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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上它也不可能成為慣例。我們知道,無論君主還是共和,都有一個授權問題。君主制講"君權神授", 共和制講"治權民授"。召周二相的共同執政,卻既無上天的授權,也無民眾的授權,甚至沒有君主的授權,這就不但不是"共和",反倒有"僭主"嫌疑了。這是他們最終要交出權力的原因--害怕被視為"亂臣賊子",天下共討之!

  其實"召周共和"與其說是"共和",不如說是"共攝"(共同攝政)。它連徒有其名的共和都談不上,因為並未廢除君主。更何況所謂"共和",遠非僅僅就是共同執政。共同執政如果不是經由國民同意、向全社會開放並受憲法制約,那就不是共和,而是寡頭政治,只不過由"一人獨裁"變成"多人專政"而已。這正是古典共和必然失敗,古典共和國最終變為帝國(如羅馬)的原因之一。因此,現代共和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素,即民主與憲政。前者解決授權問題,後者解決限政問題。而這兩個要素,也同樣為中國政治傳統所闕如。

  第六章 共和之路 五 民主與憲政

  與共和一樣,民主也被看作是一種古老的理想和傳統。就中國歷史而言,它可以追溯到周禮中的"鄉飲酒禮"。所謂"鄉飲酒禮",就是諸侯或卿大夫定期邀請國內賢者、能者、鄉老、鄉大夫等"社會賢達"舉行酒會,在斛籌交錯中就軍國大事進行政治諮詢,實際上是一種"政治協商會議"或"元老會議"。上古尊老(老人多經驗)、重賢(賢者多智慧),定期召開這樣的會議,並不奇怪,也有效益。在當時,這些與會的"社會賢達"們大約也是能夠暢所欲言、言無不盡的(後世則逐漸演變為一種純粹的禮儀),因此被認為是一種具有"原始民主性和人民性"的"城邦民主制政治"(李澤厚《 中國古代思想史論》 )。

  其實,這同視召周攝政為共和一樣,也是以今例古,可以商量。正如召周共和只是共攝不是共和,鄉飲酒禮也只是協商而非民主。民主當然包含協商,但協商卻並不即等於民主。民主的目的不是要"商量事情",而是要"進行授權"。也就是說,在民主的體制下,執政者的權力必須由人民(或公民、國民)授予,未經授權的任何政權都是非法,這就叫"主權在民"。而且,授權一旦變更,執政者就必須交出權力,這就叫"可以讓渡"。"主權在民"和"可以讓渡"是民主的關鍵,選舉換屆即是其具體體現。如果主權不在民,或理論上權力不可以讓渡,即非民主。

  這又是中國沒有的傳統。不錯,中國古代是有所謂"民本"思想,但"民本"(國本在民)並不是"民主"(主權在民)。民主分的是"主僕"(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官員是人民的公僕),民本分的是"主次"(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何況"君輕民貴"也只是理想,不是事實,事實是"君貴民賤"。君至貴,也叫"至尊"(九五之尊);民至賤,也叫"糙民"(糙芥之民);君為主,叫"君主";臣為仆,叫"臣僕";君為父,叫"君父";臣為子,叫"臣子"。請大家看看,這裡面哪有什麼"主權在民"? 明明是"主權在君"。而所謂"民本",則不過是以"子民"為執政的"本錢"罷了。或者說,是他們的"載舟之水"而已。

  顯然,君主不是"人民之子",而是"天之驕子";官員也不是"人民公僕",而是"民之父母"。一個有民本思想的"父母官"所能做到的,也只是"為民做主"(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為民做主"與"為人民服務"完全是兩個概念。服務者是"公僕",做主的卻是"主宰"。"為民做主"雖較"荼毒百姓"為好,卻仍是"主民",不是"民主"。

  中國歷史上既沒有"主權在民"的觀念,也沒有"人民授權"的制度(君權神授的儀式倒是有的)。歷代王朝(包括小朝廷)的執政權,沒有一個是人民授予的,而是執政者自己巧取豪奪來的。宮廷政變即是巧取,逐鹿中原即是豪奪。巧取者少,豪奪者多,但無一經由民授。當然,一旦獲得政權,執政者也會標榜自己的天下得之於民,謂之"得民心者得天下"。似乎他們的政權雖非民授,卻也"順應民心",甚至是"人心所向"。按照"天意即民意"的原理,這也無妨看作人民的授權,只不過是"心授"(人心授權)罷了。其實,得民心者未必得天下,得天下者也未必得民心。比如劉備,據說是得民心的,但又何嘗得天下?也就是九州有其一而已,還是打出來的。又比如清人剛剛人關時,何嘗得過民心(其"剃頭令"就不得人心)?卻也照樣得天下。可見"槍桿子裡面出政權"才是真理,"得民心者得天下"卻值得懷疑(請參看常書遠《 得天下者未必得民心》 )。

  至於權力可以讓渡,則更是匪夷所思。不但帝國的統治者不同意,民國的統治者也不同意。問題還不在於他們願意不願意,更在於他們根本就不承認權力的讓渡有什麼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能性。國民黨大佬陳立夫曾對民主人士沈鈞儒說:"我們是拼了命得來的,你們要憑圓桌上的空話說了去,哪有這麼便宜的事?"這真是一語道破天機:權力本非民授,也就不可讓渡。你要拿,也得憑本事巧取,或者拼了命豪奪!

  政權既非經由民授,則治下之民當然也就沒有什麼民權。沒有民權,就談不上憲政。因為憲政並非簡單的就是"立憲執政",更重要的是"全民約法"。主權不在民,國民無民權,又怎麼能立法?豈但無權立法,甚至連國民和公民都不是,是"臣民"。臣民就是"臣服之民", 自然是任由予奪。何況江山是統治者打下來的。按照"打江山,坐江山"的邏輯,當然是由統治者(或曰勝利者)按照自己的意願和方式來治理國家,並制定規則。那麼,又有誰願意在勝利後制定一部憲法,來做自己的"緊箍咒"呢?恐怕沒有。所以,歷代王朝開國之際雖然也都要進行一系列"立法"工作,但那與其說是"立法", 不如說是"制律"。因為那些所謂"法律"都是對付臣民的,不是限制帝王的。專制帝王們對"依法治國"或"依法行政"沒有興趣,他們更信奉的是"口銜天憲"和"聯即國家"。

  何況憲政並不只是"憲政"(在憲法框架內行政), 更重要的還是"限政"(限制政府的行政)。不但要限制政府,還要限制國會,而且首先是限制國會。其證明,就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著名的"不得立法"條款--"聯邦議會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動自由;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表達不滿、要求申冤的權利"。這個條款用最簡單最直截了當的語言規定,國會不得起糙通過有可能侵犯民眾個人基本權利的法律。於是,不但被人民授權的權力機關(政府)要受到限制,代表人民授權的民意機關(國會)也要受到限制。這裡體現的,便正是憲政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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