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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為弱勢群體仗義執言第106節 討債民工命喪惡老闆尖刀下(3)
2000年6月16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只能證明與被告人蘭景坤同去的李玉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使王文培輕傷,幸萬強死亡的事實成立,不能證明蘭景坤有教唆李玉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三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蘭景坤教唆李玉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證據不足,故蘭景坤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判處蘭景坤無罪,同時還駁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幸永懷、李正芳、任曉珍、幸凱的訴訟請求。
四名原告認為三河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有明顯的包庇犯罪行為,被告人蘭景坤應負賠償責任為由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2001年8月21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在廊刑終字第9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中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審被告人蘭景坤在李玉成傷害他人時有主觀過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隨後幸永懷又向河北省人民法院上訴。
我經過多方走訪,了解到以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情況:就在此次開庭前,蘭景坤的弟弟蘭景鶴,竟多次在三河市法院附近找幸永懷提出私了,被幸拒絕。後來,幸了解到,原來此人就是三河市人民法院的一名審判員,對於此事,三河市有關人員從未向當事人家屬透露過。另外一個情況就是,在此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三河法院駁回後,幸永懷等四原告不服,當即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上訴狀後,誰知卻被法院有關人員扣留了一個多月,還多次謊稱早已上交至廊坊市中院,並要求原告不要再去找他們,滿腹疑惑的幸多次跑到廊坊中院,該院答覆根本沒有收到他的上訴狀,在他的再三追問下,廊坊市中院這才派人到三河市人民法院進行調查,最後查實原告確已在法定時間內提出了上訴。面對上級法院的質問,三河市刑庭有關人員啞口無言。由此可見,對方能置檢察院的公訴置之不理,並明顯枉法判案也就毫不奇怪了。
我從有關方面獲悉;殺手李玉成,1960年4月1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三河市皇莊鎮艾合村農民。他在接受了蘭景坤的5000元現金潛逃後,於2000年9月18日在京城被北京警方抓獲後移交到三河警方。同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
2001年5月12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廊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玉成犯故意傷害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幸永懷、李正芳、任曉珍、幸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
廊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在廊檢刑訴(2001)19號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李玉成夥同蘭景坤(在逃)等人,於1999年8月31日下午5進許到三河燕郊西柳村“進興活動廠房”工地與外地民工解決工資拖欠問題,因未達成協議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李玉成用攜帶的尖刀將王文培和幸萬強扎傷。幸經搶救無效死亡,王經法醫鑑定為輕傷。公訴機關在法庭上提供了指控被告人李玉成上述犯罪的證人證言、屍檢報告、傷情鑑定結論等有關證據,認為被告人李玉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幾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李玉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死亡補償金、撫養費、贍養費、交通費、誤工費、食宿費、律師代理費、存屍費、火化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21萬元。同時還提出,受害人沒有任何過錯,被告人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人的行為根本不是什么正當防衛,請求法院對刑事及附帶民事依法做出公正的判決。
