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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宏超的臥室。
聽著窗外桀驁不馴的雅拉河水的流淌聲和登巴他們喝醉了酒的唱歌聲,劉宏超正思緒萬千地和文小華討論著多吉的案子。
劉宏超問文小華:“小華,你現在對這個案子有什麼感觸?”
“這個案子太奇特了,真可以說是峰迴路轉、柳暗花明。這個案子奇怪就奇怪在誰也沒有注意到有這麼一個明顯的矛盾之處,如果稍不細心,一樁錯案就將鑄成。我們在學校里也學習了很多案例,但像多吉這種案子還沒有聽說過。我回去跟我的同學一說,他們肯定會羨慕死我了。”文小華接著又說:“劉老師,您在庭上的那幾個‘確實’簡直是把控方逼到角落裡了,非此即彼、邏輯嚴密,依我看,如果他們不把那枚彈頭找出來,或者找出來的那枚彈頭沒有破裂,他們就只好放人。”
“那可不一定,現在我們的《刑事訴訟法》雖說有了很大的進步,例如,實際上採用了‘無罪推定’這一國際上普遍採用的理論,但要在實際中完全接受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有先進的法律和有先進的法律思想並且在司法實踐中自覺運用先進的法律思想指導工作是兩回事。實際上我們律師在刑事辯護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這樣那樣的羈絆,比如,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等方面要受到諸多限制,在審查起訴階段甚至審判階段,律師有許多證據材料是看不到的,控方就不給你看,有時控方還會把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藏起來,不給辯護律師,辯方律師在占有證據材料的廣度和時間上都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可以說控方是利用公權力把什麼都準備好了,把槍炮都架好了等著辯方律師倉促上陣,可想而知,難度有多大!多吉這個案子就是這樣。”劉宏超停了停,喝了一口水繼續說:“但另一方面,如果辯方律師辦事認真,在許多案子上也是可以大有作為的,因為律師要為自己的生計奮鬥,如果案子辦得不好,以後就不會有人來找你了,而控方的官員則不同。”
文小華有些不同意劉宏超的觀點:“公、檢、法不是都有錯案追究制度嗎?如果辦錯了案,他們的利益不是一樣也要受到影響嗎?”
“你的這個問題提得好。錯案追究制度的初衷是好的,目的就是要叫他們少辦錯案,不辦錯案。但這又是一把雙刃劍,本來有些錯案是可以糾正的,如昆明的杜培武案,為什麼公、檢、法三個機關都沒有發現這麼一起有明顯問題的錯案呢?最後杜培武仍被判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當時沒有判死刑立即執行,也說明當時法院的人還是覺得有問題,留了一手,你想想,如果真殺了兩個人,居然沒有判死刑立即執行,法院不是覺得有問題是什麼?要不然這個錯案就糾正不了了。如果最後真兇不是因另案落網,杜培武很可能就會冤死獄中!他們是真的沒有發現案子中有錯誤嗎?恐怕不是,而是因為一旦發現錯了,就要糾正,就要有人承擔責任,就會得罪那些每天低頭不見抬頭見的朋友、熟人,就會把機關之間的關係搞僵,以後關係不好處,因為自己今後也難免會犯錯啊,於是就寬容一點,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冤的是誰?反之不是自己就行了。在加上一些重、特大案子上面往往是不尊重破案規律,主觀人為地限定破案時間,限期破案,甚至有破不了案就要脫衣服走人的要求,在這種重壓下,一些辦案人員為了破案就不惜採用違法手段,甚至造假案。你想,這樣做,錯案、冤案還會少嗎?所以說,我認為,這些制度也好,規定也好,都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忠於法律,忠於事實,法律高於一切的法治思想,沒有這種法治理念,一切都是白搭!再好的經也會被歪嘴和尚念走樣。”
“經您這麼一說,我們的主要問題還是在真正建立法律高於一切的理念上。噢,有道理。”文小華信服地點點頭。
“是這樣,再好的法律還是要人來執行,如果執行法律的人自己就沒有法治思想,可想而知會發生什麼。通過這個案子,你就可以看到我們現在的刑事審判還存在許多不足和需要改進的地方。如我們看到多吉的案卷材料時只有兩天就要開庭了,況且有些材料我們現在都沒有看到。還有,如果第一天就審完了,我也不一定會發現問題,時間太短了嘛!再有,這個案子警方犯了先入為主、主觀主義的錯誤,當然,多吉自己的錯誤認識也誤導了警方,使他們一開始就認定是多吉作的案,於是現場勘查也就十分草率、馬虎。”
說到這裡文小華插話問道:“現場勘查還有什麼問題嗎?”
“有,怎麼沒有,問題還很多!我早就說過,這個案子奇特之處是只有多吉一人的供述,沒有其他任何人的證言。因多吉自認犯罪,警方也就沒去尋找那些應該尋找的證據,比如:值班室門上,燈開關上是否有被害人的指紋,接待廳、值班室是否有被害人留下的痕跡,如血跡、足跡等,牆上彈坑的周圍是否有血跡,擊碎的水泥塊也沒有收集,當然上面是否有血跡也就無從知道,捲簾門的拉手是否留有被害人的指紋、血跡等。我相信,只要當時收集了這些證據,就可以儘可能還原當時事件本身。可惜,這些他們都沒有去做。另外在屍體檢驗時明明發現了顱內有彈片,為什麼不取出來?應該取出來與彈頭比對,如果做到了,也就早發現問題了。”劉宏超搬著指頭一一數著警方的失誤之處。
聽著窗外桀驁不馴的雅拉河水的流淌聲和登巴他們喝醉了酒的唱歌聲,劉宏超正思緒萬千地和文小華討論著多吉的案子。
劉宏超問文小華:“小華,你現在對這個案子有什麼感觸?”
