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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夏天象的記載中,其中有些科學資料諸如水災、旱災,地震, 等等,對後人的研究很有參考價值。如《重修涼州感應塔碑銘》記載公 元1092年(夏天佑民安三年)涼州大地震,震壞了該地的感應塔。這一 記載為我國地震學工作者提供了珍貴的資料,受到了有關專家的重視。
西夏建國前,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曆法。公元1001年,宋司天監參考 以前曆法,製成“儀天曆”,應德明之請,頒賜西夏。“德明時行中國 儀天興注歷垂三十年”①。這是西夏使用宋朝曆法的最初記載。公元 年(宋天聖元年)八月,宋製成“崇天萬年曆”,打算頒行西夏,但“未 及頒而曩霄稱帝,自為曆日,行於國中”②。元昊設“大恆歷院”的機構, 掌管曆法的編制和頒行。表明西夏統治者對曆法的重視。但西夏自己制 定了哪些曆法?無從查考。從留下的實物看,未見純西夏文編制的曆書, 但有西夏文、漢文合璧曆書。如黑水城出土,現藏於俄國的五種西夏曆 書中,就有西夏文、漢文合璧書寫。至於出土於黑水城現藏於大英博物 館的成於公元1047年(天授禮法延祚十年)的與一般曆書不同手寫西夏 曆書殘頁,採用表格形式。其中表示月分、星宿、節氣、干支和數目的 字,分別用西夏文或漢文書寫。西夏立國後,除了使用番漢合璧曆書外, 仍然奉行宋朝頒賜的曆書。如公元1045年(夏天授禮法延祚八年,宋慶 歷五年)十月,元昊行宋仁宗頒賜的“崇天萬年曆”。公元1065年(夏 拱化三年,宋治平二年),宋頒賜夏國“曆日一卷”①。公元1085年(夏 大安十一年,宋元豐八年),宋神宗向秉常頒賜“奉天曆”。在西夏奉 行宋歷問題上,有一種看法需要糾正。香港林旅芝先生云: “(夏)始終奉行宋歷,德明時行中國儀天曆,元昊稱帝後, 則奉行仁宗頒賜之崇天萬年曆”②。
④《西夏書事》卷30。
①《西夏書事》卷18。
②同上。
①王珪:《華陽集》卷18,《賜夏國主曆日詔》。
②林旅芝:《西夏史》,第十三章《夏之政制及文化》,第281頁。
其實,西夏並非自始至終奉行頒賜之宋歷,而是於公元1132年“停行中 國曆”。停止的原因是由於西夏已歸附金朝。“故事每於上午孟冬受中 國賜歷,時高宗以乾順附金久,不復頒賜,自是不行中國曆”③。當然, 西夏在被迫停止使用宋朝頒施的曆法後,在一些地區仍然採用以干支記 時日的中原漢歷。如武威小西溝峴山洞中發現的人慶二年(公元1145年)
的西夏漢文曆書殘頁,同中原以干支記時日的曆書大體一致。這種曆法 可能為西夏“大恆歷院”所編。
二、法律 西夏在元昊立國之前,尚無成文法律。遇有民事糾紛,“訴於官, 官擇舌辯氣直之人為和斷官,聽其屈直。殺人者,納命價錢百二十千”④。
元昊建國後,為了確立西夏的典章制度,對宋朝的各種制度的調查研究, 引以為鑑,尤為重視。如宋仁宗放宮人207人“悉任所之”。元昊得此 消息後,“陰以重幣,購得數人,納諸左右,於是朝廷刑賞,宮闈陰事, 纖悉具知”①。元昊不僅“明法律”,而且十分重視法治。他於“案上置 法律”,又以“兵法勒諸部”②,推行一條“尚武重法”的立國方針。這 表明至少在元昊時西夏已有成文的法律。
西夏法律發展至崇宗乾順和仁宗仁孝時,似乎更加成熟和完善。如 崇宗乾順的貞觀年間,為了以法治軍,編撰了一部有著較高實用價值的 軍事法典——《貞觀玉鏡統》;乾佑二十一年骨勒茂才所撰的《番漢合 時掌中珠·人事下》記載了訴訟程序,主要是訴狀,官府表示願意授理, 然後逮捕犯人,追查證據。對於拒不招供的犯人,嚴刑拷打,直至犯人 伏罪、定罪,才算結束審判的全過程。
仁孝時,隨著封建生產關係的發展,針對國內政治、經濟、軍事發 展的新情況,有必要對舊的法典重新進行增修,於是《天盛改舊新定律 令》大型西夏法典應運而生。該法典是一部根據本國的國情,參照宋朝 政書編修的西夏政治制度的法令的彙編。編撰該法典的目的是“為民取 則,為世除惡”③。它是在前代和當代法典的基礎之上修改增補而成的。
“臣等(立法官)參照諸新舊律典,勘訂(這些典籍中)種種不明、不 妥、不適之處,造福民庶”④。該法典全書計20章,2600多面(缺第十 六章),1600條。卷首列編纂者和漢文譯者姓名。表明該法典參考過宋 代政書體例編修而成的。該法典對西夏人的生活作了全面的規定,對西 夏國家機關作了相應的介紹。
《天盛改舊新定律令》頒行了一段時間之後,西夏政府又從實際出 發,增補了一些新的內容、編成《新法》一書。
除了上述法典外,至神宗遵頊時,還編撰了《光定豬年新法》。
以上屬於國家的根本大法。此外,還有針對性的制定了一些具體法 ③《西夏書事》卷34。
