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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出土的古代筮占數列符號,自張政烺先生真正釋讀出後,發現已不少,早起可追溯到新石器時代晚期,下至戰國時期,屬之商代者,在殷墟王邑及山東平陰朱家橋遺址均有出土,年代為晚商時期②。晚商的筮占數列符號主要見諸陶器、陶范、磨石、甲骨之上,學者多有董理闡發③。商代筮占中出現的數字,今已知有一、五、六、七、八、九,筮數形式有六個爻的重卦,三個爻的單卦及四個爻者。其易卦的爻變均是在上卦相同的條件下,下卦各爻皆可變,變卦既可將奇數變偶數(陽變陰),偶數變奇數(陰變陽),也可奇數變奇數(陽變陽),偶數變偶數(陰變陰),均比《周易》顯得原始而靈活①。殷墟甲骨上所見筮數見下表:
如上示,三爻的單卦只見於一期武丁時,以後又推演出四爻及六爻的重卦,晚期形式主要為六爻,顯示了筮占由簡而繁複的發展過程。另外,這些筮占似已萌發類於《周易》的奇陽(一)偶陰(一)的陰陽數術觀念,特別是三爻和六爻的卦畫形,頗可與《周易》相應卦畫、卦名參照,表明《周易》的形成過程中似吸收了商人筮占法而有其新釋及淘汰。再者,卜龜上的“九六”爻數,或可對文獻說的“文王廣六十四卦,著九六之爻”作出修正,證明商人筮占與《周易》實一脈相承。卜龜上的一組五列平行短線符號似屬當時存在的另一種數占法,有學者疑與《太玄》有淵源關係,不失為較具啟發意義之說。
應指出者,這些記有筮數的骨料均是卜用的甲骨,有的還兼記卜辭,反映了卜與筮的結合。李學勤先生曾分析西周甲骨上有在卜兆邊記筮數,認為這些筮數都是卜前所行關於同一事項揲筮的結果,與卜兆有參照的聯繫,卻不是由兆象得出來的①。這同樣適合於上表材料。《禮記·曲禮上》云:“卜筮不相襲”,鄭玄註:“卜不吉則又筮,筮不吉則又卜,是瀆龜策。”似古代卜筮並用時是有若干忌諱的。《周禮·春官·筮人》:“凡國之大事,先筮而後卜”,鄭玄註:“當用卜者先筮之,即事有漸也,於筮之凶,則止不卜。”可能在卜筮並用時,若先筮後卜,筮占必須逢吉,才能繼之以卜,若筮占不吉,再卜就是褻瀆龜策。但若先卜後筮,似無此忌,如《左傳·僖公四年》記晉獻公欲娶驪姬,“卜之,不吉;筮之,吉”,卜人說:“筮短龜長,不如從長。”可見卜不吉仍可繼以筮,但一般要服從於甲骨占卜的結果。這種忌諱應出自重龜輕筮觀念。《儀禮·士喪禮》賈疏即說:“龜重,威儀多;筮輕,威儀少。”上表有的卜骨上有“吉”的卜筮兆象,知晚商已產生了“卜吉則筮”或“筮吉則卜”的占卜禮制。
商代晚期的筮占每以成組出現,表中有兩例甲骨上均為三個重卦成一組,與《曲禮上》說的“卜筮不過三”契合。特別是其中一例,出土時同坑共出三塊牛胛骨,另一例卜龜上的三個重卦,據肖楠說,字體和契刻風格不同,可能出自三人之手。表明隨著晚商卜筮並用的出現,甲骨三卜之制也相應在向卜筮三人占形式過渡。
晚商漸趨僵化的甲骨占卜制度,當其吸收進流行於中下層社會的筮占法,無疑增添了一定的活力。《洪範》述殷禮有“立時人作卜筮,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可見這種卜筮制度的出現,在當時有可能造就政治制度的鬆動,促進早期民主意識,唯惜周滅商而使這一發展遽然中斷。但從晚商思想成熟程度言,早先的甲骨占卜是擺在客觀事物主體和人的主觀認識客體之間,人的直接觀察對象不是客觀事物本身,而是甲骨兆象變化,人只是憑其主觀臆想對知覺表象進行感性猜測,還談不上具有合乎邏輯的判斷和抽象的思維;然筮占卻已初具數學邏輯推演,儘管仍束縛於傳統鬼神崇拜意識,但其中畢竟蘊育著原始哲學思想上辯證法的運動與變的認識因素。這也是卜筮制度為後來長期沿襲的頑性和魅力所在。
① 於省吾:《伏羲氏與八卦的關係》,《紀念顧頡剛學術論文集》,上冊,巴蜀書 社,1990年。
① 《浙川下王崗》,文物出版社,1989年,200頁,又圖版五三·8。
② 《南京市北陰陽營第一、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58年1期。
③ 《1959年冬徐州地區考古調查》,《考古》1960年3期。
① 《舞陽賈湖遺址的試掘》,《華夏考古》1983年2期,《河南舞陽賈湖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至六次發掘簡報》,《文物》1989年1期。張居中:《舞陽賈湖遺址出土的龜 甲和骨笛》,《華夏考古》1991年2期。
② 《太平御覽》卷七二八引。
③ 《龍崗寺——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報告》,文物出版社,1990年,176頁。
④ 《淅川下王崗》,342~348頁。
⑤ 高廣仁、邵望平:《中國史前時代的龜靈與犬牲》,《中國考古學研究》,文物 出版社,1986年。
