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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曉?”廖有為顯然是吃了一驚,“她……”

  李原看看廖有為:“趕緊吧,還有正事兒要干呢。”

  第37章 2012年5月12日——真兇

  看著幾輛警車閃著警燈停在錦繡園小區五號樓一單元前面,李原舒服地坐在車子的後排座上,對許鶯和聶勇說:“你們明白了嗎?”

  許鶯和聶勇同時搖搖頭,他倆倒現在還沒脫離五里霧中。

  李原慢慢地說:“我們可以把整個案件從頭開始梳理一下,整個案件的源起是甘必強的被殺,隨後我們對這個單元八樓到十樓的房主和租戶進行了詢問,然而卻一無所得。沒有人能說出甘必強為什麼來,當然也有可能是不願說,比如茅炳春。再接下來,林妍忽然消失了。她消失的時機也很可玩味,案發後她沒有立即消失,我去找了她一趟,她就沒影了。而她的消失幾乎立刻讓我們把她和兇殺案聯繫了起來,從而開始了漫長的尋找過程。但如果我們回到兇殺案本身,就會發現一些不合邏輯之處。首先,技偵檢查過兇器,上面一枚屬於兇手的指紋都沒有,兇手在所有監控錄像中也並未留下影像,憑這一點幾乎可以斷定,這場謀殺是早有預謀的,而林妍離開錦繡園小區的路線和方式顯然也是經過仔細謀劃的。所以,我覺得,如果林妍是兇手,她要麼在案發之後就立即離開,要麼就裝成沒事人一樣一直待在這裡擾亂我們的偵查視線。當然,我也曾經反覆考慮過,是不是我在和她交談的過程中說了什麼,讓她感到緊張,所以突然跑掉的,但最後我還是確定並沒有出現過這種情況。

  “然而,在我和林妍的交談中,她也並沒有透露任何要離開的消息。她不可能不知道這麼偷偷離開會引起警方的注意,並把她和兇殺案聯繫起來,但她一定要走,就說明她可能捲入了一宗更為嚴重的犯罪中。換句話說,她寧可讓警方認為她和兇殺案有關,也不希望她當時正在做的事情曝光。

  “然而,她當時正在做什麼,已經無法考證,因為她只留了一個空房子給我們,還抹去了裡面的所有痕跡,但楊大才卻幫了我們一個大忙。只要我一去安監局,他必然出來甩臉子給我看。最開始我還以為只是偶然遇見,而他也確實是不滿我們影響了他們的工作。然而,幾次三番都是如此,不免讓我起疑心,這個楊大才到底是出於什麼目的才這麼做的。直到後來,解寬告訴我,這套房子他是在楊大才的關照下出租給林妍的。我這才明白,姓楊的是生怕我們在追查林妍的時候查到了他的頭上,才做出如此反應的。於是,我便把他的事情報告了幾位領導,並由他們向紀委打了招呼。然而,到此為止,我們固然是挖出了一樁貪腐案件,卻也在一條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而這也正是兇手所樂於見到的,直到我無意間聽說林妍曾經用了一個保姆的事情,我才覺得我們是找錯了方向。

  “這個線索就是林妍留下的那個手機號。通話記錄顯示,這個號碼平時只跟解寬聯繫,而在林妍離開之後,這個號碼就關機了。我一開始覺得,這倒也沒什麼,只能表明林妍做賊心虛。她對外和不要緊的人聯繫不要緊的事的時候用一部手機,辦那些不能見光的事的時候用另一部手機。然而,在知道林妍家有一個保姆的時候,我就覺得有些奇怪了。林妍這個手機號的通話記錄里,為什麼竟會沒有保姆的手機號呢?我這時才開始反思我追查林妍的全過程,然後我便發現了一個很不起眼的,但卻相當有深意的現象——我對林妍的所有了解,都是來自於解寬。

  “一開始,告訴我林妍這個人和她的聯繫方式的,是解寬。後來,告訴我林妍已經離開的是解寬。再後來,告訴我林妍是楊大才介紹來的,也是解寬。我這才發現我在追查林妍的時候,竟然是一直在被解寬牽著鼻子走。而且,林妍這個人平時不怎麼出門,也就是說她不論白天晚上都應該在家裡。所以,我第一次去走訪的時候,她一定是在家的。但不管我怎麼敲門,她就是不開。直到後來,我找到了解寬,通過他才聯繫上林妍。把這些放在一起想我才明白,林妍是要通過解寬了解了我的真實意圖後才會和我見面。而這也恰恰說明了解寬在楊大才的違法違紀行為中並不是清白的,他很有可能充當了楊大才的幫手。

  “但是,解寬的行徑又很讓人覺得可疑,他到底是出於什麼目的才把偵破的思路往林妍身上引的。林妍的行為表明了,她寧可被人誤會成殺人犯,也不願意自己參與的那些事情曝光。而解寬的行徑卻恰好相反,他寧可被牽連進楊大才的違法違紀問題,也不希望那起殺人案的真相暴露。

  “我想,這只能說明,解寬和林妍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林妍在楊大才的違紀問題上是主角,而殺人案與她無關,所以她不怕和殺人案扯上關係。而解寬在楊大才的違紀問題上充其量只是個跑龍套的,卻和殺人案有著密切的聯繫,所以他才盡力把我們的視線往林妍的身上引。

  “他做得很巧妙也很自然,他一開始就準備了一張電話卡——這表明,他一開始就打算讓林妍扮演目前的這樣一個角色,然後,他偽造了一份和林妍之間的租房合同,上面留的就是這個號碼。之所以要偽造這份合同,當然是出於自保,如果能給警方造成一種他和楊大才的違法違紀問題無關的假象,又何樂而不為呢?同時,這份合同也暗示了他和林妍之間一直是通過這個號碼聯繫的。接下來,他又幫林妍找了個保姆,而在和家政公司簽署的合同上,他也留了這麼個號碼。他也做好了這樣的準備,萬一我們找到了這個保姆,首先一定會看這份合同上所留下的信息。兩份合同上的電話號碼和身份證號等資料一對,我們可能也就不會在電話號碼的問題上再多想了。接下來的事情,也就順理成章了。我們對保姆進行詢問,卻發現保姆也什麼都不知道,於是偵查便又斷了線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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