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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的身份既然"公私不分",帝國的土地也就一定"產權不清"。不但在事實上不清(既是"君有"又是"民有") ,而且在名分上也不清(既是"國有"又是"王有")。其實,從來就不會有人當真認為"王土"是"天子私產"。作為"天道"的代理人,皇帝只不過是管理這些"公產"的"總代表"。因為是"總代表",因此可以"換屆",即"改朝換代"。只不過,第一,換屆不僅是換人,同時也是換姓,換家族;第二,換屆的方式不是民主改選,而是武裝奪權(如明清),或陰謀篡權(如魏晉);第三,換屆也不召開公民大會或代表大會,而是以"天道"的名義來進行。但不管怎麼說,可以換屆,就說明天下並非天子私有,否則就不能叫"改朝換代",得叫"謀財害命"了。
天下既然並非天子私有,則帝國就應該用"公開招標"(競選)的方式,來為這一筆"公產"尋找最好的"代理人"。可惜並沒有人這樣做。相反,為了確保一家一族獨占天下,歷代帝王尤其是開國君主,不知費了多少心思,用了多少手段,想了多少辦法,殺了多少好人!帝國制度所謂"公有性質"(公天下)的欺騙性,豈非昭然若揭?
然而那些主張"天下為公"的儒生們,還竟然為這種明顯的假公濟私張目!他們的邏輯是:王有即國有,國有即公有,公有即大同。大同勝於小康,公有勝於私有。這又是極具欺騙性的。王有並不等於國有,已如前述;國有並不等於公有,也不難證明。當今世界上許多獨裁政權,不就是私庫通國庫嗎?他們的那些所謂"總統", 不就是視國庫為私囊嗎?有名義上的公有,有實際上的公有。一種制度,並不因為它自我標榜為國有,就一定當真是公有的。相反,歷史和現實都證明,一個專制政權,一種集權制度,越是拼命標榜"天下為公",就越是自私自利到了極點。
帝國就是這樣一種自私自利到了極點的制度和政權。它的目標和行為,首先是滿足帝王一己之私慾,然後是滿足官僚集團的種種需求。當然,他們不會公開承認這一點。他們在口頭上,還得宣稱"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但在實際上,則是"君為貴,官次之,社稷再次之,民為輕",或者"君為貴,社稷次之,宮再次之,民為輕"。在帝王那裡,是"君為貴,社稷次之";在官員那裡,則是"君為貴,官次之";反正與他們標榜的剛好相反。
但我們並不能因此就認為這是一種私有制度,因為它並不承認私權。20 世紀之前,中國人從來就沒有宣布過"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我們沒有這樣的觀念,也沒有這樣的法律。在帝國的所謂"法制"中,神聖不可侵犯的只有皇帝。而且,神聖不可侵犯的,又首先是皇帝的尊嚴,以及他的權力和地位,而不是他的財產。其他,包括庶民,也包括官員,包括他們的財產,也包括他們的人權,則都是可以任意侵犯的。明代甚至連朝廷大臣都可以"廷仗",況乎小民,又況乎其私產!
其實,中國傳統社會既沒有真正的、徹底的公有制和公有觀念,也沒有真正的、徹底的私有制和私有觀念。而且,我們還可以肯定地說:從來沒有。有學者認為,大同時代(氏族社會)實行的是公有制(天下為公),小康時代(邦國時代)實行的是私有制(天下為家),這其實可以商量。首先,《 禮記· 禮運》 所謂"天下為公"和"天下為家",說的是產權還是治權,也有不同理解。樊樹志先生就認為,這兩句話的關鍵在於"公權力"而非"所有制"。大同之世的特點,是"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最高領導權"傳賢不傳子",這就是"天下為公"。啟廢禪讓以後,傳子不傳賢,最高權力家族世襲,於是"公天下"一變而為"家天下",大同之世被代之以小康,這就是所謂"大道既隱,天下為家"(請參看《 國史十六講》 )。
樊先生所論甚為在理,因為政權的交替方式,最能看出這"天下"是公是私。權力倘若不能真正成為"天下之公器"(公權力),所謂"公天下"就十分可疑。但我以為,治權來自產權,無產權即無治權。小康之世之所以"大人世及"(世襲),就因為時人"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因此,范文瀾先生將"天下為家"解釋為"變公有為私有"(《 中國通史》 第一卷),也是有道理的。
然而對於所謂"原始社會公有制",卻要分析。在氏族和部落內部,資源和財富也許是公有的;部落與部落之間,界限卻劃得很清。不但以鄰為壑,還要發動戰爭,把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哪有什麼"天下為公"?所以原始社會的所有制,只能叫做"部落所有制"或"氏族所有制",簡稱"族有制"。邦國時代的所有制,則只能叫做"家族所有制"或"家庭所有制",簡稱"家有制"。至於帝國時代,則是兩種制度並存,一方面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國家所有制"(國有制),另一方面是男耕女織小農經濟的"家庭所有制"(家有制)。這也很對--既是"國有",又是"家有",合起來豈非"國家"?
