原稿上“或獨立”這幾個字。美國願意在文本中加上這幾個字,只要後面加上憲章中也載有的修飾性短語,即“並以適合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為原則”。有了這樣一個限制性條款,美國人感到自己的安全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證。第七條的修改,保證了居民有不受限制的良心自由,並且規定了他們在其他方面的不違背公共秩序與治安的自由。1947年4月2日,安全理事會按照修正的文本,批准了整個協定。對太平洋地區領土實行戰略防區託管(這種辦法還是第一①
次施行),在它生效以前,必須得到美國參議院的批准。原來的協定草案早已經美國政府的行政部門批准,參議院也提不出多少反對意見。國務卿馬歇爾向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保證,協定的條款幾乎給美國完全的行動自由。福雷斯特爾向外交委員會保證:一開始將擔當管理這個區域的職責的海軍,將履行職責,把地方行政工作交給當地島民,“給他們以美國所一向促進的、符①在其外交部長伊瓦特的促進下,澳大利亞在遠東委員會和聯合國一直在催促著早日召開和平會議,並要求讓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參加。當時既參加安全理事會又參加遠東委員會的國家,包括澳大利亞、中國、法國、荷蘭、聯合王國、美國和蘇聯。後來邀請了加拿大、印度、紐西蘭和菲律賓共和國。關於遠東委員會的論述,見上文,原著第337—341頁。
①安全理事會所批准的託管協定文本,見聯合國:《條約集》,第8卷,第189—199頁(編號123):轉載於《文件,1947—1948年》(皇家國際事務學會),第843—847頁。
合於軍事考慮的最大的權利和特權”。1947年7月7日,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項聯合決議,授權總統批准託管協定。他於7月18日在這份協定上簽了字,並且發布了一項行政命令,命令488成立一個臨時民政署,由海軍部長管轄。不用說,太平洋地區領土最後將由內政部管轄,只有其中的軍事基地仍由海軍部長管理。這樣,一個新的政體在這些前委任統治的島嶼上開始實施了。在國際組織的總監督下進行一種戰略防區託管的試驗,這在歷史上也許還是
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