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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黨專政期間,創造了一個高層機構,總算結束了軍閥混戰,但是全靠城市經濟維持。

  共產黨的土地革命,在農村中創造了一個新的低層機構。現在中國當前的任務,則是在高層機構和低層機構間敷設有制度性的聯繫才能從上至下,能夠以經濟及法治的方法管理,脫離官僚政治的壟斷。

  這不是說整個一個世紀所有的人物,毫無賢愚得失,只是他們的賢愚得失不足以更改上述歷史發展的程序。大歷史的著眼注重群眾運動對社會上的長期貢獻。要不是有這些積極的因素,中國1980年間也仍會和1910年間一樣,不可能生存至今。我這樣解釋歷史,超過黨派的分別,也超過國際的界限,即對重洋遠隔的師長同學,以及在內戰期間喪生的亡友靈前,才都講得過去。

  我們小時候讀歷史,常有中國不如別人之感,何以日本明治維新,幾十年內就見事做得頭頭是道,而中國似乎越做越糟。現在才看得明白,中國文化是亞洲大陸地理的產物,歐美和日本的物質文明,有他們海洋性國家的經驗,況且每個國家發展,也有他們先後程序,而其中最大的差別,則是現代先進的國家,以商業的法律作高層機構及低層機構的聯繫。落後的國家以舊式農村的習慣及結構作為行政的基眈。

  我們今日一提到這問題,首先還沒有把問題掌握清楚,就先要被質問,作者是否站在資本主義的立場。可是最近根據法國歷史學家鮑德爾(Fernand Braudel)考證,"資本主義"(Cap-talis)這一名詞還是19世紀後期的產物,而僅在20世紀內廣泛使用。馬克思雖稱'賀本家"(capitalists)及"資本家的時代"(caPitalist era),並未引用"資本主義"這一名詞。今日我們公認為最先的資本主義思想家,實為亞當·斯密(Adam Smith)。他自己也不知道資本主義為何物,他著的《原富人在民國初年即在中國行銷。而他在18世紀著書時僅稱商業的管制辦法優勝於農業的管制辦法。在研究大歷史的立場,這種分析方法最能表現每個國家先後發展的程序。也才不會用抽象的道德觀念,抹殺了實際上技術的作用及成效。今日中國主張實事求是,我覺得更應當收集未曾被濫用的資料,將歷史的基點推後好幾個世紀,以原始的眼光重新檢討很多國家由落後到先進的程序。

  這樣看來,以"資本主義"形態在歐洲作先鋒者,實為義大利的自由城市,其中驍首則為威尼斯,這城市在大陸所占有的農業地區經濟力量有限,而市內鹼水也不便製造,在教皇及神聖羅馬帝國(其本身不在義大利而在德奧)爭權,兩不相讓之間,取得獨立地位。其最大的方便則是地方小,內部組織簡單。13世紀之後,其全部國家有如一個大城市,也如一個大公司,所有民法即全部為商法,所以也不顧天主教的教義,建設海軍,竭力經商,為歐洲最先進的國家。

  繼威尼斯而興起,則為荷蘭,荷蘭正式國名為"尼德蘭王國"(Koninkrijk derNederlanden)。歷史上也稱The DutChRepublic,或United Netherlands。荷蘭(Holland)不過為聯邦內七個省之一省。但是這個國家廠世紀初獨立時,荷蘭人口占全國2/3。又供應聯邦經費3/4。尼德蘭因抵抗西班牙政府及參加宗教革命才聯合全體荷民成為獨立國家。過去無統一國家及社會的經驗,經濟發展尤參差不齊。顯然荷蘭雖工商業先進,尼德蘭境內也有很多省份保持中世紀形態,為落後的農村機構。不能以同一的法律在全境施行,於是乃行聯邦制,大事由聯邦決定,其他各省自理。開現代國家雙層政治的先河。初時荷蘭還堅持它有獨立外交的主權。聯邦的海軍也是由5個海軍單位拼成。雖然全國皈依新教的卡爾文派(Calvinists),初獨立時很多教徒對這派教義所謂"定命論"(Predestination)者作特殊的解釋,以便支持他們各別的政治活動。但尼德蘭國終因對外經濟的激烈競爭及本身高度經濟的發展下,使其內部矛盾逐漸解除而成為世界富強國家之一。

  在荷蘭之後商業資本高速發展的則為英國。英吉利及蘇格蘭稱"聯合王國",大於荷蘭5倍至6倍之間。我們今日看來面積小,在18世紀之前的歐洲則為大國,也有堅強的農業基礎。這國家商業組織沒有展開之前,常為各先進國家掣肘。如銀行業,即為義大利人壟斷,以後保險業也為荷蘭人操縱。義大利人在倫敦的市街稱為侖巴德街(Lombard Street)他們也享有領事裁判權。英國輸出以羊毛為主。義大利人即先墊款於畜牧的農村,將羊毛預先收買,又掌握其海外市場。

  英國的整個17世紀可稱多難之秋。起光英皇與議會衝突,財政稅收成為爭執的焦點,又有宗教問題的擾壤,司法權也成問題,對外關係又發生疑忌,也有內戰、武君,革新為民國,政治獨裁制、復辟,行第二次革命的大變化,又產生了暗殺,排斥異教徒,發傳單及英皇受外國津貼的情節,而其人口又不過400-600萬,其與本世紀初中國之不能治理,情形也大同小異。當然這段歷史可以產生很多不同的解釋。不僅不同的歷史家著書爭執,有時同一的作者所著書也前後解釋不同。

  我極想向中國讀者提及的,則是對中國的大歷史而言,英國1689年的經驗,深足借鏡。這年代之前,英國為一個"不能在數目上管理的國家"(mathematicallyunmanagea'le),法律即有不同的見解,法庭也有三四種不同的種類。所謂普通法(common law)者,乃中世紀遺物,絕對的尊重成例,凡以前沒有做的事都不能做;對地產注重使用權。對所有權倒弄不清楚;缺乏適當的辭章,足以解釋動產的繼承權;不動產的押當,也不符合社會需現款的情況,也沒有將地租按時價調整的辦法;農作物只能推銷於本地,限於歷史上有基礎的市場。其他如組織公司,宣告破產等全未提及。簡言之,這種法律以舊時代的習慣作倚襯,無意改革。一到17世紀初期,大批白銀由西半球輸入,物價陡漲,英國內地也受國際貿易及國際戰爭的影響,整個社會動搖。地主則不能保持自己的產業,商人則不願付額外之稅,皇室則因軍備增加而無法籌切,一般貧民及小市民也為生活所通,有時感情衝動。宗教上教義中抽象之處更給他們火上加油,其所謂君權、民權的爭執,兩方都有理由,其困難之處則是問題的範圍已經超過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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