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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繼續宣讀:“……請求法庭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方精神損害費、被害人父母生活補助費、其妻生活補助費、子女生活費、喪葬費及被害人隨身攜帶的十二萬元現金和價值五萬元的戒指等共計人民幣九十萬元正。”

  當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宣讀完訴狀後,大庭右側的聽眾紛紛搖頭,有幾位婦女口裡不斷發出“啊嘖嘖、啊嘖嘖”的聲音,並說“這麼多錢,那個賠得起哦?你把多吉殺來賣了嗎也賣不到那麼多錢嘛!”

  “現在由公訴人訊問被告人。”余飛向公訴人示意。

  男檢察官翻了翻案卷:“被告人,你認為起訴書指控你的是不是事實?”

  “部分是事實,部分不是事實。那天被害人確實是突然闖進招待所,我在緊張、恐懼的情況下追至樓梯口時,槍不知怎麼就響了,我不是有意開了一槍。”多吉回答道。

  男檢察官又將多吉第一次供述中的有關段落念了一遍後問:“這是不是你的供述?”

  “是,這是第一次供述,你看時間是在事發後不久供述的。當時我頭腦一片空白,我也不知道自己說了些什麼。後來我的多次供述都不是這樣的。”多吉有些委屈地回答道。

  “你知不知道五四式軍用手槍的威力?”男檢察官又問。

  “知道,我當過兵。”

  “我的話問完了。”公訴人結束了問話。

  “現在由辯護人發問。”余飛向劉宏超點點頭。

  劉宏超用手扶了扶眼鏡,不慌不忙地開始發問:“你當時追出來時穿沒有穿衣服和鞋子?”

  “沒有,因我是在睡夢中被突然驚醒的,來不及穿衣服和鞋子就追了出去。”

  “招待所的地面是鋪的什麼?”

  “地面包括樓梯全部鋪了地磚。”

  “樓梯扶手是什麼材料製成的?”

  “是鋼管焊接成的。”

  “你在事發前認不認識被害人?”

  “不認識,從來沒有見過。”

  劉宏超向余飛點點頭說:“我的話問完了。”

  “現在請公訴人舉證。”余飛宣布道。

  漂亮的女檢察官首先宣讀多吉的訊問筆錄,她宣讀的是多吉在案發後的第一份筆錄。筆錄中多吉是這樣供述他開槍這一段的“……我邊追邊喊他站住,再不站住我就要開槍了,當我追到樓梯口時,他已跑到樓下了,我就向他跑的方向開了一槍。……”

  女檢察官又向法庭一一列舉了《槍彈痕跡鑑定書》、《屍體檢驗報告書》並出示了那支五四式軍用手槍。

  多吉和劉宏超對這些證據都沒有表示異議。

  “現在進行法庭辯論。由公訴人首先發言。”

  漂亮的女檢察官充滿自信地看了看劉宏超說:“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所有證據都證明被告人多吉觸犯了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請法庭予以嚴懲。”

  隨後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也表示堅持訴狀中的請求,要求多吉賠償人民幣九十萬元。

  “現在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余飛看看劉宏超。

  劉宏超環顧了一下法庭,聲音不大但堅定地開始了他的辯護。全場的目光都集中到了他的身上。

  “首先,我代表我的當事人向被害人一家表示歉意,對被害人及被害人一家遭此意外深表同情。”劉宏超說著向被害人家屬鞠了一躬。

  這時全場又發生了一陣騷動。劉宏超接著又說:“我要為我的當事人作無罪辯護。”劉宏超剛剛說完這句話,全場又發出了一片躁動聲,大法庭右側的聽眾有人不禁叫起好來。余飛又大聲敲了一下法槌說:“注意法庭紀律,請法警維持秩序。”

  幾位法警忙向發出聲音的地方做手勢,聲音雖小但很威嚴地發出警告。

  全場安靜後劉宏超繼續道:“在我發表辯護意見前首先要糾正起訴書中的一個明顯錯誤。被害人是在案發後十天,即九月二十日才因傷口感染死亡,而不是起訴書中稱的九月十五日死亡。這在控方的《屍體檢驗報告》中可以證明。”

  這時,只見檢察官們和法官都在忙著翻看案卷。劉宏超又繼續說:“這個案子有一個特別之處,那就是關於案發經過只有被告人多吉一人的供述,沒有其他人的證言。因被害人受傷後一直處於昏迷狀態直至死亡,所以,也沒有被害人的陳述。案發經過究竟真相如何,只有被告人多吉清楚。其他證據只能證明現場開過一槍,且現場提取的彈頭、彈殼均系多吉所持的五四式手槍所發射,被害人頭部有一槍彈貫通傷且傷後倒在招待所門前。而被告人關於他手中的槍究竟是怎麼響的,有兩種說法,公訴方採用的是其中的一種,即‘我就向他逃跑的方向開了一槍’。辯護人注意到被告人還有多次供述。”說到這裡劉宏超揚了揚手中的複印自控方的多吉的口供筆錄說:“被告人在其餘的供述中都說‘當時我很緊張、害怕,當追至樓梯口時槍就不知怎麼就響了。’也就是說是槍走火。”

  當劉宏超說到這兒時大法庭又是一陣躁動。余飛又敲了幾下法槌,連喊“肅靜,肅靜。”

  劉宏超在法庭安靜後又說:“我認為被告人所說的槍枝走火是完全可信的。理由如下:1,被告人與被害人在之前並不認識,前日無冤,近日無讎,他沒有要致被害人於死地的動機;2,當被告人在凌晨正熟睡時被非法進入招待所的被害人驚醒。試想,在那種情況下誰會不緊張?誰會不害怕?而人在高度緊張、恐懼時會產生一系列的生理反應,如手腳流汗、心跳加快、呼吸急促等,這是一個常識,再加之招待所的地面全是鋪設的地磚,樓梯扶手是鋼管焊接的,在出汗的情況下很滑,出汗的手握槍也會很滑。被告人在這種情況下追至樓梯口時因手腳流汗、緊張而槍枝走火,是完全可信的;3,被告人曾當兵多年,後來又在派出所當治安員,對槍枝在什麼環境下能安全使用和使用槍枝的一些規定應該是非常熟悉的,可以說是已形成了條件反射,他應該知道在事發地——樓梯間,那個寬不過三米且四周全是水泥板和牆壁的地方開槍是多麼危險!在那個地方開槍沒有把別人打倒,到有可能因跳彈造成自己受傷!所以,被告人在那個地方是不可能主動開槍的;4,被告人多吉年輕力壯,他在交代中也說過,‘憑我的體力,再加上被害人離我也不太遠,我是完全能夠追得上被害人的,何況要開槍的話,再追幾步就是大街,開槍也就安全了,我沒有必要在那個地方開槍。’基於以上四點理由,我認為被告人在當時緊張、恐懼的情況下槍枝意外走火是完全可信的。”劉宏超停了停又說:“我國刑法規定,意外事件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另外,要確認被告人是故意開槍,因為只有被告人的一次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鎖鏈,根據證據法則規定,也是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的。所以,本案關於被告人多吉‘故意殺人’的基本事實不清,基本證據不足,決不能僅憑被告人的一次供述而不全面考慮到事發時的環境、條件和被告人的其他多次供述及當庭供述給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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