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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節
第二周,法庭宣讀起訴書。宣讀起訴書用了一天半的時間,使用了一天半的虛擬式。被告首先犯有……此外她犯有……再有她犯有……因此她觸犯了某條某款,此外她犯有這種罪行和那種罪行,她的行為是違法的和犯罪的。漢娜是第四名被告人。
這五名被告都是克拉科夫一所小集中營的女看守。克拉科夫是奧斯威辛的一個外圍集中營。一九四四年春,她們從奧斯威辛被派往那裡。她們是代替在一家工廠的爆炸中被炸死或者炸傷的女看守們。在那家工廠里,集中營里的女囚犯們要做工。指控之一是被告們在奧斯威辛的行為,不過,與另一項指控相比,這一指控又顯得不那麼重要了。我已不記得另一項指控是什麼了。它們與漢娜毫無關係而只涉及到另外幾位女看守嗎?難道與另一項指控相比對奧斯威辛的指控就不重要了嗎?或者它本身就不重要?一個在奧斯威辛呆過並由此而被捕的人卻不是因為他在奧斯威辛的行為而遭到指控,這不顯得令人難以容忍嗎?
當然了,這五名被告並不是那所集中營的頭頭。集中營有一名指揮官,一個警衛隊還有其他女看守。一天夜裡,囚犯們被趕著西行,途中遭到轟炸,大部分警衛隊的人和女看守在轟炸中喪了生,有幾位當天夜裡開了小差,而指揮官出發不久就逃得無影無蹤了。
那些囚犯在那天晚上的轟炸中本不該有任何人能活下來,但是還是有一對母女活了下來。那位女兒寫了一本關於集中營和那次西行的書,並在美國付樣。警察和檢查院不僅找到了這五名被告,而且還找到了幾位證人,西行隊伍在一個村子遭到轟炸時他們就住在那個村子裡。最重要的證人就是那位女兒和她的留在以色列的母親。女兒專程來到了德國。為了向她的母親取證,法庭、檢查官和辯護人去了以色列。那是審理過程中我唯一沒經歷到的一個片段。
最主要的一項指控是在集中營中進行的挑選。每個月大約有六十名婦女被送出奧斯威辛,同樣也有這個數目的婦女被送進來,這個數目不包括在這期間死掉的。所有的人都清楚,這些婦女在奧斯威辛將被殺掉,這些被送進來的都是在工廠里木能再做工的。那是一家彈藥廠,儘管彈藥廠本身的工作並不繁重,但是在那家彈藥廠里,婦女們幾乎沒做她們本該做的工作,而是要參加建築,因為年初的一次爆炸使工廠遭到嚴重破壞。
另一項重要指控涉及那個遭到轟炸的夜晚,一切都結束於那一夜。警衛隊和女看守們一起把好幾百號的女囚徒關在了一個村子的教堂里。大部分村民已經逃離。沒有落下幾枚炸彈,轟炸的目標也許是附近的火車道,或者一座工廠,也許是在空襲一座大城市之後還剩幾枚炸彈,於是隨意亂投下一枚炸彈剛好擊中了警衛隊和女看守們過夜的牧師住宅,另一枚炸彈落到了教堂的塔上。起初是搭著了火,接著是教堂的房頂,然後教堂的全部屋樑火光沖天地塌陷到了教堂的裡面,於是,教堂裡面的全部椅子都開始著火。沉重的大門紋絲不動。那些被告完全可以把門打開,但是她們沒有這樣做,那些被關在教堂里的婦女都被燒死了。