④《遼史》卷115,《西夏外紀》。
①《西夏書事》卷13。
②《宋史》卷485,《夏國傳》。
③李仲三漢譯:《天盛年改舊定新律令》第1頁,寧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西夏建國前,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曆法。公元1001年,宋司天監參考 以前曆法,製成“儀天曆”,應德明之請,頒賜西夏。“德明時行中國 儀天興注歷垂三十年”①。這是西夏使用宋朝曆法的最初記載。公元 年(宋天聖元年)八月,宋製成“崇天萬年曆”,打算頒行西夏,但“未 及頒而曩霄稱帝,自為曆日,行於國中”②。元昊設“大恆歷院”的機構, 掌管曆法的編制和頒行。表明西夏統治者對曆法的重視。但西夏自己制 定了哪些曆法?無從查考。從留下的實物看,未見純西夏文編制的曆書, 但有西夏文、漢文合璧曆書。如黑水城出土,現藏於俄國的五種西夏曆 書中,就有西夏文、漢文合璧書寫。至於出土於黑水城現藏於大英博物 館的成於公元1047年(天授禮法延祚十年)的與一般曆書不同手寫西夏 曆書殘頁,採用表格形式。其中表示月分、星宿、節氣、干支和數目的 字,分別用西夏文或漢文書寫。西夏立國後,除了使用番漢合璧曆書外, 仍然奉行宋朝頒賜的曆書。如公元1045年(夏天授禮法延祚八年,宋慶 歷五年)十月,元昊行宋仁宗頒賜的“崇天萬年曆”。公元1065年(夏 拱化三年,宋治平二年),宋頒賜夏國“曆日一卷”①。公元1085年(夏 大安十一年,宋元豐八年),宋神宗向秉常頒賜“奉天曆”。在西夏奉 行宋歷問題上,有一種看法需要糾正。香港林旅芝先生云: “(夏)始終奉行宋歷,德明時行中國儀天曆,元昊稱帝後, 則奉行仁宗頒賜之崇天萬年曆”②。
④《西夏書事》卷30。
①《西夏書事》卷18。
②同上。
①王珪:《華陽集》卷18,《賜夏國主曆日詔》。
②林旅芝:《西夏史》,第十三章《夏之政制及文化》,第281頁。
其實,西夏並非自始至終奉行頒賜之宋歷,而是於公元1132年“停行中 國曆”。停止的原因是由於西夏已歸附金朝。“故事每於上午孟冬受中 國賜歷,時高宗以乾順附金久,不復頒賜,自是不行中國曆”③。當然, 西夏在被迫停止使用宋朝頒施的曆法後,在一些地區仍然採用以干支記 時日的中原漢歷。如武威小西溝峴山洞中發現的人慶二年(公元1145年)
的西夏漢文曆書殘頁,同中原以干支記時日的曆書大體一致。這種曆法 可能為西夏“大恆歷院”所編。
二、法律 西夏在元昊立國之前,尚無成文法律。遇有民事糾紛,“訴於官, 官擇舌辯氣直之人為和斷官,聽其屈直。殺人者,納命價錢百二十千”④。
元昊建國後,為了確立西夏的典章制度,對宋朝的各種制度的調查研究, 引以為鑑,尤為重視。如宋仁宗放宮人207人“悉任所之”。元昊得此 消息後,“陰以重幣,購得數人,納諸左右,於是朝廷刑賞,宮闈陰事, 纖悉具知”①。元昊不僅“明法律”,而且十分重視法治。他於“案上置 法律”,又以“兵法勒諸部”②,推行一條“尚武重法”的立國方針。這 表明至少在元昊時西夏已有成文的法律。
西夏法律發展至崇宗乾順和仁宗仁孝時,似乎更加成熟和完善。如 崇宗乾順的貞觀年間,為了以法治軍,編撰了一部有著較高實用價值的 軍事法典——《貞觀玉鏡統》;乾佑二十一年骨勒茂才所撰的《番漢合 時掌中珠·人事下》記載了訴訟程序,主要是訴狀,官府表示願意授理, 然後逮捕犯人,追查證據。對於拒不招供的犯人,嚴刑拷打,直至犯人 伏罪、定罪,才算結束審判的全過程。
仁孝時,隨著封建生產關係的發展,針對國內政治、經濟、軍事發 展的新情況,有必要對舊的法典重新進行增修,於是《天盛改舊新定律 令》大型西夏法典應運而生。該法典是一部根據本國的國情,參照宋朝 政書編修的西夏政治制度的法令的彙編。編撰該法典的目的是“為民取 則,為世除惡”③。它是在前代和當代法典的基礎之上修改增補而成的。
“臣等(立法官)參照諸新舊律典,勘訂(這些典籍中)種種不明、不 妥、不適之處,造福民庶”④。該法典全書計20章,2600多面(缺第十 六章),1600條。卷首列編纂者和漢文譯者姓名。表明該法典參考過宋 代政書體例編修而成的。該法典對西夏人的生活作了全面的規定,對西 夏國家機關作了相應的介紹。
《天盛改舊新定律令》頒行了一段時間之後,西夏政府又從實際出 發,增補了一些新的內容、編成《新法》一書。
除了上述法典外,至神宗遵頊時,還編撰了《光定豬年新法》。
以上屬於國家的根本大法。此外,還有針對性的制定了一些具體法 ③《西夏書事》卷34。
④《遼史》卷115,《西夏外紀》。
①《西夏書事》卷13。
②《宋史》卷485,《夏國傳》。
③李仲三漢譯:《天盛年改舊定新律令》第1頁,寧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