廊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玉成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其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使受害人一家遭受一定經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賠償喪葬費、撫養費,交通費中合理部分應予支持,關於要求賠償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失費、贍養費、誤工費、食宿費、律師費等,於法無據、故不予支持。最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李玉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幸永懷、李正勞、任曉珍、幸凱(喪葬費3000元,交通費702元,幸凱的撫養費20729元)共計24439元。
兇手李玉成當庭雖然對附帶民事部分同意賠償,但稱沒有賠償能力。
幸永懷、李正芳、任曉珍、幸凱等原告對此判決表示強烈不滿,他們認為,一審法院對被告李玉成的定罪和量刑有誤,其行為已完全構成“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因為一審已查明,李持刀連續扎傷王文培後又在眾目睽睽下將幸萬強殺死,李是完全知道手中的兇器危害性的情況下施犯罪行為的,況且李對準被害人的心臟等要害部位,可見其是主觀就是故意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李玉成夥同同人組成犯罪團伙,拒付他人工資,故意殺人,並造成一死一重傷的嚴重後果,特別是,在行兇後,李見死不救,夥同另一主犯蘭景坤等先後逃逸,其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罪大惡極,罪該處以極刑,否則,不足以平民憤。同時,他們認為一審判決賠償範圍有誤,民事賠償數額過低,根本無法彌補四原告人的精神及物質上的巨大損失。四原告不服原判,均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1年8月14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份(2001)冀刑一終52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中,駁回了4名原告的上訴。
2002年7月上旬,我先後兩次來到離京城不遠的三河市公安局對幸萬強之事進行採訪,可公安局的有關人士對此是一百個不知道,並說此案早就交由當地法院處理了,不關他們的事;當我問及他們為何在不告知死者家屬、並在死者家屬不在場的情況下擅自火化了受害者屍體時,對方不是推三推四,就是避而不答。我曾三次前往當地派出所和公安局的刑警大隊進行調查,但每次都被對方冷漠地拒絕。
當我來到三河市檢察院時,一位不願告知姓名的人士說,這宗案子他們早依法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按法律的規定,蘭景坤肯定要負刑事責任,但也不知何故他能不受刑法追究,這是法院的事,他們也沒辦法。2004年春節後,當我又一次致電三河市檢察院,詢問此案的有關情況時,對方答道,他們已經要求警方對蘭景坤抓捕,但蘭現在不知逃到哪兒去了。
在廊坊市法院,一位負責人說,此案已了結,他們不清楚,但對於李玉成的附帶民事賠償,他們也多次執行過,但由於對方家在農村,家中很困難,因此拿不出這筆錢,他們也無法執行。
廊坊市檢察院一位人員說,對於蘭景坤,檢察機關認為是有罪的,他們早要求公安局抓捕,但至今人沒抓到。這都是三河公安局的事,他們太不負責了……
從兒子死後到今,頭髮花白的幸永懷為了討公道,就在通州的建築工地里打短工,有時就住在妹妹的平房裡,有時路太遠,就住在工地上。這四年時間內,他先後多次跑了河北省公安廳、省信訪辦、省法院和省檢察院上訪,雖然上面也作了批示,但一到下面就無人理睬。一次,河北省發行量最大的《燕趙都市報》接到老幸的投訴後,發函給三河市公安局,要求儘快把調查結果寄過去,但三河公安局有關負責人不屑一顧地說:這件事我們管不著,也不會管。
幸永懷一邊拖著病身在通縣附近打工度日,一邊奔波於河北各地為冤死的兒子討公道,平時只要積了一點錢,他就跑來石家莊和北京的有關部門上訪。2002年冬天,他在石家莊上訪時,不幸遭遇車禍,肇事車趁天黑逃跑了。老幸命雖沒丟,但腰部和左腿受傷,現在走起路來都是一拐一拐的。但是,如今時間已經過去四年了,這宗人命案還是一直沒人理睬。
2004年春節前,我放心不下這位可憐的老人,在他妹妹幸曉芳的帶領下,來到通縣一個偏僻的鄉村,在一間低小的平房裡,看到了縮在冷颼颼的破坑上的幸永懷夫婦。此時外面正是數九寒天,冰天雪地,而這小屋子裡僅有一隻小煤爐還能散發出些許暖氣,凍得人渾身直打哆嗦。白天,幸還要在工地上做工,晚上一回到那個小屋子裡既要照顧身患病的老伴,還要寫上訪材料。我看到他的雙手都被凍得紅腫,裂口像松樹皮一樣,流著膿血。這四年間,兩位老人從沒有穿過一件像樣的衣服,他那個每月花100元租來的小平房,只有十幾平方米,又小又黑暗,白天都見不到一絲陽光,連窗戶上都沒有玻璃。別說零下十幾度的寒夜,就是有陽光的大白天,人在裡頭都受不了。
第十四章 為弱勢群體仗義執言第107節 討債民工命喪惡老闆尖刀下(4)
我一直在痛苦地思考著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在我們的弱者需要保護的時候,本應為其討公道的法律,總是會出現失衡,總是會打折扣呢?在兇案發生後,警方先是姍姍來遲,然後只抓到了蘭景坤,而對李玉成及其他人不及時追捕;至今,那幾名與李一起參與行兇的殺手,不但連人影也沒抓到,而且當地的公檢法三家執法部門竟然連對方的姓名也沒搞清楚;對於擅自火化死者遺體的事,當地警方不但沒有給死者家屬一個合理的說法,而且竟然連死者的骨灰也不知搞到哪兒去了!這一連連串的奇怪現象,難道是偶然的嗎?