那麼,這個"國有"與"家有"並存的制度,究竟是公是私呢?也說不清。事實上,正如"王有"不是私有,是"國有"; "家有"也不是私有,反倒是"公有"。因為土地、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生活資料,都是家庭成員共有的。父家長和皇帝一樣,只不過這些"公共財產"的總代理。作為一家之長,他對家財家產享有支配權,但不獨占所有權。所有權是屬於全家的,成年男性成員每人都有一份。不過,雖雲"人人有份",份額卻不明晰,除非"分家"。"分家"的前提是"成家",因此其結果只是"分產到戶",不是"分產到人"。分出去的財產仍是"家庭所有",不是"個人所有"。個人作為真正的"私",不擁有僅屬"一己之私"的私財、私產。唯一的例外,是女性配偶微不足道的"私房錢"。
那麼,"家有制"(家庭所有制)是"公有制"嗎?不是。因為一個家庭的"公共財產",相對於其他家庭而言又是私有的。它也不能叫做"集體所有",因為並無個人的"股權"。其實部落時代的"族有"、邦國時代的"家有"、帝國時代的"國有",都一樣,通通都是"公私不分,產權不清"。因此,從氏族、部落,到邦國、帝國,我們就從來沒有過完全徹底的公有制,也沒有完全徹底的私有制,只有"不公不私、亦公亦私、半公半私制"。
第五章 內在矛盾 三 無法與無天
公私不分和產權不清,給我們的國家和民族造成了許多嚴重的問題。其中之一,就是極其忽視個人的權利和個體的存在。
天下既然並非天子私有,則帝國就應該用"公開招標"(競選)的方式,來為這一筆"公產"尋找最好的"代理人"。可惜並沒有人這樣做。相反,為了確保一家一族獨占天下,歷代帝王尤其是開國君主,不知費了多少心思,用了多少手段,想了多少辦法,殺了多少好人!帝國制度所謂"公有性質"(公天下)的欺騙性,豈非昭然若揭?
然而那些主張"天下為公"的儒生們,還竟然為這種明顯的假公濟私張目!他們的邏輯是:王有即國有,國有即公有,公有即大同。大同勝於小康,公有勝於私有。這又是極具欺騙性的。王有並不等於國有,已如前述;國有並不等於公有,也不難證明。當今世界上許多獨裁政權,不就是私庫通國庫嗎?他們的那些所謂"總統", 不就是視國庫為私囊嗎?有名義上的公有,有實際上的公有。一種制度,並不因為它自我標榜為國有,就一定當真是公有的。相反,歷史和現實都證明,一個專制政權,一種集權制度,越是拼命標榜"天下為公",就越是自私自利到了極點。
帝國就是這樣一種自私自利到了極點的制度和政權。它的目標和行為,首先是滿足帝王一己之私慾,然後是滿足官僚集團的種種需求。當然,他們不會公開承認這一點。他們在口頭上,還得宣稱"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但在實際上,則是"君為貴,官次之,社稷再次之,民為輕",或者"君為貴,社稷次之,宮再次之,民為輕"。在帝王那裡,是"君為貴,社稷次之";在官員那裡,則是"君為貴,官次之";反正與他們標榜的剛好相反。
但我們並不能因此就認為這是一種私有制度,因為它並不承認私權。20 世紀之前,中國人從來就沒有宣布過"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我們沒有這樣的觀念,也沒有這樣的法律。在帝國的所謂"法制"中,神聖不可侵犯的只有皇帝。而且,神聖不可侵犯的,又首先是皇帝的尊嚴,以及他的權力和地位,而不是他的財產。其他,包括庶民,也包括官員,包括他們的財產,也包括他們的人權,則都是可以任意侵犯的。明代甚至連朝廷大臣都可以"廷仗",況乎小民,又況乎其私產!
