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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的意見分歧,挑選了大部分北德大區領袖不能與會的工作日,即 1926 年 2

  月 4 日,在遠離北方派根據地的南德班貝格召開納粹黨全德領袖會議(通稱 “班貝格會議”)。由於北方派出席人數極少,希特勒在會上占據了絕對優 勢。經過長達 5 小時的辯論,會議否決了施特拉瑟兄弟擬訂的新綱領,通過 了反對沒收前王公財產的決議,並確認了希特勒的領袖地位。班貝格會議是 納粹黨發展史上一個重要里程碑,以希特勒為首的狂熱民族擴張主義者扭轉 劣勢,壓倒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派,使納粹黨最終走上同壟斷資產階級勾結, 成為壟斷資本實際利益代表者的道路。1926 年 5 月,希特勒在慕尼黑會議上 宣布“二十五點綱領”永久不變,並壟斷對黨綱的解釋權,以防止其向“左” 偏移。1928 年 4 月,他又以黨的名義發表聲明,重新解釋黨綱第十七條,強 調納粹黨維護私有財產,“土地改革”主要針對猶太人的投機公司,“無償 沒收”必須限於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

  與此同時,希特勒加緊納粹黨的重建工作。 首先,改組中央領導機構。在領袖之下設立由 18 人組成的“全國指導

  處”,每個成員分管一個方面的事務。將中央機構分為兩個部,第一部由格·施 特拉瑟領導,下轄外交、新聞、滲透活動及建立黨小組 3 個部門,負責對付 和破壞魏瑪政府;第二部由希爾領導,下轄農業、司法、國民經濟、種族與 文化、內政、勞工、工程等部門,負責培訓未來的國家官員。

  其次,擴建地方組織,將納粹黨的網絡撒向全國。他們將全國劃分為 9

  ① 即 Solidarism,該理論認為利益相關的社會組織是以社會成員的相互依存為基礎的。

  個地區(Landes),下轄 36 個大區,各設地區督察員和大區領袖,以下逐級 設分區、分部、支部和小組,各設一領袖。

  再次,增設黨的分支組織和附屬協會,用以增強戰鬥力和擴大影響。1925 年成立了“黨衛隊”,初時規模較小,共約 200 名成員,隸屬於衝鋒隊,主 要任務是保衛納粹黨及其領袖。1929 年 1 月希姆萊擔任該組織的全國領袖, 開始擴充隊伍,規模迅速擴大。黨衛隊隊員穿黑色制服(原為褐色制服), 系戴黑領帶、黑肩章、飾有骷髏標誌的黑色大沿帽和鑲黑邊的卍字臂章。1926 年成立了“希特勒青年團”,作為爭取和控制青年的工具。以後,又相繼成 立了民族社會主義教師協會、民族社會主義法學家聯盟,德意志文化戰鬥同 盟和民族社會主義德意志醫生聯盟等組織,用以網羅各階層人士。

  納粹勢力的發展

  由於納粹運動的群眾基礎主要是不滿現狀的各種社會破壞力量,因此在 資本主義相對穩定時期,納粹黨的勢力難以迅速發展。1925 年底,納粹黨員 只有 2.7 萬。希特勒重組納粹黨後,為了抑制黨內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派勢 力,把納粹黨的宣傳重點放在民族沙文主義和民族擴張主義方面,從而在一 定程度上削弱了納粹黨對群眾的吸引力。在 1928 年 5 月的國會選舉中,納粹 黨只獲得 81 萬票,比 1924 年減少 9 萬票。施特拉瑟兄弟趁機敦促希特勒加 強“社會主義”宣傳,以避免納粹黨走入死胡同。希特勒也需要中下層民眾 的選票,沒有這些選票,他就喪失了同權勢集團進行政治交易的資本。

  1929 年 8 月初,納粹黨黨代會決定成立“民族社會主義企業支部”,作

  為影響企業工人的分支組織。 世界經濟大危機發生後,希特勒趁機接過黨內“激進派”要求,利用廣

  大中下層民眾的困境,發動了強大的宣傳攻勢。他組織數千名納粹宣傳員和

  “演講學校”學生前往中小城市和廣大農村,進行蠱惑人心的宣傳,併到處 舉行各種群眾集會,演講會、青年集會和火炬遊行等活動,到處散發傳單, 張貼廣告和標語,製造聲勢,以致於有些地方一時看不到空白的室外牆壁。 納粹黨頭目在拉攏群眾的過程中,一方面利用自己出身下層的有利條件,同 中下層民眾一起坐車和用餐,介紹自己的身世,努力縮短同群眾的距離;另 一方面則以集會和遊行的方式顯示納粹黨的實力和權威,向渴望得到“國家 保護”的民眾展示納粹黨的關心。納粹集會大多規模巨大,四周布滿納粹黨 旗,衝鋒隊員組成儀仗隊和吹奏樂隊,並負責維持會場“秩序”,納粹頭目 在黨徒的簇擁下出場,整個會場籠罩著濃厚的宗教色彩和軍國主義氣氛。同 時,納粹黨還使用新式的宣傳工具,在會場上使用擴音器,在各地廣場上放 映希特勒和戈培爾進行競選演說的電影,向擁有唱機的家庭寄發灌有納粹頭 目演講錄音的唱片。

  納粹黨針對群眾要求改變現狀的迫切心情,攻擊民主政體,攻擊魏瑪政 權,頌揚獨裁制的優越性,許諾納粹政權將向全體公民提供強有力的國家保 護。

  納粹黨向失業工人許諾要消除經濟危機和失業現象,確保每個人都有工 作和麵包,並進而保證“要打破占有的特權,要把德國工人的解放擴充到分 享紅利,分享所有權和分享領導權。”

  納粹黨對城鄉小資產階級的許願是:“提供充分的工作崗位,使在勞動 崗位的勞動者能過上富裕的生活,保障工作和贏利”;“保護中等階層”, “限制壟斷資本的利潤來源”。1930 年,納粹黨提出了“商店——分店稅收 法”和“定貨法”等提案,要求“保護日益受到大企業嚴重威脅”的個體商 販,“國家或地方的定貨,國防軍的定貨,以及私人企業的大批定貨,盡可 能由手工業和中小工商業承擔。”1932 年,納粹黨提出了《迅速提供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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