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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場合,徐放鳴一直非常低調謹慎。作為金融系統內的一名重要官員,他很少參加公開的研討會。作為一位身居要職的官員,在領導、同事和合作者眼裡,他“幹練、敏銳、熟悉業務、有一定的理論功底”。徐放鳴是公認的學者型官員,出版過大量著作及論文集,諸如《世界貿易組織與農業政策》、《社會保障初論》等。同時,他擁有高級經濟師的頭銜,他還擔任著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05年碩士研究生的導師。
但無疑的是,徐放鳴擁有巨大的權力。財政部內部人士則將金融司的職能概括成:對國有銀行和金融機構“有監有管有審批”。
徐放鳴擁有的權力,與其學識一樣令人羨慕,他一直是國內外銀行家追逐和奉迎的對象。在中國,中央政府是管理各種國家銀行、資產經營公司、國有發展銀行及證券公司的“最大股東”,而徐放鳴所在的部門恰恰代表了政府在這方面的意志。
根據工作分工,財政部金融司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貨幣政策及其與財政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統計、分析、評估;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轉讓、劃轉處置管理,監交國有資產收益;擬訂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指導地方金融機構資產和財務監管工作等。
徐放鳴晉職不久,即趕上農發行開始組建。農發行的固定資產和設備購置等事宜,由商貿金融司來決定。
有人曾笑稱,“行長要換輛車,也得徐放鳴批”。
正是循著於大路提供的線索,圍繞徐放鳴的調查展開了。2005年6月24日,徐放鳴因涉嫌受賄被執行刑事拘留。7月1日,檢察院簽發並下達了對徐放鳴的批捕令。
按慣例,徐放鳴這類幹部會經過“雙規”程序,但徐放鳴由北京市檢察機關直接採取強制手段。此後,經反貪部門的偵查,又經兩次退偵,兩次延長審查期限,檢方終於在逮捕徐放鳴一年多後,對其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1997年至1998年,徐放鳴利用其先後擔任財政部商貿金融司副司長、國債金融司副司長主管金融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誠奧達公司的經營提供幫助,並收受該公司法人代表韓冰分4次給予的20萬元人民幣,10.8萬美元的賄賂,折合後總計人民幣109萬餘元。1999年至2000年,徐放鳴還收受他人賄賂12.8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05萬餘元。
2006年9月15日,財政部金融司原司長徐放鳴身著囚衣,被押上法庭。法院認定,徐放鳴在任期間利用職權為他人牟利,並受賄214萬餘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後,徐放鳴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慎重審理,鑑於徐放鳴的犯罪後果沒有給國家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失,在偵查期間已經追繳部分受賄款項,在二審期間徐放鳴的親屬又積極代為退繳全部剩餘受賄款項,且認罪態度較好等具體情節,可對其再予從輕處罰,依法予以改判。
2006年11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徐放鳴有期徒刑13年。
金融高管落馬的切膚之痛
隨著涉案人物相繼受審和判決,農發行窩案似乎已經塵埃落定,但是該案所反映出的問題並沒有因司法懲處而終結。金融高管問題頻發顯然不是中國銀行業改革的必然產物,但毋庸諱言,這些事件的發生說明中國金融業存在一些問題。金融高管出事,從表面上看是一個金融腐敗問題,但更深層次的問題是,什麼樣的人才放心讓他們看管國家“錢袋子”?
