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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水森繼續向記者們講述警方的發現。

  在屋內發出吵架的聲音之前,社區晚間值班警衛曾經在接近午夜的時候,看到住在右側房間,姚怡岑的同學黃紋璇極其男友黃庸憲走出大廈。大概在二十分鐘後返回,回來時帶了幾個裝著飯盒的小塑膠袋。我們在黃紋璇的臥室里找到了一個筆記本,上面寫著每天黃紋璇收入支出的詳細記錄,根據記帳本里的記錄,這對情侶當晚的確是到社區外面的夜市去吃宵夜,並且還打包回來給姚氏姊妹吃。在現場的垃圾桶里,我們找到一些滷味的食物殘渣和使用過的飯盒與塑膠袋,這也可以證明記帳本里的真實性。以上證據表明,洪國易在進去之前,屋內的四個人都已經吃過宵夜了——也就是說,洪國易進屋應該是十二點以後的事。這對判斷兇案發生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而洪國易稍早前的一段時間,曾經住在這套房裡,就跟姚怡岑同一個房間,當時他們處於熱戀與同居的狀態。但後來因為他的性格原因,再加上經濟狀態捉襟見肘,根本就不願意也拿不出房租來,所以其它三人才決定不讓他繼續住下去。

  雖然洪國易和姚怡岑已經分手,但姚氏姊妹並沒有料到他會預謀犯罪,殺害早就不想和他交往的姚怡岑,以及力勸他們分手的姚珊鈺,所以才會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開門讓他進來。再加上遺書中提到的宜真,顯示這場爭吵應該是分手前的談判,原因則是三角戀愛。

  因為吵得太激烈,所以很可能吵醒了睡在鄰房的黃紋璇和黃庸憲。這對情侶也許是出來勸架的,卻在勸架過程中遭到洪國易的殺害。我們推理當時洪國易殺紅了眼,所以才會殃及無辜。房內的還有七隻波斯貓,都是黃紋璇所飼養的, 由於這些波斯貓都沒有受傷,因此洪國易對黃紋璇極其男友,應該並沒有強烈的恨意。

  殺害了黃紋璇和黃庸憲之後,洪國易已經無法回頭。他扯斷了現場的電話線,不讓她們跟外界聯絡。並且,他以手銬將姚珊鈺銬住,在兩人的臉上綁了塑膠袋,不讓她們呼救,並手持長刀恫嚇兩人,繼續跟她們談判。就在這個時候,姚怡岑的男性好友黃仁維趕到了現場,並敲開了門。洪國易原本想用一套託辭將黃仁維騙走,於是稱姚怡岑去早餐店打工了,但他卻不知道姚怡岑早在幾周前就辭去了早餐店裡的工作,並將此事告訴了黃仁維。當他的謊言被黃仁維揭穿後,他又關上了大門,不再讓姚怡岑的朋友入室。但此時黃仁維已經知道了事態的嚴重,而姚氏姊妹的父親及姚珊鈺的男友也先後趕到了現場,洪國易的心理壓力驟然增大,在喪心病狂的狀態中,他發瘋般砍死了姚珊鈺、並殺傷姚怡岑後畏罪自殺。

  這就是我們所做出的案件真實場景重演。但是事實真相真是如此嗎?就連林水森的心裡也重重地劃上了一個問號。所有的一切,都是從現場發現的痕跡進行推演的,還缺乏真正的客觀證據。

  林水森埋著頭,看中手裡的情況通報通稿,讀出了最後幾句話:

  “我們認為,在姚氏姊妹遭到捆綁之際,她們很機警地藏妥各自的手機,所以才有辦法趁洪國易不注意的時候聯絡親友,否則姚怡岑也很難撿回一條命。根據屋內散亂無章的血跡流向,以及手機上的血跡,我們判斷洪國易當時已經喪失理智,分別拖拉過負傷的姚氏姊妹,不知道想做什麼,所以才給了暫時不受監視的另外一人有聯絡的機會。”

  警方的調查報告到此暫時告一段落,接下來的時間輪到了記者的發問。

  “洪國易的殺人手法非常殘忍,但是被害者其中之一的姚怡岑卻逃過一劫。”一名男記者率先發問。“而她正好是洪國易的女朋友,其它三名被害的關係都不如倖存者這麼親密。她會不會是洪國易故意留下的活口?請問警方對這個可能性有什麼看法?”這樣的說法也有一定的道理,在很多國外的驚慄片裡,變態殺手都喜歡在命案現場留下一個活口,希望活口在事發之後,能夠完整敘述案發的經過。這對於那種一開始就決意會在最終時刻畏罪自殺結束生命的犯罪者來說,能夠滿足其變態的心理。最起碼,他想讓更多人知道他究竟是現場做過什麼。或許,這也是一種變異的“個人英雄主義”吧。

  不過,林水森並不怎麼想。他侃侃說道:“我們認為這樣的可能性並不高——因為姚怡岑在送醫的時候,生命危在旦夕,幾乎就要斷氣。即使是現在,她都處於生死為卜的狀態,究竟能不能逃出生天,我們暫時還不得而知。如果假設洪國易根本不想殺她,那又何必給她造成如此嚴重的傷害呢?”

  一名女記者舉手發問:“據說洪國易在當兵的時候,曾經和一位軍中男性戰友交往密切,關係匪淺,請問他們是不是可能有同性戀的關係?如果真有同性戀的關係存在,那麼對這起案件又會不會有所關聯呢?”

  林水森顯然有點驚訝於記者消息的靈通,關於這個問題,就連警方都不曾考慮到。林水森不由得嘆服記者的本事,的確現在的記者在嗅到了新聞的氣息後,就如尋找水源的駱駝一般,水銀泄地、無孔不入。

  林水森沉吟片刻後,說:“關於這個問題,警方目前沒有辦法公布任何消息。但是我要說的是,我們調查洪國易周遭的人際關係,主要是想確定他是不是透過什麼管道,買到毒品或迷幻藥一類的東西,在酒醉或服藥之後,意識亢奮無法克制,所以才一口氣殺了那麼多人。”他又把問題繞回了命案中,他實在是不想把案件與犯罪者的性傾向聯繫到一起。他一直都認為,一個人的性傾向,是他的個人選擇,同性戀並不等於心理變態。這正如大部分的人習慣於用右手幹活,而總有一部分人,習慣於用左手使用工具。這是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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