其實,中國傳統社會既沒有真正的、徹底的公有制和公有觀念,也沒有真正的、徹底的私有制和私有觀念。而且,我們還可以肯定地說:從來沒有。有學者認為,大同時代(氏族社會)實行的是公有制(天下為公),小康時代(邦國時代)實行的是私有制(天下為家),這其實可以商量。首先,《 禮記· 禮運》 所謂"天下為公"和"天下為家",說的是產權還是治權,也有不同理解。樊樹志先生就認為,這兩句話的關鍵在於"公權力"而非"所有制"。大同之世的特點,是"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最高領導權"傳賢不傳子",這就是"天下為公"。啟廢禪讓以後,傳子不傳賢,最高權力家族世襲,於是"公天下"一變而為"家天下",大同之世被代之以小康,這就是所謂"大道既隱,天下為家"(請參看《 國史十六講》 )。
樊先生所論甚為在理,因為政權的交替方式,最能看出這"天下"是公是私。權力倘若不能真正成為"天下之公器"(公權力),所謂"公天下"就十分可疑。但我以為,治權來自產權,無產權即無治權。小康之世之所以"大人世及"(世襲),就因為時人"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因此,范文瀾先生將"天下為家"解釋為"變公有為私有"(《 中國通史》 第一卷),也是有道理的。
然而對於所謂"原始社會公有制",卻要分析。在氏族和部落內部,資源和財富也許是公有的;部落與部落之間,界限卻劃得很清。不但以鄰為壑,還要發動戰爭,把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哪有什麼"天下為公"?所以原始社會的所有制,只能叫做"部落所有制"或"氏族所有制",簡稱"族有制"。邦國時代的所有制,則只能叫做"家族所有制"或"家庭所有制",簡稱"家有制"。至於帝國時代,則是兩種制度並存,一方面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國家所有制"(國有制),另一方面是男耕女織小農經濟的"家庭所有制"(家有制)。這也很對--既是"國有",又是"家有",合起來豈非"國家"?
那麼,這個"國有"與"家有"並存的制度,究竟是公是私呢?也說不清。事實上,正如"王有"不是私有,是"國有"; "家有"也不是私有,反倒是"公有"。因為土地、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生活資料,都是家庭成員共有的。父家長和皇帝一樣,只不過這些"公共財產"的總代理。作為一家之長,他對家財家產享有支配權,但不獨占所有權。所有權是屬於全家的,成年男性成員每人都有一份。不過,雖雲"人人有份",份額卻不明晰,除非"分家"。"分家"的前提是"成家",因此其結果只是"分產到戶",不是"分產到人"。分出去的財產仍是"家庭所有",不是"個人所有"。個人作為真正的"私",不擁有僅屬"一己之私"的私財、私產。唯一的例外,是女性配偶微不足道的"私房錢"。
那麼,"家有制"(家庭所有制)是"公有制"嗎?不是。因為一個家庭的"公共財產",相對於其他家庭而言又是私有的。它也不能叫做"集體所有",因為並無個人的"股權"。其實部落時代的"族有"、邦國時代的"家有"、帝國時代的"國有",都一樣,通通都是"公私不分,產權不清"。因此,從氏族、部落,到邦國、帝國,我們就從來沒有過完全徹底的公有制,也沒有完全徹底的私有制,只有"不公不私、亦公亦私、半公半私制"。
第五章 內在矛盾 三 無法與無天
公私不分和產權不清,給我們的國家和民族造成了許多嚴重的問題。其中之一,就是極其忽視個人的權利和個體的存在。