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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一切罪行都未能逃出法網,社會生活大大地健康化了,民警局的偵查員們拿到了獎金。

  洗刷本區的污點還可以採用相反的方法:要做得好像根本沒有刑事犯罪。年老的前犯人伊萬·葉米利揚諾維奇·布雷克辛,六十五歲,蹲過十年牢(是我在馬爾非話“沙拉什卡”時的朋友),一九七八年七月在“旅遊者”消夏村黃昏街頭無人時遭到兩個年輕流氓的毒打和搶劫。他在公共汽車站躺了兩個小時,沒人管。後來被拉到附近德德奈沃的一家內科醫院。薩維利耶娃醫生根本治不了——但也不送他去外科醫院;儘管他說出了自己的姓名,年齡,她也不把傷者的情況通知醫療系統,甚至也不報告民警。被毆打者渾身血腫,腦出血,牙齒打掉,眼角出血,不但沒有得到治療,甚至沒人護理(衛生員喝醉了),整整三天三夜,躺在一張漆布上,後背泡在尿里。他的家人在這個村里並沿著薩維約洛夫公路東奔西跑地找了他三天三夜,——可是醫生哪裡沒有報告呀。最後終於找到了,靠自己——不是靠醫院——想辦法從莫斯科叫了一輛復甦急救車,拉到一位神經外科大夫那裡,大夫做了顱骨手術,但未能制止內出血。患者受了九天痛苦之後去世了。

  當地的伊克山民警局收到了法醫鑑定,但並不忙著立案偵察,更沒有到醫院檢查血衣尋找線索。原因是捷捷來沃人人都知道這些本地的流氓,可是誰都怕他們。上面說過的那個女醫生薩維利耶娃協助高級偵查員格拉西莫娃(在詢問死者的妻子時她的辦公室里放著流行音樂),搞了兩個多月,偵查結論是:因受害者發生卒中,至使倒地時跌傷。這樣一來,沒什麼人可抓,犯罪沒有發生,本區是乾淨的。

  願你在天國安息,伊萬·葉米利揚諾維奇!

  有一年、上面號召要抓捕、審判、驅逐寄生蟲,打從這年以後,社會可就更健康了,法制可就更加強了。這項法令也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過去的極富彈性的第五十八條第十分條;罪狀也可以隨便說,用不著物證,而且你也沒法反駁。(對詩人伊·布羅德斯基適用了這一條,不是搞得很成功嗎。)

  “寄生蟲”這個字眼他們一拿到手裡就做了巧妙的曲解。正是因為寄生蟲們——拿著高工資的遊手好閒者一坐上了法官的席位,對那些下班以後賣命掙點外快的貧苦勞動者和能工巧匠們的判決書才源源而來。瞧他們撲向所謂“寄生蟲”時的那個狠勁!那是飽漢子對餓漢子自古就有的狠心。阿朱別伊手下的兩個喪盡天良的記者(《消息報》,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竟然無恥地聲稱:“把寄生蟲驅逐出莫斯科的距離還不夠遠哪!還允許他們接受親屬的包裹和匯款哪!對他們管制得還不夠嚴哪!”“沒有強迫他們從日出到日落地勞動啊”,就是這麼寫的:“從日出到日落”,一字不差。那是什麼共產主義的日出,是哪家的憲法需要這樣的農奴勞役制?!

  我們列舉了使群島經常保持滿員的幾條重要的水流(同時還有永遠不會減少的“官盜”)。

  那些整天在街上轉悠的,坐在指揮部里的,打掉被截住的人們的牙齒的“人民糾察隊員”也不白耽誤工夫。這些民警局指定的烏什庫尼克一或者衝鋒隊員是憲法裡沒有也不對法律負責的。