金融高管頻頻出事,暴露出我國金融界傳統的人事任免機制存在問題。眾所周知,中國的金融高管基本上不是由市場選擇而是由組織任命的。因此這些高管更多的是對上級組織而不是對所在銀行負責,這便造成個人權力過大,缺乏市場的有效約束監督。市場經濟條件下真正規範和有效的用人機制是:在市場上選拔人才,以市場方式對待人才。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銀行業改革必須進行人事任免制度創新。
金融高管落馬的根本原因在於我國銀行業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尚未真正形成。中國的金融高管頻頻出事,不能抹殺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已經取得的巨大成就,但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貪污受賄、弄虛作假,仍是當前我國金融界的弊病之一。在這樣一種大環境下,金融高管不能獨善其身,腐敗現象仍然存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這裡固然有中國銀行業整體改革滯後的原因,但更根本的原因在於我國銀行業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尚未真正形成。只有競爭的市場,才能孕育出優質的商業銀行和銀行家。因此,必須改進國有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銀行業的激勵約束機制,政府要以第一責任人的身份去積極創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近年來,金融大案頻頻發生,銀行高管接二連三落馬,部分銀行內部管理鬆弛、有章不循的混亂局面暴露無遺。2006年陸續宣判的農發行窩案、中國建設銀行行長張恩照受賄案,更讓人們認識到金融犯罪之猖狂。
根據北京檢察機關的調查,近年“窩案”、“串案”主要發生區域指向金融、財政、交通、電信等行業。金融等行業“窩案”、“串案”多發為“反腐敗鬥爭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提供了註腳。一些位高權重的腐敗分子“紮成堆”、“抱成團”,問題越來越嚴重,他們“利益均沾”、“互相掣肘”、“披著合法外衣”的手法使案件的查辦越來越艱難。
近年來,在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地毯式的排查中,一批金融案件浮出水面。中國銀監會官方網站2006年11月披露,僅僅2006年1月到9月,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處理涉案人員744人,有110人被取消高管任職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高管犯罪行為大多發生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和本世紀初的幾年,而這正是國有商業銀行轉型的關鍵階段,國家開始賦予各商業銀行運用信貸資金的充分權力,而與此相適應的監管體制和銀行內部治理機制卻未完全到位。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金融大案,顯示了中國銀行業這段特殊的歷史時期的案件特點。
從某種意義來說,我國銀行的高管與一些政府管理機構的官員無異,個人的絕對權力過大,產生尋租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計劃經濟時代銀行按行政區域設置,國有銀行帶有很重的行政色彩,迄今銀行的高管為“高官”已成常理,一些制度性因素在多次改革中並沒有完全解決。
最近,國務院在對農發行業務範圍拓展申請的答覆中,特別要求農發行必須首先搞好內部體制改革和管理。這是非常及時的,內部問題不解決,事後的懲罰只能是“屢懲屢犯”。目前,中國金融行業必須從體制上產生讓金融家主動為國家著想的原動力。只有如此,才能為防止金融家群體的“塌方”尋找到一條出路。
但無疑的是,徐放鳴擁有巨大的權力。財政部內部人士則將金融司的職能概括成:對國有銀行和金融機構“有監有管有審批”。
徐放鳴擁有的權力,與其學識一樣令人羨慕,他一直是國內外銀行家追逐和奉迎的對象。在中國,中央政府是管理各種國家銀行、資產經營公司、國有發展銀行及證券公司的“最大股東”,而徐放鳴所在的部門恰恰代表了政府在這方面的意志。
根據工作分工,財政部金融司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貨幣政策及其與財政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統計、分析、評估;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轉讓、劃轉處置管理,監交國有資產收益;擬訂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指導地方金融機構資產和財務監管工作等。
徐放鳴晉職不久,即趕上農發行開始組建。農發行的固定資產和設備購置等事宜,由商貿金融司來決定。
有人曾笑稱,“行長要換輛車,也得徐放鳴批”。
正是循著於大路提供的線索,圍繞徐放鳴的調查展開了。2005年6月24日,徐放鳴因涉嫌受賄被執行刑事拘留。7月1日,檢察院簽發並下達了對徐放鳴的批捕令。
按慣例,徐放鳴這類幹部會經過“雙規”程序,但徐放鳴由北京市檢察機關直接採取強制手段。此後,經反貪部門的偵查,又經兩次退偵,兩次延長審查期限,檢方終於在逮捕徐放鳴一年多後,對其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1997年至1998年,徐放鳴利用其先後擔任財政部商貿金融司副司長、國債金融司副司長主管金融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誠奧達公司的經營提供幫助,並收受該公司法人代表韓冰分4次給予的20萬元人民幣,10.8萬美元的賄賂,折合後總計人民幣109萬餘元。1999年至2000年,徐放鳴還收受他人賄賂12.8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05萬餘元。
2006年9月15日,財政部金融司原司長徐放鳴身著囚衣,被押上法庭。法院認定,徐放鳴在任期間利用職權為他人牟利,並受賄214萬餘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後,徐放鳴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慎重審理,鑑於徐放鳴的犯罪後果沒有給國家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失,在偵查期間已經追繳部分受賄款項,在二審期間徐放鳴的親屬又積極代為退繳全部剩餘受賄款項,且認罪態度較好等具體情節,可對其再予從輕處罰,依法予以改判。
2006年11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徐放鳴有期徒刑13年。
金融高管落馬的切膚之痛
隨著涉案人物相繼受審和判決,農發行窩案似乎已經塵埃落定,但是該案所反映出的問題並沒有因司法懲處而終結。金融高管問題頻發顯然不是中國銀行業改革的必然產物,但毋庸諱言,這些事件的發生說明中國金融業存在一些問題。金融高管出事,從表面上看是一個金融腐敗問題,但更深層次的問題是,什麼樣的人才放心讓他們看管國家“錢袋子”?
