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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卡羅來納州州長威廉·霍爾登為了剷除三K黨,自己卻招來了災禍。各縣的行政司法官們和民事法庭在遏制1870年初日益蔓延全州的恐怖浪潮中表現得無能為力。州議會授權霍爾登宣布該州發生暴亂,但是拒絕授予他宣布實行軍事管制法或是暫時停止人身保護令的權力。霍爾登知道,不採取這些措施,一切都是無稽之談。事實上,霍爾登發布了州長命令,宣布實行軍事管制。民兵逮捕了幾十名三K黨成員,而另外幾十人出庭作證,以圖為罪犯獲得較輕的判刑。迫於不斷增加的壓力,霍爾登放棄了在軍事法庭上審判罪犯的計劃。那些被逮捕的三K黨人照例沒有一個受到民事法庭的判決。民主黨人在1870年贏得對議會的控制之後,於1871年3月以非法宣布軍法管制為罪名,對霍爾登進行彈劾,並且宣布他犯有罪行。霍爾登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被彈劾下台的州長。
國會反三K黨法案
在一些州里,三K黨和類似三K黨的組織在1870年變得十分囂張起來。被三K黨殺死的人數已高達數百人。南部共和黨人急切請求聯邦政府予以幫助。為實施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兩個憲法修正案而進行棘手的立法工作就成為國會工作中的主要項目。阻礙立法的絆腳石是傳統的聯邦制度。在這個制度下,各州擁有判決謀殺、強姦、放火等罪行的司法權。按照許多溫和共和黨人的意見,聯邦官員審判這些罪行將會嚴重損害憲法。然而,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憲法修正案的條款規定,國會有權用適當的立法來執行修正案中的規定,這似乎在法律上承認有權背離傳統的做法。1870年5月31日,國會通過了一個實施法案,規定干涉選舉權為觸犯聯邦的罪行,將受到聯邦法院的懲罰。這項法案的核心內容是,任何個人或集團企圖剝奪他人的公民或政治權利將被認定犯有重罪。
這個內容隨之成為對三K黨人起訴和定罪的依據。然而,這項法律在生效的第一年裡,格蘭特總統和司法部長霍爾並沒有執行它。他們的南部政策是更多地使用溫和的而不是鐵腕的手段。不過,到了1871年,政府的這一溫和政策已經明顯地遭到了失敗,三K黨的暴行正在逐步升級。格蘭特和他的新任司法部長阿莫斯·阿克曼著手準備採用鐵腕政策。1871年2月28日,國會通過了第二個實施法案,決定成立一個由聯邦官員監督選民登記和投票的機構。但是,最重要的一項實施法案是1871年4月20日在一次國會特別會議上通過的,這就是人人知曉的“三K黨法案”。這項法案加強了1870年的法案中關於重罪和反叛罪的條款,授權總統在執行法案時可以使用軍隊。另外,總統還有權在那些他宣布為處在叛亂狀態的地區里,暫時停止“人身保護法”。儘管這最後一條規定沒有達到真正的軍事管制法的目標(這意味著罪犯還得在民事法庭上受審判),但這已經是朝那個方向邁出的重要一步了。三K黨法案還授權法庭用宣誓的辦法把三K黨嫌疑分子清除出陪審團,並對他們作偽誓的行為嚴加懲處。
根據這些法案,格蘭特政府開始狠狠地打擊三K黨的活動。政府派間諜混入這個組織,收集它的活動證據。1871年,國會的一個委員會還對三K党進行了調查,提交了一份記錄三K黨罪行證據的長達十二卷的文件。總統派幾個連的騎兵到南部發生暴力最嚴重的地區,以對付騎馬的三K黨人。由于格蘭特對民主黨攻擊他搞“軍事專制”很敏感,所以他使用他的權力時很謹慎。他只在南卡羅來納州的九個縣裡停止執行“人身保護法”。在南卡羅來納州和其它地方,特別是在北卡羅來納和密西西比州,聯邦法院的執行官們在士兵的協助下,逮捕了幾千名三K黨人。其他幾百名三K黨人為躲避逮捕,離家出走。聯邦大陪審團提交了3,000多份起訴書。幾百名被告人為免受刑罰而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司法部為了使人滿為患的法庭能夠進行對主要罪犯的審判而沒有對另外近2,000人提出起訴。主要罪犯中約有600人被定罪,250人被判無罪。在被定罪的犯人當中,大部分人只受到交納罰款或短期服刑的懲罰。有65人被判處長達5年的徒刑,監禁在紐約州奧爾巴尼聯邦監獄裡。
大規模逮捕三K黨人發生在1871年至1872年間,可是對他們的審判卻拖延至1875年。 [ 註:按照1870年和1871年的立法,逮捕和審判在1875年以後繼續了20年,但是最高法院1876年的幾項判決逐步取消了執行法令中的重要條款。民主黨國會在1894年宣布這項立法的大部分條款無效。 ] 政府的主要目的是消滅三K黨,在南部恢復法律和秩序,而不是對大批人定罪。這樣,法庭在處理犯有罪行的被告人時相當寬大,而且格蘭特也隨意使用赦免權。到了1875年,所有關在監獄裡的囚犯或是服刑期滿,或是得到赦免。政府在1871年-1872年採取的有力行動,確實為前邦聯的大部分地區,帶來了至少是暫時的和平與安定。結果,1872年的大選是南部直到1968年為止的最公平、最民主的總統選舉。
1872年的總統選舉
儘管格蘭特在執行“三K黨法案”時十分克制,但是刺刀統治在1872年的選舉中還是成為一個主要問題。到頭來,政府的南方政策證明更多是撈取了政治資本,而不是負下債務。
