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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個案情的發展脈絡由司馬強局長一一道出,所有人均感到前所未有地不可思議,陳明虎去廁所小解,整個過程不過兩三分鐘,這麼多的人物在這麼短的時間內逐一出現在財務科,時間間隔極短,卻一直不曾彼此撞見,還逐步變成一起悶屍案。這麼一系列離奇的巧合實在讓人無法想像,而司馬局長的細緻推理和大膽推測更是讓人覺得匪夷所思。但是,這一切又無法推翻,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案件,似乎只有這樣一種合理的解釋了。

  第九章 那人是誰?

  案件距離最後的水落石出似乎只有一層窗戶紙了,但呂陽如何得到鑰匙,又是如何得知鑰匙就是開啟紡織廠保險柜的?那個鎖門人究竟是誰,他這麼做的目的又是為了什麼?同時,這一切的推理假設也僅僅是推理假設,尚且缺乏確鑿充分的證據,無法作為定案的根本。專案組認為,前期的偵查肯定還存在一些遺漏,如果鎖櫃門的人不是廠方人員,一定還有外人進入到紡織廠。我們決定加大力度,全力排查當天下午究竟還有誰到過財務科所在的樓層,呂陽又是如何得到了這把鑰匙。

  這次排查開始前,司馬局長拍著桌子說:“挨個問,誰也別漏,就是蒼蠅耗子都給我過一遍篩子。”

  五天之後,偵查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根據紡織廠門衛和辦公樓傳達室工作人員回憶,當天下午還有一名男性送水工進入過辦公樓,是給三樓工會送水的。考慮到案發的財務科辦公室在二樓,依據常理推斷,送水工從三樓下樓後竄至二樓的可能性並不大,為避免打草驚蛇,偵查員首先找到送水公司負責人,向他了解這名送水工的一些情況。

  送水公司負責人表示,紡織廠工會所需的桶裝飲用水均來自該公司,當天恰恰是送水服務滿一年的最後一天。如須在接受服務,則要提前支付下一年的服務費,也就是一年的水費。往常這項工作由負責送水的送水工將發票交工會主席簽字,然後到財務科報帳領錢。但當天那位叫陳雲飛的送水工回來後,稱紡織廠財務科沒人,需要下次送水的時候再去領錢。而根據劉出納的敘述,當天並沒有送水工來找過她。

  專案組立即認定,送水工陳雲飛對公司負責人的回覆是在故意隱瞞事實,而且與劉出納的描述兩相衝突,此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應立即予以控制。

  送水工陳雲飛,男,27歲。看到我們來找他,陳雲飛立刻慌了,沒等我們怎麼問,就哭天抹淚地說了。他交代:當天自己從紡織廠三樓的工會辦公室下來後,直接去了二樓的財務科。當時,他是從走廊的西側走進來的,看見財務科的劉出納在走廊的東側打電話,並沒有看到自己。他剛要打招呼,突然發現財務科的門口鋪著一面黨旗,屋內則空無一人,而且屋內保險柜的櫃門虛掩著,上面還插著一把鑰匙。見此情景他腦子一昏,立刻起了貪念,鬼使神差地踩著黨旗走到保險柜前,本想開櫃順手牽羊拿些錢,但手一摸到鑰匙又立刻害怕起來,偷保險柜可是大罪啊。同時,他又想到,自己的指紋已經留在鑰匙上面,萬一這個柜子已經有別人提前光顧過,警察一驗指紋,自己豈不成了個冤大頭。於是,陳雲飛順手一頂,將櫃門扣合鎖死,然後拔出鑰匙溜之大吉。

  供述之後,陳雲飛可憐巴巴地問我們:“難道是保險柜里的錢少了?你們得好好查查,我可真沒拿啊。我就是偷了一把鑰匙,不算犯什麼大罪吧?”看他這副樣子,每名民警都感到一陣無法形容的怪異,難道這也算過失殺人嗎?

  隨後,陳雲飛將藏匿在自己家中的保險柜鑰匙交出,經多名當事人辨認,確為陳青山偷配的那一把,而且通過試驗,也可以打開保險柜。

  至此,整個案件基本真相大白,呂陽入室盜竊,因為受到驚嚇鑽入櫃中,而後,陳雲飛拔出鑰匙,並鎖上櫃門。其中,還穿插了陳明虎扔黨旗等偶然事件,客觀上給案件的發展製造了很多便利條件,當然,對於我們來說,則是很多障礙。

  看到案件總算是破了,我忽然想起當天看到案發現場時腦子裡浮現出的那句話——“人為財死,鳥為食亡”。看來這個呂陽,還真是活生生的一個例子啊。

  儘管案件大體已經弄清楚了,但依舊留下一些疑點:呂陽如何得到鑰匙,又是如何知道鑰匙就是開啟保險柜的?他為何要選擇白天潛入?是否真是因為聽到門外陳明虎的腳步聲,而出於本能反應鑽進櫃中的呢?

  圍繞這些沒有弄明白的疑點,我們又陸陸續續地查了將近一年,最後仍是沒有任何頭緒。目前,此案已被列為本局一號專案。偵查工作持續進行中。

  後記

  關於送水工陳雲飛,因為沒有實施盜竊,也不構成過失殺人,我們對其批評教育後便予以釋放。

  過失殺人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

  本案中,陳雲飛見到財務科保險柜已經開啟,櫃門上遺留鑰匙,本意是想盜竊財物,但因其突然產生畏懼心理,便順手關閉櫃門拔出鑰匙。雖然他的這種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呂陽的死亡,但無法認定他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無法認定他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畢竟,保險柜是裝錢的,而不是裝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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