第06節
法庭審理對漢娜來說糟得不能再糟了。在審問她個人情況時,她就沒給法庭留下什麼好印象。起訴書宣讀完之後,她要求發言,因為她認為有些事不屬實。審判長憤怒地駁回了她。他說,在刑事訴訟主要程序開始之前,她已有足夠的時間研究起訴書,而且可以提出反對意見,現在人們已進入了主要程序,起訴書中起訴的事屬實不屬實,要由聽證來決定。聽證開始時,審判長建議放棄朗讀那位女兒寫的那本書的德文版本,因為有家德國出版社正準備出版此書,所有與此有關的人都已經人手一本草稿。審判長惱怒的目光注視著漢娜,他讓其辯護律師說服她,使她同意這樣做。漢娜不同意。她也不想接受那種認為她在一次初審中承認過她曾經拿到過教堂的鑰匙的說法。她說,她沒有拿過那把鑰匙,沒有人拿過那把鑰匙,根本就沒有開教堂的一把鑰匙,而是有好多把開好多門的鑰匙,它們都插在門外的鎖眼裡。但是,在一份審判員的審訊記錄中所記載的情況卻是另外一個樣子,那份記錄由她本人閱讀過並簽了字。她問人們為什麼要把這件事強加於她,但這絲毫無濟於事。她問得聲音不大,聽起來並不自以為是,但卻很固執。就像我感覺到的那樣,她感到困惑不解和無可奈何。她說人們強加於她時,並不是譴責他們這樣做違反了法律。但是,審判長先生卻是這樣理解的,而且反應強烈。漢娜的辯護律師急忙跳起來,熱心地為她辯護。當他被問到他是否想把人們對他的委託人的譴責據為己有時,他又坐了下來。
漢娜想要討個公道。她認為她被冤枉的地方,她就提出抗議;如果她認為別人對她的譴責公正的話,她也接受。她有時固執地抗議,有時心甘情願地承認,好像她要通過承認來獲得抗議的權利,或者通過抗議的方式來承認她正常情況下無法爭辯的事情。但是,她沒有注意到她的固執惹惱了審判長。她對前後關係沒有概念,對遊戲規則沒有概念,對自己的和別人的表達方式都沒有概念,不知有罪或無罪,判刑或釋放往往取決於表達方式。為了彌補她的這種缺陷,她的辯護律師必須是個經驗豐富、沉著自信或者高人一籌的高手才行。或許漢娜不該那樣難為他,她明顯地表現出對他的不信任,但她沒有能選擇她所信賴的律師。她的律師是由審判長為她指定的,他有義務、有責任為她進行辯護。
第二周,法庭宣讀起訴書。宣讀起訴書用了一天半的時間,使用了一天半的虛擬式。被告首先犯有……此外她犯有……再有她犯有……因此她觸犯了某條某款,此外她犯有這種罪行和那種罪行,她的行為是違法的和犯罪的。漢娜是第四名被告人。
這五名被告都是克拉科夫一所小集中營的女看守。克拉科夫是奧斯威辛的一個外圍集中營。一九四四年春,她們從奧斯威辛被派往那裡。她們是代替在一家工廠的爆炸中被炸死或者炸傷的女看守們。在那家工廠里,集中營里的女囚犯們要做工。指控之一是被告們在奧斯威辛的行為,不過,與另一項指控相比,這一指控又顯得不那麼重要了。我已不記得另一項指控是什麼了。它們與漢娜毫無關係而只涉及到另外幾位女看守嗎?難道與另一項指控相比對奧斯威辛的指控就不重要了嗎?或者它本身就不重要?一個在奧斯威辛呆過並由此而被捕的人卻不是因為他在奧斯威辛的行為而遭到指控,這不顯得令人難以容忍嗎?