  古拉格群島的補充人員是源源不絕的。雖然我國社會早已是無階級社會,儘管半邊天已經被共產主義霞光映紅,但是,我們卻不知為什麼已經習慣於這樣的事實了:犯罪現象不僅沒有消滅,而且不見減少。豈止如此呢,近些年來甚至不再向我們許諾要消滅犯罪現象了。三十年代確實許諾過:快了,快了,再過幾年就行了!現在呢,不再許諾了。

  我國的“法律”是強大而旋轉變化自如的。它不同於地球上一切稱為“法律”的東西。

  思想糊塗的古羅馬人想出過一條原則,說什麼“法律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是,我們國家的“法律”卻有回溯效力!古老的反動諺語說什麼“法律是不能往回寫的”。可是,我們國家的“法律”就可以往回寫!如果說(最高蘇維埃)剛剛頒布了一道新時興的法令,而“法律”當局很想把它適用於那些在此之前被捕的人們的話,那有什麼呢,滿可以適用嘛!對於買賣外幣的人和貪污受賄的人就是這樣辦的:地方當局,例如基輔市,把名單送到莫斯科來請求在名單上標出記號,應該對哪些人適用回溯效力(需要延長刑期或需要湊足“吃九克”的人數)。莫斯科也就標出了。回溯效力適用了。

  還有一點,就是我國的“法律”能夠預見到將來。按常理說,在開庭審判之前誰也不可能知道審判將怎樣進行以及會作出什麼樣的判決。可是,不,你看,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制》雜誌就在法院開庭審判之前把審判經過和判決全都登出來了。雜誌社怎麼猜中的?那你去問他們自己吧……

  蘇聯總檢察署的機關刊物《社會主義法制》一九六二年一月份第一期。這期雜誌是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付印的。可是在該期第七三一七四頁上卻登載著格里戈里耶夫(格魯茲德)的一篇題為《法西斯劊子手》的文章。文章報導了在塔爾圖市舉行的對愛沙尼亞戰犯進行的公審過程。記者描述了詢問證人的情況、擺在審判席上的物證、對被告人的審訊(“殺人犯厚顏無恥地回答說……”)、旁聽席上的反應和檢察長的發言。最後,他報導說,對被告宣判了死刑。事實上這一切鑽正是這樣發生的,只不過是發生在一九六二年一月十六日(見一九六二年一月十七日《真理報》),而這時雜誌早已印好並且出售了。(這是因為開庭時間推遲了,沒有及時通知雜誌編輯部撤稿。這位記者為此被判處強迫勞動一年。)

  而且我國的“法律”也不知道有一種所謂“偽證罪”。它根本不認為作偽證是犯罪。我們中間有一支龐大的、專作偽證者的大軍,這些人過著逍遙自在的日子,進入應該受到尊敬的老年期,在金色的黃昏中消閒納福。整個世界上,整個人類歷史中,只有我國對偽證者關懷備至!

  我國的“法律”也從來不懲處殺人犯審判員和殺人犯檢察長。他們都受到尊敬並擔任著原來的職務,而且還要工作很久,然後才光榮而尊貴地去度過晚年。

  還不能不允許我國“法律”有所搖擺和發生急劇的轉變,因為這些都是人們激動的腦海中時隱時現的創造性思維所固有的特點。一忽兒法律轉向一個極端:這一年必須大大降低犯罪率!要少逮捕人!少判罪!被判刑人可以“交保釋放”!隨後,它又轉向另一極端。壞人還沒有被全部抓起來!不能搞“交保釋放”這一套!應該更嚴格地管理!判刑太寬!處決那些壞蛋!

  但是,儘管遭到風暴的多次襲擊,我國這隻“法律”航船依然在莊重、威嚴而平穩地航行著。最高法院的法官和高級的檢察長們是富有經驗的,這些風浪打擊對他們來說不過是區區小事。他們召開幾次全體會議,發出自己的指示,於是,每一個新的、極其荒唐的方向性轉變就都會被解釋成是群眾早已盼望的、是我國整個歷史發展已經準備好條件而勢在必行的、是那“唯一正確的學說”所早已預言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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