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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世祖忽必烈之後,元朝只有一個皇帝,有帶兵作戰的經驗,此即是順帝的祖父後來稱武宗的海山,他在1299年率領元軍到中亞細亞與窩闊台的孫子海都作戰。後者始終不承認忽必烈的元朝為合法,甚至元帝縱是中國的天子,也不是蒙古人的大可汗(詳本書“成吉思汗和忽必烈末段)。他糾集了很多成吉思汗的後裔,一度將兩方之間70萬的人口驅逐到中國境內。海山鎮漠北之後兩年海都去世,他的聯盟瓦解,海山又繼續執行五年的掃蕩工作,永遠解除了元帝國在西北部所受的威脅,才回上都做皇帝。因之在他手下立戰功者,產生了三位權臣。一是燕貼木兒,一是康里脫脫,而最後一位則是上述的伯顏,燕貼木兒和康里脫脫都是色目人,屬於中亞的突厥語系,而伯顏屬於蔑兒吉角氏,雖是蒙古人,不屬於元朝皇室的正統。在1333年武宗早已去世,元朝的皇位也經過很多的周折,可是這時康里脫脫已經早死,燕貼木兒雖然也參與擁戴順帝,而且將女兒立為順帝的第一任皇后,他自己卻在順帝正式登極前二月去世,再二年之後,他一家全被清算,其中伯顏的力量為多,因此伯顏成為順帝朝中惟一的跋扈權臣。
順帝登極不久,伯顏以太師為右丞相,封秦王(據說那天秦州地震),以後更廢左丞相,自此獨攬相權。德國漢學家HerbertFranke說:“他確定的是反對中國人的,因此他就與年輕的皇帝衝突,而皇帝倒傾向於臣下對中國傳統多少有些關心的蒙古官員。”
可是妥歡貼睦爾13歲做皇帝,15歲親眼看到他的皇后被伯顏牽去處死,他的同情和傾向,在他登極首七年之內,也不會發生任何實質上的作用了。
在伯顏的主持之下,元朝廢科舉。這種公開的考試制度在元朝本來發軔已遲,直到1315年才第一次舉行,去開國已55年,並且其條制將蒙古色目人分為一科,漢人南人另分一科,因此前二者人口,只有全國3%,其分配名額倒有總數50%。並且朝中的大官除少數例外,一向都是蒙古與色目人包辦。至此連這種考試剛行20年,也一併停止,以後入仕祿除了少數由學校生員出身之外,就靠父祖的勳績蔭官,或以吏員補官、或以衛士久侍近闥升官了。
伯顏又以漢人造反,重申漢人高麗人及南人不得執兵器之禁。《元史》說他曾提議殺張、王、劉、李、趙五姓人,讀來好像不近情理。可是他又確曾以順帝名義下詔:“汝寧棒胡、廣東朱光卿、聶秀卿皆系漢人。漢人有官於省、台、院及翰林集賢者可講求拘捕之法以聞。”而更不合情理的,則是他又禁漢人學習蒙古文及色目文。一方面元朝法律有明文規定:凡五品官以上所進表章都要以蒙古文為正本,漢文為副本。
伯顏於1340年敗後,他好多措施都被放棄,譬如科舉又已恢復。只是有些原有種族上不平等的法令,依然存在,例如“諸蒙古人與漢人爭,毆漢人,漢人勿還報,許訴於有司”。又如“諸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漢人死者,斷罰出征,並全征燒埋銀”。這類條文與元朝及順帝全始終。我們今日提出這些文件,也不專在替漢人鳴不平。(因為鳴不平沒有濃厚的歷史意義),而是指出元朝人不明了中國官僚組織的真性格,因此也不明了他們自己所作所為的真實意義。
從長遠看來,要是蒙古人決定了他們自己統治者的地位和色目人的次要地位,都應長久的保持,有如世襲的階級,則他們的政治體系也應當構成“封建”形態。這也就是說,自始就以地方分權的辦法,聽任宗室王子主持他們采邑內部各種民事刑事,王室只要求他們供應軍事上的人員馬匹,並且按時進貢,然後各采邑才能徹底的舉行次層的封建,這樣才能將全社會構成一個金字塔的模樣,全民都有尊卑長幼的序次,而且通過遺傳,永不更動。更之地產也要與政權不相劃分,經理人員則為武士,如此才能防制社會的流動性搖撼全部體制。同是享有特權者,也各有他們在社會裡固定的功能。日耳曼之部落在中世紀以前征服西歐時,就用這種體制,產生了西方的封建制度,而且維持好幾百年。可是事實上忽必烈的組織系統,又採取中央集權制,不僅地方政府分為路、府、州、縣,官員由大都委任,而且再由中央派出行中書省、行樞密院和行御史台。《元史》裡面的“百官志”,名目浩繁,共有文散官四十二階武散官三十四階,依原則各官按品級都能互相交替,甚至“投下”(貴族的食邑)也由中央政府設官分職的看管,佛教的寺院成了貴族出納款項的銀行。於是食祿的貴族全無責任,反因他們利藪之所在,開傾軋爭奪之門。
