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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雪一動不動地站在原地,緊咬著的嘴唇微微顫抖。

  歐夜拿出早上阿想寫的那張時間表:“這個東西大家還記得吧?這上面記錄的,只是那晚大家目所能及的表面上的行動。現在,讓我們來看看當天晚上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在8:35到9點,也就是她以借書為由和太子一起回房的這段時間內,小雪襲擊了太子。從太子在電話大喊‘有人襲擊了小雪’可以推測,她很可能是離開太子房間後,側身躲在門外,發出慘叫,造成被人攻擊的假象。不明就裡的太子一開門,馬上被沾了麻藥的手帕捂住口鼻,失去意識。

  “接著,小雪把太子綁在床頭的電話旁,故意不封住他的嘴,拿走了他的行李和門卡,快步走到樓梯口,把燈破壞,並將鏡子從右移到左。然後進入另一條走廊,用一早準備好的門卡打開詠心的房間,把太子的行李小心地放在床邊靠內側的地上,就這麼讓門虛掩著,貼上假的門牌號碼,隨即回到大廳,等待著太子甦醒後用頭和嘴打內線電話。

  “學醫的小雪想必計算過麻藥的分量,大約9點10分,甦醒後的太子打電話求救,來電顯示證明了他正在自己的房間內,電話中也提到了小雪,於是小雪便順理成章地在大家衝上樓時獨自留下來與太子通話。

  “以下就是重點:我們一離開大廳,小雪立刻放下電話,悄無聲息地跟在我們身後;在我們被鏡子所誤導,進入錯誤走廊的同時,小雪迅速跑進太子房間所在的那條走廊,衝進房內將他殺害,鎖上門,並趕在我們折回樓梯口之前把鏡子移回原位。所以事後管家回去給詠心房間鎖門,以及我們半夜裡再度上來找太子時,都沒有走錯地方。

  “在那個時候,之所以要讓畫中人的眼球在樓梯口出現,除了擾亂我們的頭緒,增加恐怖氣氛之外,更是為了讓我們儘快離開,不再找下去。事實上小雪也達到了目的,為了她的‘腳傷’,再加上太子有惡作劇的習慣,大家又回到了客廳。從這個時刻起,小雪就再也沒離開過我們的視線範圍。

  “唯一有點冒險的地方,就是詠心房門上來不及撕掉的假門牌號碼,以及房間內太子的行李。不過,管家先生會在那個時候上去鎖門,也是小雪始料未及的吧?但這都是小問題,通常人很少會去注意眼皮底下的東西,在館裡呆了大半輩子的管家,很清楚詠心的房間就在走廊的盡頭,因此對天天出現在眼前的房門號碼毫不為意。同樣地,當晚住詠心隔壁的嵐由於不必經過走廊盡頭,也沒留意到門牌的改變。至於行李,細心的小雪故意把它放在靠床內側的地板上,在門外隨便掃一眼的話,是很難看見的。所以,也難怪事後上去鎖詠心房門的管家並沒有發現任何異狀。

  “至此,要做的已所剩無幾。小雪只要在第二天早餐時藉故溜出來--我猜是在給我們煎蛋的時候--迅速跑上二樓,用一早準備好的門卡的打開詠心的房間,把太子的行李拿出來,放回太子房內,詭計便大功告成。下面這張,就是修改後案發當晚各人行動的時間表。”歐夜說著,舉起另一張紙:

  p.m. 8:00--詠心中毒

  8:05--搜身開始

  8:10--成願、大爽外出

  8:30--成願、大爽返回

  8:35--太子和小雪上樓;成願和大爽去洗澡

  8:35~9:05--小雪用藥使太子昏迷,拿走他的行李,並把他綁在房間內,出走廊時移動了樓梯口的鏡子,接著進入另一條走廊,打開詠心房間的門,把行李放在床內側的地上

  9:00--成願和大爽洗完澡回到大廳

  9:05--小雪回到大廳

  9:10--太子(甦醒)來電求救,除接聽的小雪外所有人立刻跑上樓

  9:12--從沒上鎖的房門進入太子(實際上是詠心)的房間,已經找不到太子

  9:10~9:15--同一時間,小雪放下電話,迅速跑到太子房間將他殺害並鎖好房門,跑出樓梯口時把鏡子移回原位,然後放下眼球,開始尖叫

  9:15--在樓梯口遇到追上來的小雪,大家一起下樓,管家獨自回去給詠心的房間上鎖(太子的行李還在裡面,但由於放在床的內側管家看不到)

  9:20--所有人都回到大廳,歐夜、大爽、阿想和管家去東館看畫;成願和嵐各自回房,小雪和安琪留在大廳

  9:50--所有人回房睡覺,小雪睡在阿想房裡;歐夜和大爽再度尋找太子,發現太子的房門已經鎖上

  翌日

  a.m.8:00前--小雪在早餐時找藉口離席,溜上二樓把昨晚留在詠心房內的太子的行李放回原處。

  8:10--發現太子屍體

  “一開始,我也懷疑過能開任何鎖的管家先生,但他從喝咖啡到太子打來電話這段時間裡都和我們在一起,換言之,他並沒有襲擊太子的時間;而8點30到9點因為洗澡而沒有不在場證明的大爽,卻在太子來電後和大家一起上樓下樓,沒有把鏡子移回原位的時間。所以,兇手只能是在這兩段時間裡都沒有不在場證明的小雪!

  “嵐的懷疑是對的,有問題的時間正是9:10~9:15,也就是從我們離開大廳,到再次在樓梯口遇到小雪的這段時間內,沒有人知道她幹了什麼,再加上太子在電話里也提到了她,這一切都說明:小雪是涉案的關鍵人物。然而,她卻聰明地利用了這一點,讓我們把注意力集中到這段時間上,通過說明自己作案的‘不可能’而獲得有力的不在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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