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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品(大學士、總督)歲支銀一百八十兩;二品(河道總督、巡撫、布政使)一百五十兩;三品(按察使、鹽運使)一百三十兩,四品(內閣侍讀學士、道員、知府)一百五兩;五品(各部院員外郎、同知、直隸州知州)八十兩;六品(內閣侍讀、知州、州同)六十兩;七品(按察司經歷、知縣)四十五兩;八品(縣丞、縣學教諭、訓導)四十兩;正九品(縣主簿)三十三兩有奇;從九品(縣知事)、未入流三十一兩有奇。

  知縣「每月支俸3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5]。高品級官員收支懸殊更大,如雍正時總督鄂爾泰每年生活開支約為6000兩;巡撫許容每年生活開支約為5000兩(另從老家補支405石糧食),是官俸的33倍[6]。其他諸如幕友師爺、門房僕役,都需官員自己出錢聘僱。前者為官必不可少,州縣官至少聘兩名,每名年薪100兩左右,大員所聘更多,薪酬也更高;後者為政必不可缺,各級衙門除少數衙役從公費支領「工食銀」外,大量胥吏無經費來源[7],需官員自行解決。小處如坐轎乘車,公家也不報銷,須官員自備。何剛德《春明夢錄》記載,清末大臣坐4人肩輿,需備兩班三班替換,且前有引馬,後有跟騾、大板車,一年所費至少800兩;若坐車,前一馬,後二三馬,一年所費須400兩。何剛德任京官19年,為五品郎中,僅車馬費就超出官俸數倍。

  2清代地方公費長期虛懸

  首先,清朝實行賦稅的起運存留制度中,存留地方的錢糧大大少於起運京師的錢糧。康熙年間,地方存留錢糧僅占全國錢糧總額的21%,相當於明朝萬曆年間的一半。而由於一則須保證起運錢糧足額的前提下方可存留;一則中央往往以各種名目大量裁扣地方存留起運中央,地方存留錢糧占全國錢糧總額的份額還有減少的趨勢。如河北靈壽存留原額為6323兩,經6次裁扣,康熙二十年(1681)存留錢糧僅1700餘兩,占全縣賦役總額的13%[8]。

  其次,地方存留錢糧難以應用於地方。清朝規定,地方存留錢糧主要用於3個方面:驛傳、軍費、地方開支(包括官俸、役食、廩膳、恤孤、濟貧等)。據曾小萍研究[9],地方存留錢糧中超過84%的部分用在前兩項有關中央的支出上,用於地方開支的部分僅占存留總額的16%。即便如此,用於地方開支的部分,也不如人們想像的那樣全部用於地方行政和地方社會。存留錢糧地方開支的部分包括地方各級衙門的支出份額,自州縣到府,層層扣除了各自的配額後,大部分解送到省里的布政使「藩庫」儲存。布政使對口上級是戶部,在嚴格奏銷制度下,未經戶部審核批准,任何地方存留錢糧都不可支用。

  再次,康熙以後實行「悉數解司」的政策[12],「一絲一粒,無不陸續解送京師」[13],原存留地方的差役折銀也解交中央,地方官員除了微薄的薪俸外,沒有其他行政經費。

  3清代軍費開支存在缺口

  清前期軍費只兵餉、馬乾、米折等由國家財政支銷,其他如兵器彈藥製造、軍事工程及營房修造、驛站、轉輸、武職養廉等中的絕大多數都未列入財政支出範圍,須由地方籌措。戰費有正銷、外銷之分,正銷是國家財政報銷的款項,外銷是費用超出例案規定限額又無特旨恩准或豁免的款項, 「外銷」之款占戰費的10%或更多,道光十二年(1832)鎮壓湘粵瑤民起義之役的外銷款額,竟占實用軍費的1/2。外銷軍費由承辦軍需官員及用兵地方官員分攤、紳商(地方精英)報效、及地方加征「幫貼銀」等方式解決。如乾隆年間孫士毅「經營安南,軍需供億,所費不資,米銀裝械,毀棄關外」,令廣西州縣分賠等。又據「擒捕內地賊匪本省自行辦理」之例,地方發生民變,鎮壓的經費也須由該地地方官籌措、攤賠。如嘉慶十八年(1813)清廷鎮壓直隸天理教起事的軍費,由嘉慶十一年至十八年(1806-1813)歷任直隸總督、順天府尹、藩臬兩司及該管道員按其在任年月分別攤賠等。

  所謂「不完全財政」的結果,是使官員在施政過程中必須謀求其他途徑籌措經費。官員俸祿菲薄,「不取之百姓,勢必饑寒」,「賴贓以足日用」,「督撫勢必取之下屬」,「下官賄以塞上司之口,上司受賄以庇下官之貪,上下相蒙,打成一片」[14]。地方官甚至不把官俸當一回事,平三藩時,清廷一度停發府州縣官的官俸,府州縣官照樣辦事,並未提出異議。地方公費、軍費開支不足,由地方官籌措、攤賠,地方官只有向百姓加征、攤派。徵收「耗羨」,便是最為典型、普遍、公開的做法之一。

  那末,清朝為什麼要實行所謂的「不完全財政」——官俸低微、地方公費與軍費留有缺口?其「依據」是什麼?古今只言其然,未盡言其所以然。

  有人以為清朝實行「不完全財政」是由於「滿人占額太多,不敷支配」[15]。滿族貴族俸祿確實比漢官高,但其人數畢竟有限,且低俸祿制從明朝即已開始,此種說法沒有完全的說服力。有人以為清朝實行「不完全財政」是由於清廷國庫空虛,財政困難。清初尚在進行統一戰爭,確實國庫空虛、財政困難。但康熙二十一年(1681)後財政好轉,二十四年(1685)以後開始大力推行賦役蠲免政策,其前提便是「國帑充足」、「國用頗充」[16]。乾隆普免天下錢糧[17]時,亦反覆聲稱國家「全盛之模,內外經費度支有盈無絀,府庫所貯月羨歲增」[18]。乾隆四十二年(1777),即花費上億銀兩戰費最終平定大小金川的第二年,內務府庫奉旨發交盛京戶部銀庫永遠封貯元寶銀1000萬兩,分5次於四十七年(1782)全部解到封貯。此種說法也沒有完全的說服力。有人以為明清「不完全財政」是出於所謂的「道德原則」,大道理是「以德治國」——官員拿低俸祿以為君父分憂、為小民垂範;小道理是「精神補償」——官員高人一等,「薪水低一點又算什麼」[19]。此種說法更沒有完全的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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