蒙古人傾向實際,不耐心於中國傳統政治的道德觀念和抽象原則。殊不知官僚政治雖有無數矯揉偽飾的地方,其提倡對自身的約束和對人的揖讓卻並不是全部做作。並且這種道德觀念確是各人衷心奉行,或者只成為社會上的一種壓力沒有實際的區別。在當日無法將億萬軍民個別的管理得全無差錯的時候,這些抽象原則之精神上的力量仍不可忽視。最低限度它們維持官僚體制上邏輯的完整,間接培植著民間對朝代的信心。一般說來,蒙古人不能體會到這種文化上的因素是一種行政工具;語言上的隔閡,無疑的有決定性的影響。即算對儒家思想最為崇重的仁宗愛育黎拔力八達一朝也不過由皇帝的命令將《大學衍義》、《貞觀政要》和《資治通鑑》譯為蒙古文。以雙方心理上和社會習慣上的距離之大,其隔閡不能因此彌補,當時漢人留下很多蒙古人不通文墨、他們不屑與之為伍的紀錄。其實官僚不能朗誦詩書,皇帝的聖旨以俚語抄傳,本身不一定成為行政上的差錯,但是集體的講則是這些因素在中國特殊的環境裡,構成統治者不能贏得被統治者自動合作的關鍵之所在,伯顏不過將這鴻溝更加顯明的公諸眾覽而已。
順帝登極不久,伯顏以太師為右丞相,封秦王(據說那天秦州地震),以後更廢左丞相,自此獨攬相權。德國漢學家HerbertFranke說:“他確定的是反對中國人的,因此他就與年輕的皇帝衝突,而皇帝倒傾向於臣下對中國傳統多少有些關心的蒙古官員。”
可是妥歡貼睦爾13歲做皇帝,15歲親眼看到他的皇后被伯顏牽去處死,他的同情和傾向,在他登極首七年之內,也不會發生任何實質上的作用了。
在伯顏的主持之下,元朝廢科舉。這種公開的考試制度在元朝本來發軔已遲,直到1315年才第一次舉行,去開國已55年,並且其條制將蒙古色目人分為一科,漢人南人另分一科,因此前二者人口,只有全國3%,其分配名額倒有總數50%。並且朝中的大官除少數例外,一向都是蒙古與色目人包辦。至此連這種考試剛行20年,也一併停止,以後入仕祿除了少數由學校生員出身之外,就靠父祖的勳績蔭官,或以吏員補官、或以衛士久侍近闥升官了。
伯顏又以漢人造反,重申漢人高麗人及南人不得執兵器之禁。《元史》說他曾提議殺張、王、劉、李、趙五姓人,讀來好像不近情理。可是他又確曾以順帝名義下詔:“汝寧棒胡、廣東朱光卿、聶秀卿皆系漢人。漢人有官於省、台、院及翰林集賢者可講求拘捕之法以聞。”而更不合情理的,則是他又禁漢人學習蒙古文及色目文。一方面元朝法律有明文規定:凡五品官以上所進表章都要以蒙古文為正本,漢文為副本。
伯顏於1340年敗後,他好多措施都被放棄,譬如科舉又已恢復。只是有些原有種族上不平等的法令,依然存在,例如“諸蒙古人與漢人爭,毆漢人,漢人勿還報,許訴於有司”。又如“諸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漢人死者,斷罰出征,並全征燒埋銀”。這類條文與元朝及順帝全始終。我們今日提出這些文件,也不專在替漢人鳴不平。(因為鳴不平沒有濃厚的歷史意義),而是指出元朝人不明了中國官僚組織的真性格,因此也不明了他們自己所作所為的真實意義。
從長遠看來,要是蒙古人決定了他們自己統治者的地位和色目人的次要地位,都應長久的保持,有如世襲的階級,則他們的政治體系也應當構成“封建”形態。這也就是說,自始就以地方分權的辦法,聽任宗室王子主持他們采邑內部各種民事刑事,王室只要求他們供應軍事上的人員馬匹,並且按時進貢,然後各采邑才能徹底的舉行次層的封建,這樣才能將全社會構成一個金字塔的模樣,全民都有尊卑長幼的序次,而且通過遺傳,永不更動。更之地產也要與政權不相劃分,經理人員則為武士,如此才能防制社會的流動性搖撼全部體制。同是享有特權者,也各有他們在社會裡固定的功能。日耳曼之部落在中世紀以前征服西歐時,就用這種體制,產生了西方的封建制度,而且維持好幾百年。可是事實上忽必烈的組織系統,又採取中央集權制,不僅地方政府分為路、府、州、縣,官員由大都委任,而且再由中央派出行中書省、行樞密院和行御史台。《元史》裡面的“百官志”,名目浩繁,共有文散官四十二階武散官三十四階,依原則各官按品級都能互相交替,甚至“投下”(貴族的食邑)也由中央政府設官分職的看管,佛教的寺院成了貴族出納款項的銀行。於是食祿的貴族全無責任,反因他們利藪之所在,開傾軋爭奪之門。
蒙古人傾向實際,不耐心於中國傳統政治的道德觀念和抽象原則。殊不知官僚政治雖有無數矯揉偽飾的地方,其提倡對自身的約束和對人的揖讓卻並不是全部做作。並且這種道德觀念確是各人衷心奉行,或者只成為社會上的一種壓力沒有實際的區別。在當日無法將億萬軍民個別的管理得全無差錯的時候,這些抽象原則之精神上的力量仍不可忽視。最低限度它們維持官僚體制上邏輯的完整,間接培植著民間對朝代的信心。一般說來,蒙古人不能體會到這種文化上的因素是一種行政工具;語言上的隔閡,無疑的有決定性的影響。即算對儒家思想最為崇重的仁宗愛育黎拔力八達一朝也不過由皇帝的命令將《大學衍義》、《貞觀政要》和《資治通鑑》譯為蒙古文。以雙方心理上和社會習慣上的距離之大,其隔閡不能因此彌補,當時漢人留下很多蒙古人不通文墨、他們不屑與之為伍的紀錄。其實官僚不能朗誦詩書,皇帝的聖旨以俚語抄傳,本身不一定成為行政上的差錯,但是集體的講則是這些因素在中國特殊的環境裡,構成統治者不能贏得被統治者自動合作的關鍵之所在,伯顏不過將這鴻溝更加顯明的公諸眾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