“這個案子太奇特了,真可以說是峰迴路轉、柳暗花明。這個案子奇怪就奇怪在誰也沒有注意到有這麼一個明顯的矛盾之處,如果稍不細心,一樁錯案就將鑄成。我們在學校里也學習了很多案例,但像多吉這種案子還沒有聽說過。我回去跟我的同學一說,他們肯定會羨慕死我了。”文小華接著又說:“劉老師,您在庭上的那幾個‘確實’簡直是把控方逼到角落裡了,非此即彼、邏輯嚴密,依我看,如果他們不把那枚彈頭找出來,或者找出來的那枚彈頭沒有破裂,他們就只好放人。”
“那可不一定,現在我們的《刑事訴訟法》雖說有了很大的進步,例如,實際上採用了‘無罪推定’這一國際上普遍採用的理論,但要在實際中完全接受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有先進的法律和有先進的法律思想並且在司法實踐中自覺運用先進的法律思想指導工作是兩回事。實際上我們律師在刑事辯護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這樣那樣的羈絆,比如,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等方面要受到諸多限制,在審查起訴階段甚至審判階段,律師有許多證據材料是看不到的,控方就不給你看,有時控方還會把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藏起來,不給辯護律師,辯方律師在占有證據材料的廣度和時間上都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可以說控方是利用公權力把什麼都準備好了,把槍炮都架好了等著辯方律師倉促上陣,可想而知,難度有多大!多吉這個案子就是這樣。”劉宏超停了停,喝了一口水繼續說:“但另一方面,如果辯方律師辦事認真,在許多案子上也是可以大有作為的,因為律師要為自己的生計奮鬥,如果案子辦得不好,以後就不會有人來找你了,而控方的官員則不同。”
文小華有些不同意劉宏超的觀點:“公、檢、法不是都有錯案追究制度嗎?如果辦錯了案,他們的利益不是一樣也要受到影響嗎?”
“你的這個問題提得好。錯案追究制度的初衷是好的,目的就是要叫他們少辦錯案,不辦錯案。但這又是一把雙刃劍,本來有些錯案是可以糾正的,如昆明的杜培武案,為什麼公、檢、法三個機關都沒有發現這麼一起有明顯問題的錯案呢?最後杜培武仍被判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當時沒有判死刑立即執行,也說明當時法院的人還是覺得有問題,留了一手,你想想,如果真殺了兩個人,居然沒有判死刑立即執行,法院不是覺得有問題是什麼?要不然這個錯案就糾正不了了。如果最後真兇不是因另案落網,杜培武很可能就會冤死獄中!他們是真的沒有發現案子中有錯誤嗎?恐怕不是,而是因為一旦發現錯了,就要糾正,就要有人承擔責任,就會得罪那些每天低頭不見抬頭見的朋友、熟人,就會把機關之間的關係搞僵,以後關係不好處,因為自己今後也難免會犯錯啊,於是就寬容一點,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冤的是誰?反之不是自己就行了。在加上一些重、特大案子上面往往是不尊重破案規律,主觀人為地限定破案時間,限期破案,甚至有破不了案就要脫衣服走人的要求,在這種重壓下,一些辦案人員為了破案就不惜採用違法手段,甚至造假案。你想,這樣做,錯案、冤案還會少嗎?所以說,我認為,這些制度也好,規定也好,都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忠於法律,忠於事實,法律高於一切的法治思想,沒有這種法治理念,一切都是白搭!再好的經也會被歪嘴和尚念走樣。”
“經您這麼一說,我們的主要問題還是在真正建立法律高於一切的理念上。噢,有道理。”文小華信服地點點頭。
“是這樣,再好的法律還是要人來執行,如果執行法律的人自己就沒有法治思想,可想而知會發生什麼。通過這個案子,你就可以看到我們現在的刑事審判還存在許多不足和需要改進的地方。如我們看到多吉的案卷材料時只有兩天就要開庭了,況且有些材料我們現在都沒有看到。還有,如果第一天就審完了,我也不一定會發現問題,時間太短了嘛!再有,這個案子警方犯了先入為主、主觀主義的錯誤,當然,多吉自己的錯誤認識也誤導了警方,使他們一開始就認定是多吉作的案,於是現場勘查也就十分草率、馬虎。”
說到這裡文小華插話問道:“現場勘查還有什麼問題嗎?”
“有,怎麼沒有,問題還很多!我早就說過,這個案子奇特之處是只有多吉一人的供述,沒有其他任何人的證言。因多吉自認犯罪,警方也就沒去尋找那些應該尋找的證據,比如:值班室門上,燈開關上是否有被害人的指紋,接待廳、值班室是否有被害人留下的痕跡,如血跡、足跡等,牆上彈坑的周圍是否有血跡,擊碎的水泥塊也沒有收集,當然上面是否有血跡也就無從知道,捲簾門的拉手是否留有被害人的指紋、血跡等。我相信,只要當時收集了這些證據,就可以儘可能還原當時事件本身。可惜,這些他們都沒有去做。另外在屍體檢驗時明明發現了顱內有彈片,為什麼不取出來?應該取出來與彈頭比對,如果做到了,也就早發現問題了。”劉宏超搬著指頭一一數著警方的失誤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