① 《山東茌平尚莊遺址第一次發掘簡報》,《文物》1978年4期。
① 《泗水尹家城》,文物出版社,1990年,圖版六九:1;197頁,圖版七八:3;252頁,圖版九九:2、3,圖一六六。
② 《磁縣下七垣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79年2期。
如上示,三爻的單卦只見於一期武丁時,以後又推演出四爻及六爻的重卦,晚期形式主要為六爻,顯示了筮占由簡而繁複的發展過程。另外,這些筮占似已萌發類於《周易》的奇陽(一)偶陰(一)的陰陽數術觀念,特別是三爻和六爻的卦畫形,頗可與《周易》相應卦畫、卦名參照,表明《周易》的形成過程中似吸收了商人筮占法而有其新釋及淘汰。再者,卜龜上的“九六”爻數,或可對文獻說的“文王廣六十四卦,著九六之爻”作出修正,證明商人筮占與《周易》實一脈相承。卜龜上的一組五列平行短線符號似屬當時存在的另一種數占法,有學者疑與《太玄》有淵源關係,不失為較具啟發意義之說。
應指出者,這些記有筮數的骨料均是卜用的甲骨,有的還兼記卜辭,反映了卜與筮的結合。李學勤先生曾分析西周甲骨上有在卜兆邊記筮數,認為這些筮數都是卜前所行關於同一事項揲筮的結果,與卜兆有參照的聯繫,卻不是由兆象得出來的①。這同樣適合於上表材料。《禮記·曲禮上》云:“卜筮不相襲”,鄭玄註:“卜不吉則又筮,筮不吉則又卜,是瀆龜策。”似古代卜筮並用時是有若干忌諱的。《周禮·春官·筮人》:“凡國之大事,先筮而後卜”,鄭玄註:“當用卜者先筮之,即事有漸也,於筮之凶,則止不卜。”可能在卜筮並用時,若先筮後卜,筮占必須逢吉,才能繼之以卜,若筮占不吉,再卜就是褻瀆龜策。但若先卜後筮,似無此忌,如《左傳·僖公四年》記晉獻公欲娶驪姬,“卜之,不吉;筮之,吉”,卜人說:“筮短龜長,不如從長。”可見卜不吉仍可繼以筮,但一般要服從於甲骨占卜的結果。這種忌諱應出自重龜輕筮觀念。《儀禮·士喪禮》賈疏即說:“龜重,威儀多;筮輕,威儀少。”上表有的卜骨上有“吉”的卜筮兆象,知晚商已產生了“卜吉則筮”或“筮吉則卜”的占卜禮制。
商代晚期的筮占每以成組出現,表中有兩例甲骨上均為三個重卦成一組,與《曲禮上》說的“卜筮不過三”契合。特別是其中一例,出土時同坑共出三塊牛胛骨,另一例卜龜上的三個重卦,據肖楠說,字體和契刻風格不同,可能出自三人之手。表明隨著晚商卜筮並用的出現,甲骨三卜之制也相應在向卜筮三人占形式過渡。
晚商漸趨僵化的甲骨占卜制度,當其吸收進流行於中下層社會的筮占法,無疑增添了一定的活力。《洪範》述殷禮有“立時人作卜筮,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可見這種卜筮制度的出現,在當時有可能造就政治制度的鬆動,促進早期民主意識,唯惜周滅商而使這一發展遽然中斷。但從晚商思想成熟程度言,早先的甲骨占卜是擺在客觀事物主體和人的主觀認識客體之間,人的直接觀察對象不是客觀事物本身,而是甲骨兆象變化,人只是憑其主觀臆想對知覺表象進行感性猜測,還談不上具有合乎邏輯的判斷和抽象的思維;然筮占卻已初具數學邏輯推演,儘管仍束縛於傳統鬼神崇拜意識,但其中畢竟蘊育著原始哲學思想上辯證法的運動與變的認識因素。這也是卜筮制度為後來長期沿襲的頑性和魅力所在。
① 於省吾:《伏羲氏與八卦的關係》,《紀念顧頡剛學術論文集》,上冊,巴蜀書 社,1990年。
① 《浙川下王崗》,文物出版社,1989年,200頁,又圖版五三·8。
② 《南京市北陰陽營第一、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58年1期。
③ 《1959年冬徐州地區考古調查》,《考古》1960年3期。
① 《舞陽賈湖遺址的試掘》,《華夏考古》1983年2期,《河南舞陽賈湖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至六次發掘簡報》,《文物》1989年1期。張居中:《舞陽賈湖遺址出土的龜 甲和骨笛》,《華夏考古》1991年2期。
② 《太平御覽》卷七二八引。
③ 《龍崗寺——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報告》,文物出版社,1990年,176頁。
④ 《淅川下王崗》,342~348頁。
⑤ 高廣仁、邵望平:《中國史前時代的龜靈與犬牲》,《中國考古學研究》,文物 出版社,1986年。
① 《山東茌平尚莊遺址第一次發掘簡報》,《文物》1978年4期。
① 《泗水尹家城》,文物出版社,1990年,圖版六九:1;197頁,圖版七八:3;252頁,圖版九九:2、3,圖一六六。
② 《磁縣下七垣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79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