當然了,這五名被告並不是那所集中營的頭頭。集中營有一名指揮官,一個警衛隊還有其他女看守。一天夜裡,囚犯們被趕著西行,途中遭到轟炸,大部分警衛隊的人和女看守在轟炸中喪了生,有幾位當天夜裡開了小差,而指揮官出發不久就逃得無影無蹤了。
那些囚犯在那天晚上的轟炸中本不該有任何人能活下來,但是還是有一對母女活了下來。那位女兒寫了一本關於集中營和那次西行的書,並在美國付樣。警察和檢查院不僅找到了這五名被告,而且還找到了幾位證人,西行隊伍在一個村子遭到轟炸時他們就住在那個村子裡。最重要的證人就是那位女兒和她的留在以色列的母親。女兒專程來到了德國。為了向她的母親取證,法庭、檢查官和辯護人去了以色列。那是審理過程中我唯一沒經歷到的一個片段。
最主要的一項指控是在集中營中進行的挑選。每個月大約有六十名婦女被送出奧斯威辛,同樣也有這個數目的婦女被送進來,這個數目不包括在這期間死掉的。所有的人都清楚,這些婦女在奧斯威辛將被殺掉,這些被送進來的都是在工廠里木能再做工的。那是一家彈藥廠,儘管彈藥廠本身的工作並不繁重,但是在那家彈藥廠里,婦女們幾乎沒做她們本該做的工作,而是要參加建築,因為年初的一次爆炸使工廠遭到嚴重破壞。
另一項重要指控涉及那個遭到轟炸的夜晚,一切都結束於那一夜。警衛隊和女看守們一起把好幾百號的女囚徒關在了一個村子的教堂里。大部分村民已經逃離。沒有落下幾枚炸彈,轟炸的目標也許是附近的火車道,或者一座工廠,也許是在空襲一座大城市之後還剩幾枚炸彈,於是隨意亂投下一枚炸彈剛好擊中了警衛隊和女看守們過夜的牧師住宅,另一枚炸彈落到了教堂的塔上。起初是搭著了火,接著是教堂的房頂,然後教堂的全部屋樑火光沖天地塌陷到了教堂的裡面,於是,教堂裡面的全部椅子都開始著火。沉重的大門紋絲不動。那些被告完全可以把門打開,但是她們沒有這樣做,那些被關在教堂里的婦女都被燒死了。
第06節
法庭審理對漢娜來說糟得不能再糟了。在審問她個人情況時,她就沒給法庭留下什麼好印象。起訴書宣讀完之後,她要求發言,因為她認為有些事不屬實。審判長憤怒地駁回了她。他說,在刑事訴訟主要程序開始之前,她已有足夠的時間研究起訴書,而且可以提出反對意見,現在人們已進入了主要程序,起訴書中起訴的事屬實不屬實,要由聽證來決定。聽證開始時,審判長建議放棄朗讀那位女兒寫的那本書的德文版本,因為有家德國出版社正準備出版此書,所有與此有關的人都已經人手一本草稿。審判長惱怒的目光注視著漢娜,他讓其辯護律師說服她,使她同意這樣做。漢娜不同意。她也不想接受那種認為她在一次初審中承認過她曾經拿到過教堂的鑰匙的說法。她說,她沒有拿過那把鑰匙,沒有人拿過那把鑰匙,根本就沒有開教堂的一把鑰匙,而是有好多把開好多門的鑰匙,它們都插在門外的鎖眼裡。但是,在一份審判員的審訊記錄中所記載的情況卻是另外一個樣子,那份記錄由她本人閱讀過並簽了字。她問人們為什麼要把這件事強加於她,但這絲毫無濟於事。她問得聲音不大,聽起來並不自以為是,但卻很固執。就像我感覺到的那樣,她感到困惑不解和無可奈何。她說人們強加於她時,並不是譴責他們這樣做違反了法律。但是,審判長先生卻是這樣理解的,而且反應強烈。漢娜的辯護律師急忙跳起來,熱心地為她辯護。當他被問到他是否想把人們對他的委託人的譴責據為己有時,他又坐了下來。
漢娜想要討個公道。她認為她被冤枉的地方,她就提出抗議;如果她認為別人對她的譴責公正的話,她也接受。她有時固執地抗議,有時心甘情願地承認,好像她要通過承認來獲得抗議的權利,或者通過抗議的方式來承認她正常情況下無法爭辯的事情。但是,她沒有注意到她的固執惹惱了審判長。她對前後關係沒有概念,對遊戲規則沒有概念,對自己的和別人的表達方式都沒有概念,不知有罪或無罪,判刑或釋放往往取決於表達方式。為了彌補她的這種缺陷,她的辯護律師必須是個經驗豐富、沉著自信或者高人一籌的高手才行。或許漢娜不該那樣難為他,她明顯地表現出對他的不信任,但她沒有能選擇她所信賴的律師。她的律師是由審判長為她指定的,他有義務、有責任為她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