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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漢卿,對於一般人來講,僅限於歷史教科書上學得的薄浮知識:元朝戲劇家,名作有《竇娥冤》等等……除此以外,印象最深的就是課本里那幅白描畫象,頭戴軟巾,散坐鎖眉,一副憂國憂民之相。其實,與其說關漢卿是元人,不如說他是金人,金朝的漢人。有關其生卒年,史書完全無考,推算來看,他應該是出生於十三世紀三四十年代金朝亡國前後,卒於十四世紀初元成宗年間。正史無文,筆記中有兩則關於他的記述。其一是元人熊自得著《析津志》:“關一齋,字漢卿,燕人。生而倜儻,博學能文,滑稽多智,蘊籍風流,為一時之冠”;其二是元人鍾嗣成所撰《錄鬼簿》:“關漢卿,大都人,太醫院尹,號已齋叟”。鍾嗣成所載恐不可盡信,觀關漢卿詩文,不像是一個曾經做過中央老幹部療養院院長(太醫院尹)的人。

  如此身世模糊的文人,卻創作出雜劇六十五種,泱泱煌煌,確為一代文豪。

  在元朝,關漢卿雖然是漢人,是“知識分子”,他畢竟還不是社會最底層,他屬於元代社會的第三種人“北人”。比起第四等人“南人”以及江南的“知識分子”,他的遭遇要好得多。老關心中的無限壓抑,畢竟還能有所排遣。

  11元代的民族界限與知識分子境遇

  如果僅看《元史》,會覺得忽必烈得天下完全是依靠儒臣輔佐,他攻略南宋的主要鷹犬皆是北方漢人將領。忽必烈在作宗王時,儒臣謀士確實給他幫了大忙,他也假惺惺做了一些諸如“詔軍中所俘儒士聽贖為民”的舉措,無外乎是出於收拾人心的目的。李璮之亂後,忽必烈殺掉與李璮有姻親關係的漢臣王文統,對漢人疑忌心陡增。隨著南宋在厓山的最終敗亡,漢人儒生在這位大元皇帝眼中更是失去了任何利用的價值。過河拆橋,是帝王們常用的伎倆,更何況忽必烈本人是位不曉仁義禮智信的虜君。

  1278年,忽必烈就以“汰江南冗官”為口實,追奪宋朝舊官的“告身”(委任狀),把大批舊宋儒臣官員清理出去。

  元朝大一統後,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赤裸裸的民族分類。第一等,自然是蒙古人,包括數十種蒙古部落的“國人”,如札剌兒、蔑兒乞、塔塔兒等部。第二等是色目人;“色目”一詞原本起源於唐朝,取“各色名目”之意,我們不能望文生義以為是“眼睛有顏色的人種”。元朝色目人主要包括西域諸族、西北各族以及歐洲人。第三等是“漢人”,主要指中國北部特別是原金朝轄地的民眾,包括了漢族、女真族、契丹族、高麗族等;除此以外,也包括較早被蒙古人征服的雲南、四川大部分地區的民眾。(“無心插柳柳成蔭”,“漢人”分等使契丹、女真融入了漢族,加速了“漢”族的融合,先前仇怨,慢慢消泯於身份一致的認同之中)。第四等,也是最後一等,是“南人”,泛指被元朝最後攻下的南宋轄境內的人民,他們被元朝統治者和前三等人蔑稱為“蠻子”(蒙語“囊加歹”)。在元朝,“南人”泛稱前面的三種為“北人”。

  元朝的民族壓迫,十分殘酷。據《元典章》記載:“諸蒙古與漢人爭鬥,漢人勿還報,許訴於有司。”蒙古人打死漢人,一般就罰數下杖刑或出兵役抵罪。反之,如果漢人打死蒙古人,根本不問原因,一律處死抵罪,並沒收家產交予蒙古人處理。

  自1279年開始,在平毀所有漢地城郭后,元廷又下令漢人士兵平時在軍中也進行武器管制。過了五年,元朝下令漢人禁持弓箭,連各地廟宇神像手中的真刀真槍也被追繳入庫(估計關廟中關老爺的大刀也被木刀所替代)。不久,元朝又在昔日女真和南宋轄地收繳所有武器,除把質量好的刀劍歸蒙古人使用及上繳兵庫外,其餘一律銷毀。元成宗時代,在元朝兩都宿衛軍中充值的漢人也不得持弓箭“上崗”,最後甚至規定漢人二十家(一甲)才能使用一把菜刀。

  元朝的這種歧視和民族壓迫,說穿了也是內心虛弱的表示。翻看《元史》中的《刑法制》,可以看到元廷對漢人種種武器限制的最詳細記錄:諸都邑小民,造彈弓及執者,杖七十七,沒家財之半……諸漢人執兵器者,禁之。惟為兵者,不禁。諸漢人有藏鐵尺鐵骨錄及鐵柱杖者,禁之。諸私藏甲全副者(全套甲冑),處死。不成副者,杖七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杖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者,杖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處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杖九十七,徒二年;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十為副(元杖罪以“七”為斷,出於忽必烈的“仁慈”——天饒你一下,地饒你一下,朕饒你一下)。生活於漢人的“汪洋大海”中,作為統治者,蒙古貴族不能不“憂心忡忡”。當然,蒙古人在“以少治多”方面也有諸多妙計,“軍戶制”即是其中一種,以漢治漢,以“漢人”治“南人”,又派蒙古和色目監視後兩種人,在一定時期內成功保持了蒙元的統治。

  “鼎革以來(元滅南宋),編二十家為甲,以北人(主要是蒙古人和色目人)。衣服飲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徐大焯《燼餘錄》)元朝的這些基層“幹部”,個個都是惡霸,連轄下人戶女孩的“初夜權”也歸其所有,簡直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不少良家婦女不堪yín辱,羞憤自盡。特別令人浩嘆的是,有不少美貌女子的人家為避免遭受yín污,竟出下策讓女兒充當“舟jì”(供娛樂彈唱的船上賣唱女),“以舟jì不設甲主,舟jì得不辱身”。

  元初以來,歐洲人或外來西域商人到了元朝大都或上都,會發現這樣一種奇怪的現象:“南人仕於朝者,每當參禮既畢,必交手於背,作反接之狀,雖(南人)貴官亦然,以示歸順之意”(曹春林《滇南雜誌》)。不知實情的外來者還以為中國南方人喜歡背後手站立以示有“風度”,其實他們是被迫做反剪被捆狀向蒙古人表示服從。

  至於官僚體系方面,“元制百官皆蒙古人為長”。“故一代之制,未有漢人、南人為正官者”。各個部門“一把手”,不是蒙古人,就是色目人。在元一代,漢人為相的,只有初期的史天澤和後期的賀惟一(太平)兩個人,而此種特殊,也出於忽必烈時代需要依靠漢人滅南宋和元順帝時代內部平衡權力的“不得已”之舉。

  至元二年,忽必烈下詔:“以蒙古人充各路達魯花赤,漢人充總管,回回人為同知,永為定製。”除此以外,御史大夫“非國姓不授”,各道廉潔司也必選蒙古人為使,“或缺則以色目世臣子孫為之,其次始參以色目及漢人”(趙翼)。至於元朝各行省的蒙古人官長,多為世襲,形同封建,“同列(漢人、南人)莫敢仰視,跪起稟白如小吏”,實足的土皇帝架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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