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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義大利民法典》有“善意占有”的相關規定,但凡不是公共博物館失竊的東西,才不管你是不是盜贓物,一律都能占有,只要你是善意的,只要你對此毫不知情。

  更騷的是,這裡面還包括“隱藏物”。

  像甄復國這個案子,買了座700萬的雕像,裡面藏幅1.5億的畫,這幅畫就叫做“隱藏物”。

  放中國你得給人還回去;

  放義大利,那不好意思,只要你在交易的時候的確不知道這東西非法,出於“善意”購買了,那這東西就歸你了。

  所以,問題的焦點立刻縮小——

  甄復國拍賣舉牌時是不是善意、知情與否,變得至關重要!

  看的就四點:

  1、甄復國相關信譽如何;

  2、拍賣時的成交價是否合理;

  3、甄復國交易時對涉案的畫作屬盜贓物是否知情;

  4、是否盡到了相關的查明義務。

  在確定法律適用之前,英國方面的原告幾乎穩穩地站在天平勝利的那一端;但在確定法律適用之後,這天平的指針就重新朝著中間撥了回來,讓雙方重新回到了均勢之中。

  甚至——

  程白那邊的贏面看起來還要大一些。

  她是好不容易搞定了最大的難題,喝了口水潤潤嗓子,就想對身旁的詹培恆說點什麼。

  沒想到,一轉頭卻看見詹培恆神情複雜。

  程白投去一道疑惑的目光,但詹培恆只向她搖了搖頭。

  質證階段,俞承的攻擊性顯露無疑,程白卻一反常態,面對對方提出的一條又一條異議守了個滴水不漏。

  “被告方提交證據第37頁開始到74頁,都是被告當事人在法院的應訴情況和判決書。有關的訴訟情況我方已經提交了,被告方再提交一遍沒什麼必要吧?”

  俞承開始覺得棘手了。

  程白看上去卻悠閒了不少:“原告方提交的證據是想要證明我當事人信譽不良,但我方提交的證據正好與此相對。畢竟被起訴不要緊,要緊的是法院判決我當事人無責。原告方怎麼能用沒有判決結果的東西來證明我當事人信譽不良呢?”

  被起訴了這麼多,某種程度上已經很能證明甄復國所謂的“信譽”了。

  這他媽就是個騙子!

  當律師的誰不知道法院的判決跟真相之間的差距,有時候被告無罪,只是原告證據不足罷了。

  俞承真是恨得有些牙癢了,乾脆放掉這條,進攻下一條:“那拍賣行這些與案情完全無關的拍賣紀錄呢?”

  程白挑眉:“這些拍賣紀錄都是歷年來發生在拍賣行的高價競拍事件,提交給法院只是想讓法院作為一個參考。畢竟在拍賣場這種環境裡,一時頭腦發燒高價競拍的事情並不少見。我當事人雖然以高於市場三四倍的價格拍下雕像,但在這種特殊環境之下,不能說是不合理。且判斷善意標準時的不合理,一般指的是低價交易。”

  黑的說成白的。

  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

  每一條都堵了個死。

  一通撕扯下來,俞承竟然連程白那邊提交的一條證據都沒能排除;相反,還被程白以程序不合規為由排除了他這邊好幾條!

  法官最後問他們還沒有證據要呈交。

  程白想也不想就做了新的申請:“前兩天義大利那邊接到了市民舉報,抓了當時與我當事人競拍雕像的那個人,有消息說是一個國際犯罪團隊。案情的具體情況對證明我當事人是否知情非常重要,但因為兩國間的手續繁雜,現在還沒發回相關證據。所以想請法庭酌情,延長舉證期限,我方儘量在二次證據交換時將其呈交。”

  義大利警方那邊的調查情況?

  俞承背後汗毛都差點豎了起來。

  合議庭上的法官們更是沒想到程白扔出這麼個炸雷來,問過更具體的細節後,便同意了她的申請。

  臨結束時,張友峰詢問他們雙方:“雙方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

  俞承皺著眉,笑聲跟旁邊的中年英國男人交流了兩句,然後才看了程白一眼,對法官道:“如果被告當事人願意返還被盜畫作,我方願意調解。”

  詹培恆便點了點頭。

  他記得,今天來法院之前,甄復國已經跟程白說過,只要能賺,他就願意和解,拿個2000萬也不錯了。

  所以,他以為程白會同意。

  但萬萬沒想到,她淺淡潤澤的唇瓣一分,竟是冷淡且斷然:“不調解。”

  庭前會議一結束,俞承整個人都差點炸了。

  出法院,他就叫住了程白:“義大利那邊是什麼調查結果還不一定,說不定你的當事人就是盜竊囂張團伙里的一位,未必不是狗咬狗。這一場官司如果不和解拖上一兩年都是好的。大家精力有限,速戰速決不好嗎?我的當事人要畫,你的當事人無非要錢。你居然拒絕調解?”

  俞承說出這樣的一番話,半點不讓程白意外。

  不可否認,和解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方式。

  程白本人也不排斥這種方式。

  只不過,這個案子她有自己的節奏和想法,而且很遺憾,控制這個節奏的人不是俞承,而是她。

  俞承什麼都好,就是還太“躁”,且對正式的公開審理非常牴觸,對用和解的方式來解決爭議過於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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