1872年初,當格蘭特被重新提名的可能性變得近乎明顯時,對格蘭特政府不滿的共和黨人決定組織一個第三黨。這一運動最初在密蘇里州開始,在民主黨的支持下,自由派共和黨人最近才勉強控制了這個由正統共和黨人控制的州。1872年1月24日,密蘇里州的自由派共和黨人發出5月份在辛辛那提召開全國代表大會的呼籲。為了響應這一號召,各州持不同意見的共和黨人在自由派旗幟下紛紛組織起來,選出了參加大會的代表。
國會反三K黨法案
在一些州里,三K黨和類似三K黨的組織在1870年變得十分囂張起來。被三K黨殺死的人數已高達數百人。南部共和黨人急切請求聯邦政府予以幫助。為實施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兩個憲法修正案而進行棘手的立法工作就成為國會工作中的主要項目。阻礙立法的絆腳石是傳統的聯邦制度。在這個制度下,各州擁有判決謀殺、強姦、放火等罪行的司法權。按照許多溫和共和黨人的意見,聯邦官員審判這些罪行將會嚴重損害憲法。然而,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憲法修正案的條款規定,國會有權用適當的立法來執行修正案中的規定,這似乎在法律上承認有權背離傳統的做法。1870年5月31日,國會通過了一個實施法案,規定干涉選舉權為觸犯聯邦的罪行,將受到聯邦法院的懲罰。這項法案的核心內容是,任何個人或集團企圖剝奪他人的公民或政治權利將被認定犯有重罪。
這個內容隨之成為對三K黨人起訴和定罪的依據。然而,這項法律在生效的第一年裡,格蘭特總統和司法部長霍爾並沒有執行它。他們的南部政策是更多地使用溫和的而不是鐵腕的手段。不過,到了1871年,政府的這一溫和政策已經明顯地遭到了失敗,三K黨的暴行正在逐步升級。格蘭特和他的新任司法部長阿莫斯·阿克曼著手準備採用鐵腕政策。1871年2月28日,國會通過了第二個實施法案,決定成立一個由聯邦官員監督選民登記和投票的機構。但是,最重要的一項實施法案是1871年4月20日在一次國會特別會議上通過的,這就是人人知曉的“三K黨法案”。這項法案加強了1870年的法案中關於重罪和反叛罪的條款,授權總統在執行法案時可以使用軍隊。另外,總統還有權在那些他宣布為處在叛亂狀態的地區里,暫時停止“人身保護法”。儘管這最後一條規定沒有達到真正的軍事管制法的目標(這意味著罪犯還得在民事法庭上受審判),但這已經是朝那個方向邁出的重要一步了。三K黨法案還授權法庭用宣誓的辦法把三K黨嫌疑分子清除出陪審團,並對他們作偽誓的行為嚴加懲處。
根據這些法案,格蘭特政府開始狠狠地打擊三K黨的活動。政府派間諜混入這個組織,收集它的活動證據。1871年,國會的一個委員會還對三K党進行了調查,提交了一份記錄三K黨罪行證據的長達十二卷的文件。總統派幾個連的騎兵到南部發生暴力最嚴重的地區,以對付騎馬的三K黨人。由于格蘭特對民主黨攻擊他搞“軍事專制”很敏感,所以他使用他的權力時很謹慎。他只在南卡羅來納州的九個縣裡停止執行“人身保護法”。在南卡羅來納州和其它地方,特別是在北卡羅來納和密西西比州,聯邦法院的執行官們在士兵的協助下,逮捕了幾千名三K黨人。其他幾百名三K黨人為躲避逮捕,離家出走。聯邦大陪審團提交了3,000多份起訴書。幾百名被告人為免受刑罰而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司法部為了使人滿為患的法庭能夠進行對主要罪犯的審判而沒有對另外近2,000人提出起訴。主要罪犯中約有600人被定罪,250人被判無罪。在被定罪的犯人當中,大部分人只受到交納罰款或短期服刑的懲罰。有65人被判處長達5年的徒刑,監禁在紐約州奧爾巴尼聯邦監獄裡。
大規模逮捕三K黨人發生在1871年至1872年間,可是對他們的審判卻拖延至1875年。 [ 註:按照1870年和1871年的立法,逮捕和審判在1875年以後繼續了20年,但是最高法院1876年的幾項判決逐步取消了執行法令中的重要條款。民主黨國會在1894年宣布這項立法的大部分條款無效。 ] 政府的主要目的是消滅三K黨,在南部恢復法律和秩序,而不是對大批人定罪。這樣,法庭在處理犯有罪行的被告人時相當寬大,而且格蘭特也隨意使用赦免權。到了1875年,所有關在監獄裡的囚犯或是服刑期滿,或是得到赦免。政府在1871年-1872年採取的有力行動,確實為前邦聯的大部分地區,帶來了至少是暫時的和平與安定。結果,1872年的大選是南部直到1968年為止的最公平、最民主的總統選舉。
1872年的總統選舉
儘管格蘭特在執行“三K黨法案”時十分克制,但是刺刀統治在1872年的選舉中還是成為一個主要問題。到頭來,政府的南方政策證明更多是撈取了政治資本,而不是負下債務。
1872年初,當格蘭特被重新提名的可能性變得近乎明顯時,對格蘭特政府不滿的共和黨人決定組織一個第三黨。這一運動最初在密蘇里州開始,在民主黨的支持下,自由派共和黨人最近才勉強控制了這個由正統共和黨人控制的州。1872年1月24日,密蘇里州的自由派共和黨人發出5月份在辛辛那提召開全國代表大會的呼籲。為了響應這一號召,各州持不同意見的共和黨人在自由派旗幟下紛紛組織起來,選出了參加大會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