2000年6月16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只能證明與被告人蘭景坤同去的李玉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使王文培輕傷,幸萬強死亡的事實成立,不能證明蘭景坤有教唆李玉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三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蘭景坤教唆李玉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證據不足,故蘭景坤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判處蘭景坤無罪,同時還駁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幸永懷、李正芳、任曉珍、幸凱的訴訟請求。
四名原告認為三河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有明顯的包庇犯罪行為,被告人蘭景坤應負賠償責任為由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2001年8月21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在廊刑終字第9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中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審被告人蘭景坤在李玉成傷害他人時有主觀過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隨後幸永懷又向河北省人民法院上訴。
我經過多方走訪,了解到以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情況:就在此次開庭前,蘭景坤的弟弟蘭景鶴,竟多次在三河市法院附近找幸永懷提出私了,被幸拒絕。後來,幸了解到,原來此人就是三河市人民法院的一名審判員,對於此事,三河市有關人員從未向當事人家屬透露過。另外一個情況就是,在此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三河法院駁回後,幸永懷等四原告不服,當即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上訴狀後,誰知卻被法院有關人員扣留了一個多月,還多次謊稱早已上交至廊坊市中院,並要求原告不要再去找他們,滿腹疑惑的幸多次跑到廊坊中院,該院答覆根本沒有收到他的上訴狀,在他的再三追問下,廊坊市中院這才派人到三河市人民法院進行調查,最後查實原告確已在法定時間內提出了上訴。面對上級法院的質問,三河市刑庭有關人員啞口無言。由此可見,對方能置檢察院的公訴置之不理,並明顯枉法判案也就毫不奇怪了。
我從有關方面獲悉;殺手李玉成,1960年4月1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三河市皇莊鎮艾合村農民。他在接受了蘭景坤的5000元現金潛逃後,於2000年9月18日在京城被北京警方抓獲後移交到三河警方。同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
2001年5月12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廊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玉成犯故意傷害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幸永懷、李正芳、任曉珍、幸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
廊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在廊檢刑訴(2001)19號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李玉成夥同蘭景坤(在逃)等人,於1999年8月31日下午5進許到三河燕郊西柳村“進興活動廠房”工地與外地民工解決工資拖欠問題,因未達成協議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李玉成用攜帶的尖刀將王文培和幸萬強扎傷。幸經搶救無效死亡,王經法醫鑑定為輕傷。公訴機關在法庭上提供了指控被告人李玉成上述犯罪的證人證言、屍檢報告、傷情鑑定結論等有關證據,認為被告人李玉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幾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李玉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死亡補償金、撫養費、贍養費、交通費、誤工費、食宿費、律師代理費、存屍費、火化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21萬元。同時還提出,受害人沒有任何過錯,被告人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人的行為根本不是什么正當防衛,請求法院對刑事及附帶民事依法做出公正的判決。