金融高管頻頻出事,暴露出我國金融界傳統的人事任免機制存在問題。眾所周知,中國的金融高管基本上不是由市場選擇而是由組織任命的。因此這些高管更多的是對上級組織而不是對所在銀行負責,這便造成個人權力過大,缺乏市場的有效約束監督。市場經濟條件下真正規範和有效的用人機制是:在市場上選拔人才,以市場方式對待人才。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銀行業改革必須進行人事任免制度創新。
金融高管落馬的根本原因在於我國銀行業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尚未真正形成。中國的金融高管頻頻出事,不能抹殺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已經取得的巨大成就,但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貪污受賄、弄虛作假,仍是當前我國金融界的弊病之一。在這樣一種大環境下,金融高管不能獨善其身,腐敗現象仍然存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這裡固然有中國銀行業整體改革滯後的原因,但更根本的原因在於我國銀行業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尚未真正形成。只有競爭的市場,才能孕育出優質的商業銀行和銀行家。因此,必須改進國有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銀行業的激勵約束機制,政府要以第一責任人的身份去積極創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近年來,金融大案頻頻發生,銀行高管接二連三落馬,部分銀行內部管理鬆弛、有章不循的混亂局面暴露無遺。2006年陸續宣判的農發行窩案、中國建設銀行行長張恩照受賄案,更讓人們認識到金融犯罪之猖狂。
根據北京檢察機關的調查,近年“窩案”、“串案”主要發生區域指向金融、財政、交通、電信等行業。金融等行業“窩案”、“串案”多發為“反腐敗鬥爭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提供了註腳。一些位高權重的腐敗分子“紮成堆”、“抱成團”,問題越來越嚴重,他們“利益均沾”、“互相掣肘”、“披著合法外衣”的手法使案件的查辦越來越艱難。
近年來,在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地毯式的排查中,一批金融案件浮出水面。中國銀監會官方網站2006年11月披露,僅僅2006年1月到9月,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處理涉案人員744人,有110人被取消高管任職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高管犯罪行為大多發生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和本世紀初的幾年,而這正是國有商業銀行轉型的關鍵階段,國家開始賦予各商業銀行運用信貸資金的充分權力,而與此相適應的監管體制和銀行內部治理機制卻未完全到位。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金融大案,顯示了中國銀行業這段特殊的歷史時期的案件特點。
從某種意義來說,我國銀行的高管與一些政府管理機構的官員無異,個人的絕對權力過大,產生尋租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計劃經濟時代銀行按行政區域設置,國有銀行帶有很重的行政色彩,迄今銀行的高管為“高官”已成常理,一些制度性因素在多次改革中並沒有完全解決。
最近,國務院在對農發行業務範圍拓展申請的答覆中,特別要求農發行必須首先搞好內部體制改革和管理。這是非常及時的,內部問題不解決,事後的懲罰只能是“屢懲屢犯”。目前,中國金融行業必須從體制上產生讓金融家主動為國家著想的原動力。只有如此,才能為防止金融家群體的“塌方”尋找到一條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