廊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玉成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其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使受害人一家遭受一定經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賠償喪葬費、撫養費,交通費中合理部分應予支持,關於要求賠償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失費、贍養費、誤工費、食宿費、律師費等,於法無據、故不予支持。最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李玉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幸永懷、李正勞、任曉珍、幸凱(喪葬費3000元,交通費702元,幸凱的撫養費20729元)共計24439元。
兇手李玉成當庭雖然對附帶民事部分同意賠償,但稱沒有賠償能力。
幸永懷、李正芳、任曉珍、幸凱等原告對此判決表示強烈不滿,他們認為,一審法院對被告李玉成的定罪和量刑有誤,其行為已完全構成“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因為一審已查明,李持刀連續扎傷王文培後又在眾目睽睽下將幸萬強殺死,李是完全知道手中的兇器危害性的情況下施犯罪行為的,況且李對準被害人的心臟等要害部位,可見其是主觀就是故意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李玉成夥同同人組成犯罪團伙,拒付他人工資,故意殺人,並造成一死一重傷的嚴重後果,特別是,在行兇後,李見死不救,夥同另一主犯蘭景坤等先後逃逸,其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罪大惡極,罪該處以極刑,否則,不足以平民憤。同時,他們認為一審判決賠償範圍有誤,民事賠償數額過低,根本無法彌補四原告人的精神及物質上的巨大損失。四原告不服原判,均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1年8月14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份(2001)冀刑一終52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中,駁回了4名原告的上訴。
2002年7月上旬,我先後兩次來到離京城不遠的三河市公安局對幸萬強之事進行採訪,可公安局的有關人士對此是一百個不知道,並說此案早就交由當地法院處理了,不關他們的事;當我問及他們為何在不告知死者家屬、並在死者家屬不在場的情況下擅自火化了受害者屍體時,對方不是推三推四,就是避而不答。我曾三次前往當地派出所和公安局的刑警大隊進行調查,但每次都被對方冷漠地拒絕。
當我來到三河市檢察院時,一位不願告知姓名的人士說,這宗案子他們早依法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按法律的規定,蘭景坤肯定要負刑事責任,但也不知何故他能不受刑法追究,這是法院的事,他們也沒辦法。2004年春節後,當我又一次致電三河市檢察院,詢問此案的有關情況時,對方答道,他們已經要求警方對蘭景坤抓捕,但蘭現在不知逃到哪兒去了。
在廊坊市法院,一位負責人說,此案已了結,他們不清楚,但對於李玉成的附帶民事賠償,他們也多次執行過,但由於對方家在農村,家中很困難,因此拿不出這筆錢,他們也無法執行。
廊坊市檢察院一位人員說,對於蘭景坤,檢察機關認為是有罪的,他們早要求公安局抓捕,但至今人沒抓到。這都是三河公安局的事,他們太不負責了……
從兒子死後到今,頭髮花白的幸永懷為了討公道,就在通州的建築工地里打短工,有時就住在妹妹的平房裡,有時路太遠,就住在工地上。這四年時間內,他先後多次跑了河北省公安廳、省信訪辦、省法院和省檢察院上訪,雖然上面也作了批示,但一到下面就無人理睬。一次,河北省發行量最大的《燕趙都市報》接到老幸的投訴後,發函給三河市公安局,要求儘快把調查結果寄過去,但三河公安局有關負責人不屑一顧地說:這件事我們管不著,也不會管。
幸永懷一邊拖著病身在通縣附近打工度日,一邊奔波於河北各地為冤死的兒子討公道,平時只要積了一點錢,他就跑來石家莊和北京的有關部門上訪。2002年冬天,他在石家莊上訪時,不幸遭遇車禍,肇事車趁天黑逃跑了。老幸命雖沒丟,但腰部和左腿受傷,現在走起路來都是一拐一拐的。但是,如今時間已經過去四年了,這宗人命案還是一直沒人理睬。
2004年春節前,我放心不下這位可憐的老人,在他妹妹幸曉芳的帶領下,來到通縣一個偏僻的鄉村,在一間低小的平房裡,看到了縮在冷颼颼的破坑上的幸永懷夫婦。此時外面正是數九寒天,冰天雪地,而這小屋子裡僅有一隻小煤爐還能散發出些許暖氣,凍得人渾身直打哆嗦。白天,幸還要在工地上做工,晚上一回到那個小屋子裡既要照顧身患病的老伴,還要寫上訪材料。我看到他的雙手都被凍得紅腫,裂口像松樹皮一樣,流著膿血。這四年間,兩位老人從沒有穿過一件像樣的衣服,他那個每月花100元租來的小平房,只有十幾平方米,又小又黑暗,白天都見不到一絲陽光,連窗戶上都沒有玻璃。別說零下十幾度的寒夜,就是有陽光的大白天,人在裡頭都受不了。
第十四章 為弱勢群體仗義執言第107節 討債民工命喪惡老闆尖刀下(4)
我一直在痛苦地思考著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在我們的弱者需要保護的時候,本應為其討公道的法律,總是會出現失衡,總是會打折扣呢?在兇案發生後,警方先是姍姍來遲,然後只抓到了蘭景坤,而對李玉成及其他人不及時追捕;至今,那幾名與李一起參與行兇的殺手,不但連人影也沒抓到,而且當地的公檢法三家執法部門竟然連對方的姓名也沒搞清楚;對於擅自火化死者遺體的事,當地警方不但沒有給死者家屬一個合理的說法,而且竟然連死者的骨灰也不知搞到哪兒去了!這一連連串的奇怪現象,難道是偶然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